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引用zhangqian在2010-3-30 16:37:10的发言:共同规范如果能建立起来最好,如果能够不受权势和利益的侵蚀则更好,但是当更为本质的问题没有解决之前,学者仍然有承担共同责任的义务,也只有这样用共同责任去督促他们,才能使得学者们真正去思考和改良现有体制,而不是让学者们仿佛事不关己似的只在一旁隔岸观火,并不真正融入其中,应该让每个学者感觉学界的兴衰与自己有关。我希望我的意思讲清楚了。。。嘿嘿,个人意见。。。 接着我在三楼的回帖,之于德国人对二战中共同责任的承担来说,其实现的起源不是通过德国人的良知和共同反省开始。跟日本作一对比即可发现,日本人缺乏这种对共同责任的承担,并非日本人的共同民族品格比德国人低,或者说二战刚结束的时候,日本人的道德意识比德国人的道德意识低。今天日本人的集体失忆,更多得是遗传,即他们可能确实不知道真相了,但这种起源却来自战后一开始日本人对共同责任的集体回避,这种集体回避通过遗传逐渐演化成集体失忆,当然,实际路径是相当曲折和繁复的。那么,德国人为什么没有集体失忆呢,因为他们没有集体回避,而为什么他们没能集体回避呢,这主要是因为,盟军当局在法庭上以强制力的方式,借助自然法共同规范标准的评判,通过泛纽伦堡大审判和对纳粹党的清理,加之以全民教育,以及之后的学生运动和国际压力,使得德国人不得不承担共同责任。 因此,问题依然回到了君该帖所回应的帖子中提到的问题上面,即铁西兄在10楼所提的问题上面。铁西兄提出了问题,但由于篇幅所限无法完全正面展开。而君对此的回应是,认为有比共同规范建立更本质的问题,这个本质问题是什么呢,是否可以说,君坚持实质正义优于程序正义?同时,单就本质问题的解决来说,如何界定共同责任,谁来界定共同责任,如何让共同责任的承担落到实处,怎么让每个学者都感觉学界的兴衰都与自己有关?举例来说,汪晖说王彬彬无中生有怎么办呢,或者他就是不承担怎么办呢,甚至,汪晖十六说学界兴衰与他无关,他死后哪怕学界洪水滔天怎么办呢?学界公地悲剧的本质如果是共同责任,那么市场的公地悲剧的本质是不是也是共同责任呢,政府通过法律介入的方式来解决市场公地悲剧的进路是否偏离了共同责任承担的轨道? 这个问题的另一面即,共同责任从何而来?有义务才有责,对义务的违反产生了对责任追究的需要,责任不可能是一个原生的东西。如果汪晖的同班同学汪夫子同志,他的操守品行一切都完美得毫无瑕疵,那么,今天他需要承担共同责任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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