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能够引用朱学勤的这篇文章,说明是冷静的思考者。 忽然想起读过一篇文章,讲中国人在东京审判前后的法律意识。大部分国人,甚至代表团的成员以及政府官员都觉得审判结果理所当然,因为日军在中华大地上的恶性还历历在目,甚至在很多地方还有没能及时掩埋的皑皑白骨,这些事实太明显以至于根本不需要刻意去收集什么证据就可以判大多数战犯以死罪。但是当中国的控诉方真正站在了东京审判的控告席上,却常常被指责为证据不充分,数字的模糊、时间地点等细节的相互矛盾,一一被辩护律师抓住进行反驳。严格按照法律审判程序的东京审判的结果可想而知,在中国罪孽深重的战犯很多都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反而是在东南亚或太平洋战区的战犯很多被施以重刑,一时间使得国内舆论哗然。从审判结果揭晓直到今日,国人单方面的认为这是英美帝国主义的产物或者冷战战略的产物,或者归结为对中国的歧视与偏见,而很少从自己身上找原因。中国代表团在法庭上像喊口号似的控诉,体现出中国代表团准备如此不充分,国人对于法律形式正义的理解不足,甚至对于法制的根本性的不重视,这在某种程度上却是东京审判失败更为主要的原因。即使到了今天,国人对于法制的重视和理解恐怕仍然值得怀疑。 甚至在审判四人帮的时候,人们仍然在法制之外定义正义,国人审判四人帮的罪名以及在法庭上喊口号似的控诉,使得整个审判像是一场发泄会,甚至像是一场戏,只不过所有人都全心全意投入其中罢了。审判四人帮当然是必须的,但是同样要以真正的法律进行审判,严谨认真、客观中立。当我们今天控诉、痛恨那些腐败的官员滥用职权、侵蚀公众利益、违法乱纪而却逍遥法外、凌驾于法律的时候,也许我们应该认真反思从何时起我们赋予了这个集团或者这个统治阶层以这样的权利,当审判公众的敌人,比如四人帮的时候,或者日本战犯的时候,我们想当然地忽视法律,运用想当然的法律之外的正义进行审判,那么我们是不是从那时起就已经赋予这些人以这样的权利了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