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帖由 剩翼 于 2012-10-1 21:57 发表
感觉言论不能与正义、自由并列,言论是事实,后二者是价值范畴。所谓“从哲学角度谈这些”,其实该是指政治哲学,是哲学的一个分支。很古老了,大概从柏拉图开始吧,以后的西塞罗、霍布斯、洛克、马基雅维利、斯密、 ... 1、关于排序问题。 第一,这个排序我还真是斟酌了半天,只不过不是从事实与价值的二分法角度排序。 第二,至于说三者不能并列,或可商榷。布坎南《自由、市场与国家》、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 诺齐克《无政府主义、国家与乌托邦》、加汉姆《解放、传媒、现代性——关于传媒和社会理论的讨论》,这几个题目恐怕比本人罗列的三项内容更加复杂。 第三,言论是事实?这个还真挺难理解,恐怕这要先对“言论”下个定义,尤其要厘清法律意义和语言学意义的区别。具体一点,我们说限制一个人的“言论”或者限制一个人的“自由”,这里的“言论”和“自由”分别指什么呢? 2、关于“从哲学角度谈这些”。 第一,俺不认为这指的是政治哲学,俺更倾向于认为清和是希望能从哲学的高度居高临下,加快加深对法律的理解,而政治哲学并不合适。 第二,政治哲学的效用需要具体分析,法律入门者读政治哲学,可能像梅超风练九阴真经,不但不会深入理解法律精髓,实际上可能渐行渐远。而这一现象,在中国的人文学界貌似太过普遍。当然,天才和大师不在此列。 3、关于具体作家。 第一,康德在某些问题上是不是很懂,与他在法律问题上是不是很懂没有必然联系,放在这里如此论述怕有误导可能。当然,如果撇开法律问题这么谈基本没什么问题,甚至可以说,这句话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 第二,卢梭是不是小肚鸡肠,与他在哲学史和法律史上的地位都没有必然联系,马克思同样如此。罗素虽然很不欣赏卢梭的“小肚鸡肠”,貌似也是把他单列一章吧,其地位之重要可见一斑。实际上,卢梭在法学史上的地位要远高于他在哲学史上的地位。当然,个人好恶值得尊重。 第三,韩寒说他在高一彻夜阅读《论法的精神》,这点令俺十分佩服。不知道《论法的精神》好在哪里?孟德斯鸠除此之外还有什么扛鼎之作?貌似他在论述中国问题时也是明显很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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