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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如何看待拥挤地铁上的空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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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0 22:26: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上课老师提到了在韩国的经历,说很欣赏他们的礼,在拥挤的地铁车厢里把专为老弱病残人士准备的座位空出来。一下子我就想起了我曾经疑惑很久的一个问题,就是究竟如何的社会才能算作有素质的社会。

    这个问题是初中时做一篇英语完形填空时想到的,内容是一位英国人讲的自己在法国出差时的经历。一天深夜,这位英国人乘一辆出租车回酒店,一路上法国司机接连闯了几个红灯,英国人很是不满,司机也发现了这一点,于是在乘客下车时候和他谈了谈自己的想法,也应该是代表了大多数法国人的想法,他说:“我知道您很不乐意看到我闯红灯,可是在每一次闯之前我都是很仔细地观察过了路面情况,只有很确定不会有车过来我才会闯红灯,既然很清楚不会有车过来,为什么还要傻等着那个机器控制的玩意儿呢?”
看完这个故事后我想了很多,在这之前,我们一直都是在称赞德国人的规规矩矩,就连在德国做的那个电话亭实验*都被拿来称赞,拿来教育我们做事要严谨。
    可是,政府之所以设置电话亭就是为了方便大众使用,仅仅因为上面写了男女就真的不想想直接按照性别排队也未免太死板了;同样的,交通灯的作用就是为了方便维持交通秩序,在难有车辆的深夜,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闯红灯似乎难道不应该被理解吗?

    对德国和法国的不同,我有想过,这可能是社会进步过程中的不同阶段。
    在原始阶段,人人只为利己,不为他人着想,从而做出一些不合规定的事;然后,政府开始采取行动,强制要求人们遵守规则,于是人们就习惯于严格遵守;最后,人们是在思想上发生改变,有为周围人着想的意识,这个时候,可能就会有一些不那么合乎规定的事情发生,但这是建立在不违背规定定制的初衷上的,似乎有一点像老子的“无为而治”呵。

    这样就有矛盾了,究竟是应该死板地遵守规则,还是灵活地使用规则?
    我一直都是倾向于后者的,可生活中我经历的事情两种也都有。
    我来自武汉,武汉长江大桥的通车压力很大,所以分单双号过桥,但当车不多的时候,就算是在单号开双号的车,在规定中限定的时间内,也是可以过桥的,交警是可以放行的。这种做法让我觉得社会还是很人性化的。
    生活中处事时,我一直都是按照自己的习惯,进出门的时候帮后面的人带一下,吃完饭把椅子放回原位,垃圾随身带走……这些我都没有觉得有什么特别的,我曾经也一直认为大家都是这样的,知道在媒体上看到对这之类事情的相反做法的批评我才意识到,我们的社会仍然在初始阶段。
    所以我就有疑惑了,我们到底应该怎么做?是按照自己的原则做,还是死板地遵守规定?我目前选择的是遵守合理的规定,略过无理的要求。

    但我坚持我们办事还是应该多想想这些规定的原因。
    车厢中划分出老弱病残专座,可是车上并没有需要这些座位的人,那为什么不可以使用呢?在拥挤的车厢中空出座位不是一种对资源的浪费吗?当车厢中有人需要的时候再把座位让出来不是更好吗?
    这只是我的一些想法,希望能交流一下,谢谢。

*曾经有人在德国做实验。在街边的电话亭上写上“男”“女”,结果他们真的按照性别打电话,就算“女”这边是空的,“男”那边也会自觉排队,没有想去另一边打电话的迹象。

[此贴子已经被白水于2007-11-20 23:01:13编辑过]
发表于 2007-11-20 23:00:37 | 显示全部楼层

汉城地铁,每一节车厢的一端,有两排相对的长椅,为敬老座。我曾亲眼见到过,即使在交通高峰,那样的座位,如果没有老人去坐,年轻人,中年人即使在一边站着也不会去坐。在课堂上我讲了在韩国的这一见闻,于是引出了上面这位同学,信管专业的刘沛伦同学的思考。问题提得很有意义,请大家也发表一下自己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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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0 23:24:00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07信1刘沛伦在2007-11-20 22:26:20的发言:

   同样的,交通灯的作用就是为了方便维持交通秩序,在难有车辆的深夜,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闯红灯似乎难道不应该被理解吗?

  

其他事情都好商量,唯独这一条我觉得万万不可,因为这是涉及人生命的事情,任何负责任的司机都不可以说自己可以在马路上确保安全的。

这位司机是个法国人,有这样的想法和做法很自然,法国就是这样的一个民族,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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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1 01:05:0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一个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问题。“程序”是办事的原则,“实质”是目的。从逻辑上可以推断出这样的结论:非正义的手段无法达到正义的目的。也就是说:“为达目的不择手段”是错的!为了达到正义的目的,手段也必须是正义的。当你为了一时的方便违反交通规则时,你实际上采取的是“为达目的不择手段”。当然闯红灯是小事,可能不至于有什么的后果,但如果推及到大事上,后果可能会是十分严重的。例如在司法实践上,如果法官只凭个人对”实质正义“的判断来判案,会是什么样子呢?你对”实质“是这样认定的,别人对”实质“可能是那样认定的,看法不一致,那怎么办呢?——只能是权大于法。韦伯指出中国与西方在法律上的区别,就是西方强调法律的形式性,而中国却随意以“实质正义”代替“程序正义”,结果是中国没有法制,进一步的结果是中国并没有“实质正义”!

曾见过一篇中国留学生的文章说:她路遇一个德国老太太夜晚过马路,明明一个人、一辆车也没有,她硬是不肯闯红灯。这位留学生很奇怪,老太太解释说:越是没人,司机开车越快,越是容易出事故。

我们称赞德国产品的质量过硬,它靠的是什么?就是严格依法办事。也许你会觉得德国人死板,然而正是这“死板”成了“可靠”的代名词,赢得了人们的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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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1-21 13:30:54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还是很感谢几位(应该都是师长的吧)的关注和意见!

推广到大事方面,这样的确不妥,然而大事和小事区分又是凭主观判断,这样看似乎我们只能学习德国的事事严格服从了?

或者正是因为他们有一个不会真的无缘无故让他们按男女排队等电话的政府,所以大众相信政府、相信上级,从而严格按规定行事?

那如果我们今后面对的是并不那么明智那么有远见的上级,我们能做的也应该是毫无条件的服从吗?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11-21 13:33:36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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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1 14: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个很好的话题。我比较同意虎哥的看法。

我觉得,就目前人类的发展阶段来说,制度的存在是为了约束不能自觉遵循规则的人,制度的意义在于无条件遵守,尽管它不可能在任何条件下都合理。社会问题就是如此,应该在符合基本价值标准的前提下,尽可能地满足最大多数的需求。每一项制度都会有不如人意之处,也必定会有失效甚至起到反作用的时候,但我们考察一项制度时,应该综合考虑其作用,而不能仅仅取其一端。

就我国而言,问题不在于人们缺乏对制度的灵活运用,而在于对制度的恪守,我们太善于灵活运用了,以致于使很多很好的制度流于形式。任何合理、和谐都需要付出代价,如果我们想受到制度的保护,首先就要认可制度对自己的约束。

红灯、让座等问题的根本皆在于此。规定是否合理不仅仅在于当下的一瞬间,而在于长时段,主观判断是靠不住的,如果一次突破了规则,下一次你还会找到更好的理由来继续突破。以前我看到一些人认为上班很累就不应该给老人让座,我觉得上班很累仅仅是一种托辞,问题在于我们的心中将何者置于更高的位置,是对老人的尊重还是对肉体的屈服。

至于“不那么明智那么有远见的上级”,我想正因为有这样的人存在,才使我们更加依靠制度,因为在社会的多数单位中,并没有规定要无条件听从上级的命令,但都规定要按制度办事,问题在于绝大多数人不能严格按制度办事,所以才造成唯上级是从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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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1 15:07:30 | 显示全部楼层

    经常来论坛上闲逛,但至今还未发过帖呢,今天就打破自己的沉默啦!

    现在有的国家已经开始进行十字路口不设置红绿灯的试点实验。在没有红绿灯的十字路口,行驶的车辆司机仅靠手势和眼神来沟通,秩序井然。实验结果是,试点的交通事故发生率明显低于先前。调查显示,司机和行人一到试点路口,都格外警惕,没有了红绿灯的提示,只能是自己行驶时全神贯注来保证自身的安全。

    事实往往是,当我们对规则已经习以为常,就已经对其产生了依赖性,程序正确很重要,但是程序往往有其局限性。也许是东西方的文化差异使然吧,我总觉得西方注重的形式和程序有不太人性化的成分,有时对实质的实现带来各种限制。

    规则常常是有局限性的,但是如果不断的修改规则来让它更好地服务实质目的的话,规则又失却权威性,进而失去了执行力。

    当今社会提倡依法治国,而我经常在《今日说法》中看到一些游离于道德和法律条文之间的案件。有时候,总觉得法律很不近人情,有些人的行为看起来合情合理,却锒铛入狱。但是,法律既然这样制定,就一定有其合理性,法律的权威是不容置疑的。所有的社会制度的制定都是为了建立和维护更合理的社会秩序。没有一个统一的执行标准,一切将陷入混乱。所以即使我们遵守的很多制度在很多情况下都有局限性,我们也还是要去遵守。程序是为实质服务的,对于程序的统一严格的遵守才能保证实质很好地实现。我们做事要以程序为重还是以实质为重,不是只要看做的那件事,而是要有社会责任感。

    很欣赏楼上版主刘虎的评论,对我很具启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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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1 21:29:13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刘虎在2007-11-21 1:05:01的发言:

这是一个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问题。“程序”是办事的原则,“实质”是目的。从逻辑上可以推断出这样的结论:非正义的手段无法达到正义的目的。也就是说:“为达目的不择手段”是错的!为了达到正义的目的,手段也必须是正义的。当你为了一时的方便违反交通规则时,你实际上采取的是“为达目的不择手段”。当然闯红灯是小事,可能不至于有什么的后果,但如果推及到大事上,后果可能会是十分严重的。例如在司法实践上,如果法官只凭个人对”实质正义“的判断来判案,会是什么样子呢?你对”实质“是这样认定的,别人对”实质“可能是那样认定的,看法不一致,那怎么办呢?——只能是权大于法。韦伯指出中国与西方在法律上的区别,就是西方强调法律的形式性,而中国却随意以“实质正义”代替“程序正义”,结果是中国没有法制,进一步的结果是中国并没有“实质正义”!

曾见过一篇中国留学生的文章说:她路遇一个德国老太太夜晚过马路,明明一个人、一辆车也没有,她硬是不肯闯红灯。这位留学生很奇怪,老太太解释说:越是没人,司机开车越快,越是容易出事故。

我们称赞德国产品的质量过硬,它靠的是什么?就是严格依法办事。也许你会觉得德国人死板,然而正是这“死板”成了“可靠”的代名词,赢得了人们的信赖。

看完帖子后我也想到了这点

因为刘虎老师给我们讲过手段与目的的逻辑方法,对我影响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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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1 22:05:2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问题,显得比较有趣了,似小非小,似简单非简单,而且,它很生活,在我看来,思想是应当为生活服务的,脱离生活的思想,没有什么意义。

粗粗看了一遍,说点自己的浅见:

从逻辑上可以推断出这样的结论:非正义的手段无法达到正义的目的。也就是说:“为达目的不择手段”是错的!为了达到正义的目的,手段也必须是正义的。


刘虎老师的这个论点,说起来我不太同意。我不清楚怎样“从逻辑上”能推断出非正义的手段无法达到正义的目的。我只知道,如果事实果真如此的话,为什么会有所谓“善意的谎言”呢?谎言是不是非正义的?为什么有时候说谎能达到正义的目的呢?就比如说阿庆嫂在日本鬼子搜查的时候把抗日志士藏在水缸里,并且骗了鬼子,按道德律令,无论如何,欺骗总是不对的,可保护抗日战士却是正义的,那么,还能说非正义的手段无法达到正义的目的么?神父面对被警察带回来的,偷了他银器的冉阿让,同样说了谎,他告诉警察那是自己送给冉阿让的礼物,说谎是不正义的,何况他还是位神职人员,没有哪一个正教赞同说谎。然而,他一个小小的谎言,却造就了一个高尚的灵魂,谁又能说这不是正义的呢?
后面一句,我也觉得欠妥。“也就是说”,恰好我最不同意的就是这四个字。要说我的观点,应该是:非正义的手段可能达到正义的目的,但,为达目的不择手段是错的,我把无法改做可能,理由前面已经说过了;我把也就是说,改成但,是因为非正义的手段是否能够达到正义的目的,与为了达到正义的目的宁愿去选择非正义的手段是两个问题,为达目的不择手段,不择,其实就是择,而且通常我们说这句话的时候,都是指择那些恶的手段,既然能择那些恶的手段,就意味着其实可以择那些善的手段,而出于某些并非不可抗力的原因去选择了恶的手段,比如,出于某种便捷性的考虑。所以,为达目的不择手段是错的,尽管非正义的手段确实可能达到正义的目的。
闯红灯这个例子,请允许我把它叫做版本0,然后把它发展成一个极端的版本1:时间还是午夜,根本没有行人,车上有一位急需救治的垂死的乘客,那么,司机该不该为尽快把他送到医院而闯红灯?如果他闯了红灯,是不是就认为他是为达目的不择手段?因此他的行为就是错的?如果有一位警察或者电子警察恰好看到了他的行为,他该不该受到惩处?
自问自答:1、红灯该闯。只要一个人还有良知和基本的判断力;2、并非为达目的不择手段。事实上,按设定的条件,他根本无法用正义的手段(遵守交通规则)达到同样正义的目的(救人);3、闯红灯的行为是错的,为救人而在明显不可能因救人而造成其他伤害的情况下闯红灯的行为是对的。从某种意义上讲,他的行为实质上是两部分;4、他必须为闯红灯的行为受到惩罚,比如罚金,然后再由司法部门撤销其惩罚,比如退还罚金,消除影响等。这看起来好像有点形式主义,但形式主义在此时却是必须的,不惩罚,不足以彰显法律之尊严,不撤罚,亦不足以彰显人性之伟大。
那么,假如换作版本0又如何呢?红灯当然不该闯,他闯红灯,完全没有“迫在眉睫”的理由,请不要嘲笑“迫在眉睫”这样的词语不够精确,这样的词语为保护言论自由,堂堂正正地写在美国宪法修正案中,而美国这部宪法,沿用了200年,未曾改动过一个字。(大意是:其言论若无迫在眉睫的造成实质性伤害的危险,不受追究)。200年来,美国人就用这样不精确的词语精确地维护着社会的言论自由,我当然也有理由用无迫在眉睫的理由来判定这位司机红灯不该闯。是不是为达目的不择手段呢?这样说,似乎有点夸大,不过还是基本同意刘虎老师的论点,若穷究实质,的确是为达目的不择手段。因为他本来就有正义的选择去达到正义的目的。同理,他一定要为他的行为受到惩罚。

说到底,刘虎老师大部分观点我还是同意的。作为一个国家的法律,不可能去规定人少的时候可以闯、人多的时候不能闯,只能规定:“不能闯”,无论人多人少。我以为这并非是不人性化,恰恰相反,这正是基于对人性的理解。关键在于你是性善论,还是性恶论,我以为,性善论,至少现在看来,过于幼稚。其实,一般人都倾向于在明显不可能被人发现或不会造成大的伤害的情况下,稍稍违点法。基于性恶论的考虑,当然不能凭着对人性本善的信任去让人自己视情况而定去闯还是不闯红灯。黄仁宇先生说中国封建王朝总是妄图以道德代替法制,我认为也是这个意思。

此外,楼主的文章,我觉得其中有一个转义,值得注意:闯红灯是违法,但吃完饭是否把座椅归位,垃圾拿走,在车上是否该坐老弱妇孺席却是道德问题,楼主把他们全部归在“规则”的名下讨论,我以为造成了混乱,法律是规则,道德风俗礼貌也算是“规则”,但法律的规则和道德风俗礼貌的规则毕竟不同。由规则,楼主说到了刻板遵守和灵活运用的问题,但法律就是法律,恶法亦法,你当然可以通过改革立法,乃至通过暴力革命去改变恶的法律,但那是另外的问题,法律本身就没有什么灵活运用规则的问题,法律如果能被灵活运用,那么要么是法律本身有问题,立法技术不好造成漏洞,要么就是你违法。何况从法理上讲,任何人不得恶意的运用法律去谋求利益,也就是说,如果你是恶意的钻法律的空子,在一些判例在先的国家,你还是可能被判定为违法。而道德上的规则,姑且叫软规则吧,还是可能去讨论“灵活运用”的问题的,因此,建议还是分清楚道德和法律两个范畴,再讨论如何对待规则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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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1 22:51:45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剩翼驳得很好,说到了点子上。关于“非正义的手段能否达到正义的目的”,我还要想一想才能回答,这里只简单地先说一点。你举的例证其实黑格尔也提到了,恩格斯也提到了,就是黑格尔的著名命题:历史的发展以恶为杠杆。如哥伦布发现新大陆,手段是恶的,但促进了全球资本主义市场的形成,推动了历史的前进;再如鸦片战争打开了中国的大门,否则中国的现代化还要推迟数百年。我在外国文学课上讲《哈姆莱特》时,认为哈的问题实际上就是手段与目的(流血复仇的手段与伸张正义的目的)的关系问题,这是人类历史发展的悖论。如何解决这个悖论,好像现在还没有定论。但是无论如何,人类理性认识到:那些为了“历史进步”而牺牲的无辜人的鲜血和生命,决不是应该付出的代价。对于这些成为历史牺牲品的人来说,因为他们已经失去了生命,“历史进步”对他们是毫无意义的,因而这样的“进步”并不是充分“正义的”。再说:谁应该成为牺牲品呢?抽签决定还是听任命运?反推起来,这些牺牲者有同样的权力去做征服者对他们所做过的事,这就陷入了一个怪圈,出路只能是回到原始社会的丛林法则——弱肉强食,最后是人类社会同归于尽。这样推论可知:目的的正义应该由正义的手段来达到。正因为如此,现在人类社会要竭力避免哥伦布发现美洲大陆的悲剧重演(如建立起合理的国际法与国际秩序,即游戏规则)。这成了当代政治哲学的一大课题。

关于说谎问题,这涉及到道德的相对性与绝对性的关系,也是伦理学界经常讨论的题目。我目前的知识储备还不足以做出严密的回答,等读完康德后再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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