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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小毛驴

[原创]由《反抗绝望》谈“共同责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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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30 11:53:48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的论述很深刻。

但若以德国承担战后责任为比照,则要注意一个前提:战争已结束。只有在战后的“规范”世界里,才谈得上承担战时的历史责任。

而在关于汪晖的论争里,我们看到的到恰是一场没有共同规范的混战。

90年代之后很多人都在讨论规范,这并不说明规范已经建立起来了。今天人人都在谈规范,恰恰说明连底线都已模糊了。靠关系发表文章,算是有违规范吗?导师在研究生写的论文上署自己的名字,算是学术剽窃吗?

如果你想让人们承担共同责任,则不但要首先建立起共同规范,而且要能保证这种规范不会为权势所践踏,为利益关系所扭曲。否则,混乱仍将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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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30 12:46:2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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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铁西在2010-3-30 11:53:48的发言:

但若以德国承担战后责任为比照,则要注意一个前提:战争已结束。只有在战后的“规范”世界里,才谈得上承担战时的历史责任。

而在关于汪晖的论争里,我们看到的到恰是一场没有共同规范的混战。

90年代之后很多人都在讨论规范,这并不说明规范已经建立起来了。今天人人都在谈规范,恰恰说明连底线都已模糊了。靠关系发表文章,算是有违规范吗?导师在研究生写的论文上署自己的名字,算是学术剽窃吗?

如果你想让人们承担共同责任,则不但要首先建立起共同规范,而且要能保证这种规范不会为权势所践踏,为利益关系所扭曲。否则,混乱仍将继续。

不知铁西兄指的规范是否是通常意义上的学术规范?如果是的话,那么这个规范应该如何建立呢。由学术共同体来建立或者由教育部来建立还是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来建立。那么这种建立的合法性在哪里?是少数服从多数,还是人民主权?

倘若这种规范真的建立起来,那么能以这个规范去评判汪晖事件么?是否有非鱼师表达的溯及既往的意思。如果制定法不能溯及既往,人们又该如何在失范的环境里回应偏离道德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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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30 13:15:4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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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木耳在2010-3-30 12:46:23的发言:

不知铁西兄指的规范是否是通常意义上的学术规范?如果是的话,那么这个规范应该如何建立呢。由学术共同体来建立或者由教育部来建立还是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来建立。那么这种建立的合法性在哪里?是少数服从多数,还是人民主权?

倘若这种规范真的建立起来,那么能以这个规范去评判汪晖事件么?是否有非鱼师表达的溯及既往的意思。如果制定法不能溯及既往,人们又该如何在失范的环境里回应偏离道德的事情?

关于你的问题,还是要首先厘清一些前提。比如,存在一个独立的学术共同体吗?官方(教育部等)和大众传媒(《南方周末》这样的报纸以及各种网络论坛)究竟在这个共同体的内部,还是外部?

这些都有待继续辨析和讨论。恐怕够写一本专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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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3-30 16:37:1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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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铁西在2010-3-30 11:53:48的发言:

楼主的论述很深刻。

但若以德国承担战后责任为比照,则要注意一个前提:战争已结束。只有在战后的“规范”世界里,才谈得上承担战时的历史责任。

而在关于汪晖的论争里,我们看到的到恰是一场没有共同规范的混战。

90年代之后很多人都在讨论规范,这并不说明规范已经建立起来了。今天人人都在谈规范,恰恰说明连底线都已模糊了。靠关系发表文章,算是有违规范吗?导师在研究生写的论文上署自己的名字,算是学术剽窃吗?

如果你想让人们承担共同责任,则不但要首先建立起共同规范,而且要能保证这种规范不会为权势所践踏,为利益关系所扭曲。否则,混乱仍将继续。

对于您的这种思路,我再赞同不过,我一直认为一个领域出了问题,解决的方法不能仅仅局限在这一个领域上,对此次的事件也是如此。关于规范问题,我们不得不承认,以目前相对通行的规范标准而言,汪晖先生的确是有一些“技术问题”的,我的这篇文章,默认现在我们通行的关于引用注解方面的规范较为合理,而且就算现在的规范不合理,那也只是学术界内部的意见,而目前学界的危机来自学术界边缘(比如像南方周末这种媒体和我们这样的初学者以及那些民间学者)以及民间的百姓。因此现在解决这种矛盾的方法,并不是去讨论学术规范是否合理或汪先生是否有个人责任,而是作为学界的一员,尤其是汪晖先生他们那一代最先在高校里做学问的人,去承担起属于自己那个时代的共同责任,为后辈做出榜样,重建大家的信任,否则很有可能一出现这样状况就去讨论学术规范是否合理这样的在外界眼中是推卸责任的行为。至于您说的靠关系发文章之类的事,我个人极为反感,但是问题并不仅仅出在学界,当今之中国,未尝见不涉及此等潜规则者,为什么?这才是这个问题的关键。共同规范如果能建立起来最好,如果能够不受权势和利益的侵蚀则更好,但是当更为本质的问题没有解决之前,学者仍然有承担共同责任的义务,也只有这样用共同责任去督促他们,才能使得学者们真正去思考和改良现有体制,而不是让学者们仿佛事不关己似的只在一旁隔岸观火,并不真正融入其中,应该让每个学者感觉学界的兴衰与自己有关。我希望我的意思讲清楚了。。。嘿嘿,个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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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30 17:30:3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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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zhangqian在2010-3-30 16:37:10的发言:

对于您的这种思路,我再赞同不过,我一直认为一个领域出了问题,解决的方法不能仅仅局限在这一个领域上,对此次的事件也是如此。关于规范问题,我们不得不承认,以目前相对通行的规范标准而言,汪晖先生的确是有一些“技术问题”的,我的这篇文章,默认现在我们通行的关于引用注解方面的规范较为合理,而且就算现在的规范不合理,那也只是学术界内部的意见,而目前学界的危机来自学术界边缘(比如像南方周末这种媒体和我们这样的初学者以及那些民间学者)以及民间的百姓。因此现在解决这种矛盾的方法,并不是去讨论学术规范是否合理或汪先生是否有个人责任,而是作为学界的一员,尤其是汪晖先生他们那一代最先在高校里做学问的人,去承担起属于自己那个时代的共同责任,为后辈做出榜样,重建大家的信任,否则很有可能一出现这样状况就去讨论学术规范是否合理这样的在外界眼中是推卸责任的行为。至于您说的靠关系发文章之类的事,我个人极为反感,但是问题并不仅仅出在学界,当今之中国,未尝见不涉及此等潜规则者,为什么?这才是这个问题的关键。共同规范如果能建立起来最好,如果能够不受权势和利益的侵蚀则更好,但是当更为本质的问题没有解决之前,学者仍然有承担共同责任的义务,也只有这样用共同责任去督促他们,才能使得学者们真正去思考和改良现有体制,而不是让学者们仿佛事不关己似的只在一旁隔岸观火,并不真正融入其中,应该让每个学者感觉学界的兴衰与自己有关。我希望我的意思讲清楚了。。。嘿嘿,个人意见。。。

非常清楚,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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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 13:23:5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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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zhangqian在2010-3-30 16:37:10的发言:

共同规范如果能建立起来最好,如果能够不受权势和利益的侵蚀则更好,但是当更为本质的问题没有解决之前,学者仍然有承担共同责任的义务,也只有这样用共同责任去督促他们,才能使得学者们真正去思考和改良现有体制,而不是让学者们仿佛事不关己似的只在一旁隔岸观火,并不真正融入其中,应该让每个学者感觉学界的兴衰与自己有关。我希望我的意思讲清楚了。。。嘿嘿,个人意见。。。

接着我在三楼的回帖,之于德国人对二战中共同责任的承担来说,其实现的起源不是通过德国人的良知和共同反省开始。跟日本作一对比即可发现,日本人缺乏这种对共同责任的承担,并非日本人的共同民族品格比德国人低,或者说二战刚结束的时候,日本人的道德意识比德国人的道德意识低。今天日本人的集体失忆,更多得是遗传,即他们可能确实不知道真相了,但这种起源却来自战后一开始日本人对共同责任的集体回避,这种集体回避通过遗传逐渐演化成集体失忆,当然,实际路径是相当曲折和繁复的。那么,德国人为什么没有集体失忆呢,因为他们没有集体回避,而为什么他们没能集体回避呢,这主要是因为,盟军当局在法庭上以强制力的方式,借助自然法共同规范标准的评判,通过泛纽伦堡大审判和对纳粹党的清理,加之以全民教育,以及之后的学生运动和国际压力,使得德国人不得不承担共同责任。

因此,问题依然回到了君该帖所回应的帖子中提到的问题上面,即铁西兄在10楼所提的问题上面。铁西兄提出了问题,但由于篇幅所限无法完全正面展开。而君对此的回应是,认为有比共同规范建立更本质的问题,这个本质问题是什么呢,是否可以说,君坚持实质正义优于程序正义?同时,单就本质问题的解决来说,如何界定共同责任,谁来界定共同责任,如何让共同责任的承担落到实处,怎么让每个学者都感觉学界的兴衰都与自己有关?举例来说,汪晖说王彬彬无中生有怎么办呢,或者他就是不承担怎么办呢,甚至,汪晖十六说学界兴衰与他无关,他死后哪怕学界洪水滔天怎么办呢?学界公地悲剧的本质如果是共同责任,那么市场的公地悲剧的本质是不是也是共同责任呢,政府通过法律介入的方式来解决市场公地悲剧的进路是否偏离了共同责任承担的轨道?

这个问题的另一面即,共同责任从何而来?有义务才有责,对义务的违反产生了对责任追究的需要,责任不可能是一个原生的东西。如果汪晖的同班同学汪夫子同志,他的操守品行一切都完美得毫无瑕疵,那么,今天他需要承担共同责任么?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10-4-1 17:19:02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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