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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文字] 法律与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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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7 10:38: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什么是美? 孔子认为善就是美这是美的泛道德化柏拉图认为真就是美,这是美的泛理性化。他们都没有把美从真与善中区分出来。笔者认为,美是一种独特的个人心理体验。情能动人,理能动人,物能动人。凡足以感摄人心者,皆谓之美。

    美须从个人感觉中寻。所谓审美,即是指人类通过感性思维的方式对客观事物能否感动自己所作出的判断与评价。美学,即是研究人类审美意识的学科。法美学,就是研究人类对法律审美意识的学科。

 或许有人会问,法律不就是冷冰冰的法条和判决吗?法学不是排斥感性思维吗?法学与美学,风马牛不相及也!

 我的回答是,法学不只是法条、判决。君不知,每个法条后,都有无数动人心魄的故事;每个判决里,法官往往更依赖直觉认知而非逻辑推理。毕竟,法学是一门关于善与恶的艺术。

    法律美吗?换句话问,法律能感摄人心吗?

    能。法律之美,表现为二:正义之美和秩序之美。二者都有独立的美学价值,分别对应了美学范畴之中的浪漫美与古典美。

    正义之美,吾辈皆能理解。冤案得到昭雪,恶匪受到正法,人皆拍手叫好,这不是正义美最明显的展示吗?法律的正义美,体现了人追求公平、贬恶扬善的天性。所有的实体法,无不体现了法律对正义的追求。然而,人追求正义的天性多附有激烈情感,一个人为了申冤甚至倾家荡产也不惜因此,法律的正义之美是激情的、浪漫的、悲壮的、甚至是暴力的。应当注意到,此处的正义指实质正义,至于程序正义,我把它归为秩序之中。

    然而,现实中多数情况是,人们感觉到法律是肃穆、理性的。这种肃穆的感受体现了法律的秩序之美。法的秩序分为宏观(形式)与微观(实质)两层。宏观秩序表现为法律作为一种体制在社会中的地位与作用微观秩序表现为部门法内部的程序,也即程序正义。前面已经提到,法律的秩序美对应了美学中的古典美古典美给人的感觉是静谧的、心灵的、有序的、肃穆的为何法律秩序美会有这种古典美的效果?我认为原因有二首先,古典美产生于情感与形式上的节制,而法律在情感与形式上也是节制,因此法律有一种因节制产生的古典美感。其次,也是重要的一点,原始法律与艺术都起源于宗教,而宗教不外是人类追求秩序感的产物。法律体现了宗教的外部(体制)秩序,艺术作品中的古典美体现了宗教的内在(精神)秩序很多情况下,外部秩序和内部秩序是难以分割的,例如古代的宗教诗就是法律。作为外部秩序的法律因其内蕴着宗教精神而呈现一种古典秩序美。当然法律的秩序美也区别于美学中的古典美,一部德国《民法典》给人的感觉如同观看西斯廷教堂中的宗教壁画,如同阅读歌德的《浮士德》或但丁的《神曲》,而不是维吉尔的《牧歌》。这种区别原因在于法律的秩序美很难和正义美分割开来,法律古典作品中的荷马史诗,秩序中隐藏着浪漫,肃穆中蕴含着激情。

    可能会有人反驳道,中国没有发达的宗教传统,难道中国古代的法律就没有秩序美?我认为中国古代的法律有一种异常强烈的道德暴力美,却缺乏一种古典的秩序美。随意翻开任何一部中国古代法典,给人的感觉不是一副静穆的宗教画,倒像是一部血淋淋的刑具。西方法律的象征是蒙面的女神,而中国法律的象征则是青面獠牙的怪兽。西方的法律是道德和宗教的合体,因此体现了正义美和秩序美,而中国的法律沦为道德的卫道士、刽子手;法律维持了形式秩序,却缺乏实质秩序,如同一排整整齐齐的拶子,表面上虽有秩序感,带给人的不是静穆之美,而是一种心惊肉跳的恐惧。在古代中国,法律内蕴的秩序美被一种朴素的道教取代了。儒教通过法律在肉体上束缚人,而道教在心灵上解放人中国人是表面上的儒家,骨子里的道家。儒家思想压抑了法学与艺术的发展,道家思想则为艺术提供了无尽的素材与想象空间。人们逃离儒教而投向道教,道家思想因此成了不成文的法律。这也是为何中国法律缺乏实质秩序美而能维持千年之久的原因。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11-4-7 11:24:48编辑过]
 楼主| 发表于 2011-4-19 22:37:28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刘虎在2011-4-15 1:51:25的发言:

本来想拷下一段,把“法律”替换成“道德”,但觉得可能会让人觉得不够尊重对方,免了。正面地说吧,我觉得你对“美”的概念似乎不太清楚,当然这也是难免的,美是哲学上最复杂的概念之一,讲了几千年也讲不清楚。简单地说,美是形式。打个比方,一个女人,道德上很自私,但也可以长得很美。当然,你由于厌恶她而觉得她不美,这是出于个人心理的干扰作用,无关美的本质。在这种场合,美无关内容。(我想起少年时受的阶级斗争教育,凡是贫下中农的女儿都貌似天仙,地主老财的女儿都是丑八怪。长大了发现事实恰恰相反,因为穷人的女儿长得漂亮大都会嫁有钱人,呵呵)所以我觉得你论述法律之美有把内容与形式混为一谈之嫌。拍得不对请反拍,呵呵。

 

 

谢谢虎哥,不好意思,前几天心情不好也没回复您。我只因受爱默生的影响太深,所以觉得美是主观的,今天听您这么一讲,感觉豁然开朗。我不得不承认 自己在美学方面还需要更进一步的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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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1 00:12:1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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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lvyexianxia在2011-4-19 22:37:28的发言:

谢谢虎哥,不好意思,前几天心情不好也没回复您。我只因受爱默生的影响太深,所以觉得美是主观的,今天听您这么一讲,感觉豁然开朗。我不得不承认 自己在美学方面还需要更进一步的学习~~

在某种程度上说,美确实是主观的,因为美是一种感性体验,但另一方面,美又有其客观性,就好比一个女孩走过,她美不美,旁观的人会不约而同地得出大概一致的看法。但美的主观与客观之间是什么关系,这是争论最激烈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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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4-7 10:47:3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小生研究法律与艺术的一个心得,希望老师们能指点一下~~
[此贴子已经被白水于2011-4-7 11:08:11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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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7 15:18:49 | 显示全部楼层
拿到哈佛大学文学博士学位和耶鲁大学法学博士学位的冯象正在重译《圣经》,某种程度上能支持你有关西方法律的看法;但是我不太同意你有关中国古代法律的看法,荀子说的“礼乐刑政”,“礼乐”才是内在的实质秩序,而不是道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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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4-7 16:00:5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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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抱香斋在2011-4-7 15:18:49的发言:
拿到哈佛大学文学博士学位和耶鲁大学法学博士学位的冯象正在重译《圣经》,某种程度上能支持你有关西方法律的看法;但是我不太同意你有关中国古代法律的看法,荀子说的“礼乐刑政”,“礼乐”才是内在的实质秩序,而不是道教。

呵呵,谢谢斋主的评论,我觉得礼乐只是表面上、形式上的秩序,是统治阶层提倡的官方秩序,古代有出礼入刑的说法,而道家思想则是一种民间的、精神的秩序,是一种解放人的秩序,因此我觉得古人潜意识里应对后者更感兴趣,而非前者

[此贴子已经被白水于2011-4-7 20:30:26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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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7 17:48:4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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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lvyexianxia在2011-4-7 16:00:59的发言:

呵呵,谢谢斋主的评论,我觉得礼乐只是表面上、形式上的秩序,是统治阶层提倡的官方秩序,古代有出礼入刑的说法,而道家思想则是一种民间的、精神的秩序,是一种解放人的秩序,因此我觉得古人潜意识里应对后者更感兴趣,而非前者

道家思想本身就是模糊的说法,你要说道家是知识分子的精神遁所还差不多,所谓的“外儒内道”。不过广大的乡村民间的秩序,不还是建立在宗法制度、礼法制度等上面吗?

“清官意识”不是一种道德伦理诉求吗?所以“法”和“善”可以结合,也可以和“美”结合,它并不是面目狰狞的。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11-4-7 17:53:23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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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7 18:54:5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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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抱香斋在2011-4-7 15:18:49的发言:
拿到哈佛大学文学博士学位和耶鲁大学法学博士学位的冯象正在重译《圣经》,某种程度上能支持你有关西方法律的看法;但是我不太同意你有关中国古代法律的看法,荀子说的“礼乐刑政”,“礼乐”才是内在的实质秩序,而不是道教。

不好意思更正一下,冯象拿到的是法律博士学位不是法学博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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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7 18:59:31 | 显示全部楼层
思路很开阔,颇受启发,不同学科之间互相交流有时比同一学科内的交流更有意外之喜。很期待楼主也写一篇经济与美学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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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7 19:35:1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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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木耳在2011-4-7 18:54:53的发言:

不好意思更正一下,冯象拿到的是法律博士学位不是法学博士学位:)

哦,一不小心外行了。不过百度了一下,J.D.怎么译是有争论的,也有译法学博士的。“法律博士”和“法学博士”是我们的思维习惯吧?理论上,J.D.和木耳拿的J.M.是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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