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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京观”与“坑”同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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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5 00:39: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按:奉白水之命将昨日讨论之帖整理于此,感谢白水、子非鱼、剩翼和晓声的指点与切磋

    最近网上颇为流传《京观”——中国古代处理战场遗尸的惯例》一文,但实际上,该文完全属作者主观臆测,其论点荒谬不当,论据更是漏洞百出,硬伤不断。

    最近网上颇为流传《京观”——中国古代处理战场遗尸的惯例》一文,但实际上,该文完全属作者主观臆测,其论点荒谬不当,论据更是漏洞百出,硬伤不断。

   该文作者提出“京观”与“坑”同指一事,皆为中国古代处理战场遗尸的惯例,即将遗尸堆土筑台;二者的区别在于史学家对该堆土筑台行为二分法的解释,即对其性质的褒贬不同,将罪大恶极至少是战死者尸体筑台的是“京观”,而将滥杀无辜或将战俘杀死后堆土筑台的是“坑”。但是,该文作者的这种观点并不正确,本文拟对其论点论据中的漏洞和矛盾逐个批驳。

一、作者支持上述论点的论据主要有四类:

1,《左传》中记载的楚庄王和潘党的一段对话,不仅说明了“京观”自古有之,同时也体现了对将尸体堆土筑台行为二分法解释的传统的确立。

2,从语义学角度出发,“坑”与“观”同义,二者形式的不同正好为史学者所使用,以此对应二分法的解释。

3,按这种二分法的记载,史书中有大量史料记载可以佐证。既包括两条极其有分量的史料,可看作作者的核心论据,同时还包括诸多小史料。

4,清朝以后,统治者不再将尸体堆土筑台,自此“京观”和“坑”亦不见于史籍,从反面证明“京观”和“坑”同指将尸体堆土筑台行为。

    其中第2和第3两类论据是该文的最核心论据,除这两类核心论据外,本文将一并对其他论据进行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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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1-25 00:39:38 | 显示全部楼层

二、对该四类论据的批驳

1、作者的第1类论据无法证实其论点。

作者的第一类论据显然意欲为整个论点做下铺垫,即一方面指出古代处理战场遗尸的传统就是将尸体筑为“京观”,同时提出二分法解释的起源,从而为下面的论证奠定基础。

首先,对于前一方面,按作者引语,潘党提的建议是留下纪念物,作者何知其欲楚庄王将尸体堆筑为“京观”?并以此论证该行为是自古有之的处理战场遗尸的方式。长远一些,这一历史方法的进路既然不可靠,又何以证明后世处理战场遗尸的方法就是这一历史传统方法的继承和延续。

其次,对于后一方面,作者对潘党和楚庄王对话结论的认定存有问题。即使承认楚庄王是出于政治、人道和理性的目的进行解释,又怎能说明楚庄王的解释就是别出新意而不是传统解释并符合“京观”一词的本来涵义呢?或说为什么认为潘党说的话就具有普遍性,而楚庄王说的话就没有普遍性,即潘党的话是传统主流解释,而楚庄王是自行任意解释。作者没有证据表明是楚庄王引领了该行为二分法解释的滥觞。

退一步讲,即使作者对楚庄王二分法解释的揣测可靠,那么左传为何故意略去对京观的所有记载?中国史书的传统即注重“信史”,如果左传真欲借楚庄王的观点进行批判也无需遮遮掩掩,完全可以正面直接进行批判。春秋笔法虽然凝练含蓄,但不意味着凝练到需略去于京观的记载而批判京观,这不符合《左传》的风格。

总之,该文作者在此不但臆测楚庄王之语的含义,同时也臆测左传的含义;而我们若不承认该文作者的假设的话,而同意左传和楚庄王的观点,我们也仅仅臆测了该文作者所谓潘党之语的含义(这还不一定)。两相权重的话(尽管这种比较并不科学),我们还是选择臆测一个的好。进一步说,尽管我们无法证伪作者在此的假设,但作者以此为论据却也远不能证实其本论据所欲证明的两方面小论点。当然,该文作者也并不囿于此,故接下来其举了三大类论据来证明此假设。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11-25 0:57:22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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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1-25 00:39:58 | 显示全部楼层

2、在第2类论据中,作者考察了“观”、“阙”、“阬”、“坑”的字义,认为前三字相通,而第四字与第三字可互借,则第四字与第一字也义通。

首先,从实际词义角度出发:

查这些字的解释(附3),“阬”和“观”并没有作者所谓的与“阙”同义皆指高大门楼的意思,反倒是“京”有高大土堆的意思。而出人意料地是,作者不从“京”字入手,反而扯出个“阙”字,其无非是为了说明“观”有高大之义,但如此恰恰画蛇添足。因为“观”与“闕”虽然字义相近,都可以表示高大的门楼,但“闕”的特点是中间有通道,这两个字没有同源关系,是不能相通的。

其次,从词性角度出发:

按作者所举诸多材料来看,“京观”为名词,而“坑”大多为动词或至少是副词,词性不同,所指根本不是同一客体,意义又何来相同?

再次,从语言文字角度出发:

“阬”与“坑”是异体字关系,不是借用关系,所以它们的字义是相同的,都表示洼地、土坑。查《汉语大词典》,在文献中用过“坑”的地方,都表示和土坑、洼地相关的意义。在《汉语大字典》中,“坑”有被借用做“岡”(有“高”之义)、“炕”,但都是通假关系。

最后,退一步从逻辑角度来讲:就算是:字的原义是高大的门楼,而相通,也有门楼的意思。而又可借用,也往往写作,也未必就能说京观=坑,一个字有意思A(高大的门楼),另一个也有意思A,因此这个字的意思B(一种杀人方式)就等于那个字的意思C(又一种杀人方式)了么?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11-25 0:59:09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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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1-25 00:40:21 | 显示全部楼层

3、假设第1、2类论据都正确,但作者所举的第3类论据,即进一步支持前两类论据并最终支持全文论点的大量史料,或是存在重大硬伤,或是存在诸多自相矛盾之处,或是与论点豪无关联:

第一部分即作者两条核心论据存在重大硬伤:

1)“比如《汉书》记载王莽篡汉时将反对他的刘信、翟义、赵明、霍鸿等人及其亲属全部“坑杀”,但该书所载的王莽关于诛杀这些人的诏书中,明明白白地写着是要将这些人的尸体堆土,筑为“方六丈,高六尺”的京观,上面再树6尺高的旗杆,写上“反虏逆贼鲸鲵”。可见“坑”或京观、武军实际是一回事”

查《汉书》原文(附1),确有王莽坑杀翟义亲属的记载,即“夷灭三族,诛及种嗣,至皆同坑,以棘五毒并葬之”,后文也有关于筑台的诏书“其取反虏逆贼之鯨鲵,聚之通路之旁,濮阳、无盐、圉、槐里、盩厔凡五所,各方六丈,高六尺,筑为武军,封以为大戮,薦树之棘。建表木,高丈六尺。《书》曰‘反虏逆贼鯨鲵,’”但这里并没有说“坑”与“京观”即同一回事。

《汉书》写得很明白,同“坑”的是翟义父亲翟方进的三族及种嗣,而并未提到翟义也被同“坑”,更不用说刘信、赵明、霍鸿几人也被同“坑”。

按照颜师古对汉书此段所注,鯨鲵是为恶的大鱼,引申为敌人中勇桀者,显然,这四人作为造反首领是符合这个条件的,而他们的亲属则不能算作鯨鲵。王莽的诏书里要求的“贼之鯨鲵”,说得是造反首领,同时将这少部分人堆土筑台也符合实际能力。

王莽“坑”的对象与筑“京观”的对象并非相同,也就是说在这里出现的两个用语并不是针对同一行为,那么,又如何能说“坑”与“京观”是同一回事呢?

2)“这些“坑”并非活埋,该书记载401年后秦等长期围攻后凉吕隆占据的姑臧城(今甘肃武威),城内缺粮,但吕隆不准百姓出城,将企图逃出城的百姓“尽坑之,于是积尸盈于衢路”。可见该书的“坑”记载实际就是将受害者尸体堆积封土的“京观”。”

此处作者理解有误,作者认为“坑”若是活埋的话当不会“积尸盈于衢路”,但“堆积封土的京观”就会致“积尸盈于衢路”吗?莫非古时的堆土封台都是豆腐渣工程?显然,正确理解应是,正如史书原文(附2)所讲,由于姑臧城被违,城内缺粮,由此导致饿死者甚众,最终出现了“积尸盈于衢路”的悲惨景象。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11-25 0:59:56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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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1-25 00:40:43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部分是大量自相矛盾的史料

一是作者所举的支持其所谓史家对“京观”解释的材料:

1)936年辽国帮助军阀石敬塘消灭后晋政权,将后晋皇室成员以及晋军将士尸体都埋在汾河岸边,“以为京观”。”

既然都“埋”了,何来“京观”?且皇室成员肯定是战俘,按照作者所谓的史家二分法,屠杀战俘后筑台不是叫做“坑”么?

2)“1410年明朝大将张辅进攻安南,击败安南军队,杀死2000多名战俘“筑京观”。

同上,杀死战俘后堆尸筑台不是叫“坑”么?用“京观”描述岂不与二分法矛盾?

另一是作者所举的支持其所谓史家对“坑”的解释?

1)“258年司马昭攻破诸葛诞盘踞的寿春城,俘获东吴援军,有人建议说这批吴军士兵不会真心归降,应“坑”之。司马昭没有同意,只是将这批俘虏迁离边境地区。可见当时仍然习惯对于用不着的俘虏都“坑”杀。”

既然滥杀无辜或战俘后再筑台的恶劣行为叫“坑”,那这些大臣如此建议岂不弱智?这些大臣都是饱学之士,岂有不懂史家传统的道理,为何不直接建议筑“京观”?

2)“北宋田况镇压保州反叛士兵,先是招降,然后“坑其构逆者四百二十九人”,得到朝廷赞赏。”

按照二分法,处死罪大恶极者是正当的;且在古代的实际中,谋逆属于十恶不赦之大罪,且文中史家已用“构逆者”三字,即认定处死这些人是正当的,如此再在其前加“坑”字而不是用“京观”二字,岂不尽与史家的二分法传统相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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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1-25 00:41:05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部分即除去上举史料外的与二分法论点毫不相关的史料:

1)“比如418年夏国进攻关中地区,将东晋军队阵亡士兵的首级堆积为京观,号“骷髅台”。”

此段论据中并没有提到“京观”,只是说“骷髅台”,作者怎知其叫京观?

2)“《宋史.田况传》的评论认为,田况就是因为坑杀降卒,导致“无后”。”

作者似乎意图以此证明“坑”的不正当性,从而支持二分法。但是,“无后”的原因是“坑杀降卒”,并非“坑”,莫非绞杀降卒就不会无后?此论据并不能看出坑字的不正当性的内指。

3)“t《明史》记载明初功臣常遇春坑杀敌军俘虏,徐达阻止不及,以后徐达得以为全军统帅。”

该处问题同于上处,其重点不在于“坑”,而在于“杀”,显然朱元璋不满的是常遇春的行为,而不是其行为方式。此材料又怎能佐证“坑”的不正当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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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1-25 00:41:25 | 显示全部楼层

4、作者最后用的第4类证据的反面证明法也不可靠。

“清朝入关后,不再有这样的举动,屠杀结束后就地掩埋尸体,不再堆起来吓唬人。于是“京观”和“坑”才不见于史籍的记载。”

该段只能证明“京观”和“坑”两种行为同时消失,何以证明“京观”和“坑”本为一事。且作者自己都说,“屠杀结束后就地掩埋尸体”,既然本来也没人说“坑”是杀后掩埋尸体,那么作者的话岂不在一定程度是在说,由于“屠杀结束后就地掩埋尸体”,“活埋”的现象不见了,反而证明了“活埋”的存在?

5、最后,按照日常认识来讲,无法想像数十万尸体如何堆积为“京观”?其工程量及可操作性何在?且今日还能看到的赵卒万人坑如何解释?再者,日本和德国法西斯不久前犯下的滔天罪行岂不也可证明古代大规模“活埋”的真实性?

总之,从真实性上而言,作者对有些史料断章取义,对语言文字牵强附会;从内在逻辑结构上讲,作者自身所举论据自相矛盾,其本身对之认识含混;从证成度上来讲,作者论点多为主观臆测,无法有效证明其论点;从实际生活常识来讲,作者所提观点也不符合常人的理性认知。此外一些与主题不相干的材料罗列和误读,更无法说明该文的科学性。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11-25 1:00:37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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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1-25 00:41:47 | 显示全部楼层

此外白水举一例以证明“坑“确为土坑,而非“京观”

 

《三国演义》中的一段叙述:

   却说钟会正与姜维谋反,忽报司马昭有书到。会接书。书中言:“吾恐司徒收艾不下,自屯兵于长安;相见在近,以此先报。”会大惊曰:“吾兵多艾数倍,若但要我擒艾,晋公知吾独能办之。今日自引兵来,是疑我也!”遂与姜维计议。维曰:“君疑臣则臣必死,岂不见邓艾乎?”会曰:“吾意决矣!事成则得天下,不成则退西蜀,亦不失作刘备也。”维曰:“近闻郭太后新亡,可诈称太后有遗诏,教讨司马昭,以正弑君之罪。据明公之才,中原可席卷而定。”会曰:“伯约当作先锋。成事之后,同享富贵。”维曰:“愿效犬马微劳,但恐诸将不服耳。”会曰:“来日元宵佳节,于故宫大张灯火,请诸将饮宴。如不从者尽杀之。”维暗喜。次日,会、维二人请诸将饮宴。数巡后,会执杯大哭。诸将惊问其故,会曰:“郭太后临崩有遗诏在此,为司马昭南阙弑君,大逆无道,早晚将篡魏,命吾讨之。汝等各自佥名,共成此事。”众皆大惊,面面相觑。会拔剑出鞘曰:“违令者斩!”众皆恐惧,只得相从。画字已毕,会乃困诸将于宫中,严兵禁守。维曰:“我见诸将不服,请坑之。”会曰:“吾已令宫中掘一坑,置大棒数千;如不从者,打死坑之。”

 

查《三国志·钟会传》,见:

丘建密说消息,会已作大坑,白棓数千,欲悉呼外兵入,人赐白袷。拜为散将,以次棓杀坑中。

 

由此亦可见,坑非京观,明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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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1-25 00:42:35 | 显示全部楼层
附:原文链接:

http://www.bluebell.net.cn/dispbbs.asp?boardid=9&replyid=2866&id=385&skin=0&page=1&star=1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11-25 0:48:41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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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1-25 00:43:00 | 显示全部楼层

1

    

《汉书》卷八四 翟方进传第五十四

莽尽坏义第宅,污池之。师古曰:污,停水也,音乌。发父方进及先祖冢在汝南者,烧其棺柩,夷灭三族,诛及种嗣,至皆同坑,以棘五毒并葬之。如淳曰:野葛、狠毒之属也。而下诏曰:盖闻古者伐不敬,取其鯨鲵筑武军,封以为大戮,于是乎有京观以惩淫慝。师古曰:此《左传》载楚庄王之辞也。鯨鲵,大鱼为害者也。以此比敌人之勇桀者。京,高丘也。观谓如阙形也。惩,创乂也。慝,恶也。鯨,古鲸字,音其京反。鲵音五奚反。观音工唤反。乃者反虏刘信、翟义悖逆作乱于东,而芒竹群盗赵明、霍鸿造逆西土,师古曰:芒竹在盩厔南界,芒水之曲而多竹林也,即今司竹园是其地矣。芒音亡。遣武将征讨,咸伏其辜。惟信、义等始发自濮阳,结奸无盐,殄灭于圉。赵明依阻槐里环堤,师古曰:槐里县界其中,有环曲之堤,而明依之以自固也。霍鸿负倚盩厔芒竹,师古曰:负,恃也。倚音于绮反。咸用破碎,亡有余类。其取反虏逆贼之鯨鲵,聚之通路之旁,濮阳、无盐、圉、槐里、盩厔凡五所,各方六丈,高六尺,筑为武军,封以为大戮,薦树之棘。师古曰:薦读曰荐。荐,重也,聚也。建表木,高丈六尺。师古曰:表者,所以标明也。《书》曰反虏逆贼鯨鲵,在所长吏常以秋循行,师古曰:行音下更反。勿令坏败,以惩淫慝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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