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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酒醉男子冻死在自家门口 陪同同事判赔逾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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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1 19:10: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9年12月19日 14:01 来源:扬子晚报

前天,西祠胡同上一篇“我比彭宇还冤,送同事回家赔了10万”的帖子引起了众多网友的关注,发帖人是南京 市民檀先生,他送醉酒同事朱培训回家,次日早上朱被发现冻死在家门口。南京市浦口法院一审判决檀先生赔付死者家属10.6万余元,檀先生不服,于上周上 诉,并于昨天约见记者。南京中院的一名负责人透露,如果无意外,下月中旬将开庭再审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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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上喊冤

  好心却落得赔钱下场

  前天,一名叫“公平、公正在哪里”的网友在西祠发帖,说今年2月19日,他和几个同事一起聚餐,大家都喝了些酒。结束后,一名姓朱的同事坚持要 自己骑摩托车回家,但当天下雨路很不好走,他就喊了辆出租车送。车开到距离朱家约30米左右的巷口时,车子进不去。姓朱的同事就下车自己走了回去。

  他看对方神志清楚,“坚持不要我送”,而且离家门又近,就没多想,跟着出租车返回了。第二天上午,朱姓同事被发现死在离家门口不远的地方。一个 月后,他被死者家属告上法庭。五个月后,浦口区法院以他护送、帮助义务未完全完成,判他付20%的责任,赔付10.6万余元。“我冤啊我!好心却落得如此 下场!”

  网友举例

  国外有“好心人免责条例”

  对于这件事,网友的态度不再是“一边倒”。有的网友说,“好人不能做”。有的网友说,既然做了好事就要把事情做完,至少要打个电话给他家人,让 他家人在门口接也好啊!网友“韶老张” 回帖说:如果你托朋友送一个小孩,你朋友把小孩送到了门口,小孩说我到家了,难道你朋友就可以转身走了?如果小孩没有进家门而是出去玩了,最后丢了!你觉 得你朋友有责任吗?

  有一名网友举了国外的例子,来解决这种“两难”。加州的几个年轻人一起开车出游,其中一个女孩开车时遭遇了车祸,被卡在车里出不来,她的好朋友 赶忙前来营救,最后女孩瘫痪了。女孩将好朋友告上法庭,说朋友拉她出车时用力过度,导致她瘫痪。加州议会司法委员会于2009年6月9日以5比0票通过 “好心人免责条例”,并提交议会表决,最终75比0票通过了“好心人免责条例”,该法的生效使得瘫痪女孩只能撤销起诉。

  约见记者

  我送人回家不是义务

  记者通过某种途径取得了发帖人檀先生的手机,他在电话里说话断断续续,明显有点走神,思想压力似乎也很大。经过一番简短的交流,檀先生终于提 出,与记者当面交谈。见面时,檀先生带来了两份材料:法院判决书和尸检报告。他说话的时候,一直努力地试图冷静下来。但是,手一直微微地发抖,声音也有点 哽咽。

  法院认为,檀先生作为一名醉酒者的护送人,不应该将其丢在家门口就走。“我怎么就成了护送人了?我只是送朱培训回家而已,我不存在任何义务。” 再者,檀先生说,自己到家后曾打电话给朱培训的妻子。但是,朱培训的妻子说,丈夫没回家,也找不到人。檀先生认为,对方的这种说法很值得怀疑。“警方曾经 调查过周围的居民,当时周围动静很大,怎么可能找不到人呢?”

  此外,檀先生一直强调,朱培训很清醒。“他上车、下车都是自己走的。”不过,檀先生提到,他曾打电话叫了一个会开车的朋友送朱培训回家。途中, 朱培训趁着酒劲向这个人倾诉了“家里的烦心事”,随后又以“手机掉座位下面了”为由下车,死活再也不肯上车。“我这才特地赶过去送他回家。”记者问檀先 生,“如果朱是清醒的,会跟别人纠缠不休吗?”檀先生则认为他当时意识是清醒的。

  让人唏嘘不已的是,死者家属在今年2月19日悲剧发生后,曾向本报记者透露,朱培训被檀先生邀请当“参谋”,去江浦某小区看一套住房,晚上应檀先生邀请喝酒吃饭,这才发生了后面的悲剧。檀先生承认事情的过程,但坚持认为不是自己的责任。

  法院判决

  送人者应承担次要责任

  “朱培训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饮酒的危害应该是很清楚的。对于自身死亡的后果,应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而檀作为护送人员,在明知朱培训饮酒过多的情况下,其护送、帮助义务未能完成,从而导致朱培训在失去照顾的情况下丧失生命,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在浦口区法院的判决书中,最关键的就是以上这短短的100多字,表明了法官的基本态度。当然,最让檀先生不能接受的,就是高达10.6万元的赔偿。这其中还包括1万元的“精神损失费”。当初,死者家属要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2.5万元,法院认为过高,“酌定为1万元”。

  各方看法

  陪喝酒的人有间接责任。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的唐迎鸾律师认为,警方调查的死因很关键,朱是“醉酒后冻死”,而檀请朱喝酒,间接导致朱醉酒。当然陪他喝酒的人也有相应的责任,死者家属也可以将四人一起告上法庭。

  以后不敢送醉酒的人回家了。“如果法院维持原判,对社会良知将是一个很大的打击。以后没人敢送醉酒的人回家了。这等于是说,我不送你,什么事都 没有。我送了你,只要不送进家门,你出了事,都算我的。”江苏行知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葛勇武说,抛开良知不谈,即使从法律上的“义务”来说,也是有限度的。 大家在一起喝酒,送对方回家,基本上是出于朋友感情,没有太多的“义务”可言。再加上对方行动自如,又能自己上下出租车,清醒程度比较高。按平时的情理和 礼节,肯定只送到小区门口或者楼下。“对方都说了不用再送,你还要硬送,不难堪吗?”

  不能要求每个人都当奥特曼。“法院的判决,只会对死者家属是一个安慰,却伤害了大多数人。”南师大一名社会学家认为,送醉酒的朋友回家是一件挺 微妙的事。送与不送之间,没有硬性规定,完全凭现场情况判断。送不送进家门,却是一个共识。“如果不是烂醉如泥,估计10个有9个都只会送到楼下。”而檀 先生只是做了一个普通人应该做的事,却要因此付出不普通的代价。“这是他一个人的意外,法院一判决了,就会演变成所有人的分内事。你非要一个人去面对他完 全无法预知的事,这就是要每个人都当奥特曼。”(实习生 赵雯 本报记者 黄南)


发表于 2009-12-22 04:33:55 | 显示全部楼层
就算檀有责任,也不用赔那么多啊,赔个一两万就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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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1 19:17:2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我昨天也看到了,感觉很滑稽,法律就是这么主持正义的吗。我不太懂法律,不知这种判罚的合理程度到底如何,木耳来说说。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9-12-21 19:18:12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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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2-21 19:22:34 | 显示全部楼层

醉酒男子冻死家门口,送其回家的同事被判赔10万?

再转一个:

专家看法 酒友应担何责有四种情形

  近几年,酒后出事,酒友被追究责任的案例屡见报端。一起喝酒的人有没有互相照顾的义务?一人出事,其他人要不要担责任?结合网友们的疑惑,记者昨天采访了资深民法专家、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邱鹭风。

  邱教授说,如果是单位聚餐,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单位聚餐时员工发生意外,比照工伤处理,这样的话是单位担责。但此案是朋友聚会,所以酒后出事,就容易引发争议。

   “尽管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学界和业界普遍认为,酒友之间有互相照顾的义务。”邱教授告诉记者,这种法律观点是引自英美侵权法。英美法学界认为,人和 人之间若是有特定的人身关系,比如结伴出游,有能力的话,就必须在对方有危险时承担起救助义务。这一观点后来被引申到社交行为,认为同桌饮酒者要对醉酒者 承担护送义务。我们近年来引进了这种观点,也渐渐地形成了一些判例。现在,我国法学界已普遍接受了这一观点。

  邱教授说,具体情况不同, 酒友之间应承担的义务也不同。他列举了四种情形:其一,聚会中没有劝酒和灌酒,酒后大家都还清醒,一般互相关照一下即可离开。其二,没有劝酒或灌酒,但有 醉酒者不能自己回家,清醒者就应护送。即使护送不到位发生意外,也可酌情减轻护送者的责任。其三,如果在喝酒过程中有劝酒、灌酒行为,就要严格履行护送义 务,否则出了事就要承担过错责任。其四,承诺护送酒友回家,比如檀先生,曾向朱先生的妻子承诺会送他回家,他的承诺就构成了法律上的义务。没有尽到义务, 说明他存在过失。所以,法院判其承担一定责任。

  事件回放 陪同事看房,酒醉冻死田野

  根据法庭审理时当事人的陈述和有关证人证言,记者还原了事情发生的经过。2009年2月19日下午,在某人寿保险公司担任服务部经理的南京市民檀先生要购买浦口一处房产,檀先生便邀请朱培训陪他去看房,同去的还有刘某、王某等人。

   看房结束后,檀先生招呼朱培训和其他几人在一家饭店吃晚饭,席间檀先生、朱培训和刘某、王某等5人一共喝了3瓶白酒。檀先生说最后是他拦了一辆出租车亲 自送朱培训回家。车开到离朱家还有30米左右的一个巷口两人下了车,但朱培训表示不用送到家了,看见朱培训走进了巷子,谭先生就上了出租车回家了。当晚9 时许,檀先生到家后打电话给朱培训的妻子张传梅,说将朱培训送回家了,张传梅说丈夫没有回家,并随后和儿子外出寻找,但没找到最后就回家了。第二天就传来 了丈夫被冻死的噩耗。

  经法医鉴定,朱培训死因倾向于醉酒后冻死,体内血液酒精浓度达到每百毫升215.4毫克,处于严重醉酒状态。

  死者家属 帮他办事,他也答应把人送到家的

   昨日下午,记者见到朱培训的妻子张传梅,她告诉记者,朱培训一死,家里的生活更加艰难,她现在靠微薄的打工收入抚育着15岁的儿子:“家里没有存款,工 资一个月1000来块,孩子又要上学,我真不知道该怎么办。”起诉要求赔偿24万多,法院判决赔偿10万多,她也表示理解:“这事不能全怪檀先生,但是无 论从法律上还是情理上,他也都应该给我们家一个交代啊!人是他喊出去的,是帮他办事的,他怎么能不承担责任呢?”

  张传梅说,扬子晚报的 报道她看了,檀某在网上发帖喊冤,说自己是“好心护送反落得赔钱下场”,还说朱培训喝过酒后是神志清醒的,檀某这么说,她感到很寒心:“檀先生在电话中和 我说保证把朱培训送回家的。朱培训喝了那么多酒,超过醉酒标准好几倍了,怎么可能还神志清醒呢?”

  朱培训亲属聘请的律师认为:“檀先生送人回家确实是出于好心,但是还有义务。因为这件事情的起因是朱培训应邀帮忙,中途又有檀先生答应送回家,这跟我们平常理解的好心护送概念不一样。”

  被告喊冤 我已尽到了义务,真冤啊

   檀先生在递交的上诉书里认为自己对朱培训的死亡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请求法院驳回一审判决。记者昨日联系檀先生时,他表示,在送朱培训回家前后,他打了好 几个电话给朱培训的妻子张传梅,自己已经尽到了相关义务。他对法院认定的他请朱培训“帮忙”的这一事实有异议,他说,朱培训得知他要买房时,自己主动提出 要帮他办理贷款事宜,还开玩笑说“你请我喝酒就行”,所以当天看完房后一群人就去喝酒了。“这怎么能叫帮忙呢?才看完房什么都没做!还有我和张传梅说我会 叫车送朱培训回家,但我没有承诺送到家门口。”在跟记者讲述这一切时,他认为自己被冤枉,甚至直言被张传梅“下了套”。“朱培训一夜没回家,家门附近发现 了一具尸体,张传梅自己不去看,叫我去看,我开始不肯去,但她坚持要我去,我去了之后发现竟然真的是朱培训,我感觉自己上了‘套’。”

  判决理由 护送是好心 同时也是义务

  担任此案审判长的浦口法院法官陈飚昨日下午接受了记者采访。陈飚告诉记者,檀先生和死者朱培训在此事件中究竟存在着一种什么样的法律关系,我国民法并无明确的规定,但是从公序良俗角度,判决檀先生承担次要赔偿责任,不仅在道义上,而且在法律上都是站得住脚的。

   陈飚就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列举了3个关键词:“帮忙”、“承诺”和“义务”。他说,这起案件不是简单的同事聚会,酒喝多了导致悲剧发生。起因是檀 先生请死者朱培训“帮忙”看房,他在这起帮忙事件中可以说是一个受益人,于是他请客,是这场酒宴的发起人;其次,檀先生在与朱培训的妻子张传梅通话时说马 上喊车子将朱送回家,这可以视作一个“承诺”。众所周知,尽管醉酒的成年人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但醉酒者,特别是像朱培训这样的严重醉酒者,其思维和行为 的能力是大打折扣的。檀先生承诺了朱培训的妻子,要将他送回家,就具有一定的“义务”把朱培训安全地送到家中。檀先生尽管也履行了部分义务,将朱培训送到 离家不远的巷口,但却未能将其送到家中,结果导致了悲剧的发生。

  这起事件中,死者家属的诉讼请求是请求法院判决檀先生承担50%的赔偿 责任。但朱培训的死亡,其本人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自身对饮酒的危害应该是清楚的,对自己的死亡要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同时,不可否认 檀先生送人的行为是出于好心,但是这个好心还建立在一定义务基础之上,但是他没有能完全履行义务,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庭既考虑到朱培训死亡事件中 自己该承担主要责任,又考虑到檀先生应承担一定的义务,于是判决檀先生赔偿死者20%的损失,这个判决既是对死者亲属的抚慰,也是对过量饮酒人的一种告 诫。

  昨日,南京中级法院新闻发言人表示,浦口法院按照程序将在12月23日之前,将案件移送南京市中级法院进行审理,目前案件还未到中 院。南京中院高度关注社会公众对此案件的反应,案件到中院后将公开开庭审理,全程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把好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适用法律关, 从而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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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1 20:34:0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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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19日 14:01 来源:扬子晚报
 

  有一名网友举了国外的例子,来解决这种“两难”。加州的几个年轻人一起开车出游,其中一个女孩开车时遭遇了车祸,被卡在车里出不来,她的好朋友
赶忙前来营救,最后女孩瘫痪了。女孩将好朋友告上法庭,说朋友拉她出车时用力过度,导致她瘫痪。加州议会司法委员会于2009年6月9日以5比0票通过
“好心人免责条例”,并提交议会表决,最终75比0票通过了“好心人免责条例”,该法的生效使得瘫痪女孩只能撤销起诉。 

(实习生 赵雯 本报记者 黄南)


一名法制记者的素质如果很不堪,远比一名腐败的法官流毒更甚。在该文中,作者高调地祭起外国的先进成例,却置“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法律原则于不顾。只要文明的法律,都知道不能用事后的法律裁判之前的案件,何况法律成熟的美国了。。。

该例子要么百分百地杜撰,要么在两个没有多大关系的事件之间想当然地塞进了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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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1 20:46:5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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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木耳在2009-12-21 20:34:06的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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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19日 14:01 来源:扬子晚报
 

  有一名网友举了国外的例子,来解决这种“两难”。加州的几个年轻人一起开车出游,其中一个女孩开车时遭遇了车祸,被卡在车里出不来,她的好朋友
赶忙前来营救,最后女孩瘫痪了。女孩将好朋友告上法庭,说朋友拉她出车时用力过度,导致她瘫痪。加州议会司法委员会于2009年6月9日以5比0票通过
“好心人免责条例”,并提交议会表决,最终75比0票通过了“好心人免责条例”,该法的生效使得瘫痪女孩只能撤销起诉。 

(实习生 赵雯 本报记者 黄南)


一名法制记者的素质如果很不堪,远比一名腐败的法官流毒更甚。在该文中,作者高调地祭起外国的先进成例,却置“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法律原则于不顾。只要文明的法律,都知道不能用事后的法律裁判之前的案件,何况法律成熟的美国了。。。

该例子要么百分百地杜撰,要么在两个没有多大关系的事件之间想当然地塞进了因果关系。

先说句题外话,我觉得,你在挞伐别人之前最好能先花点耐心将别人的话看清楚,这篇报道不是在转述各方的说法么?那个网友的意见,也只是其中的一种,就算是那个网友的素质低,怎么就等于转述他的意见的法制记者素质不堪呢?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9-12-21 20:50:22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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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1 20:52:3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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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剩翼在2009-12-21 19:22:34的发言:
再转一个:

专家看法 酒友应担何责有四种情形

  其四,承诺护送酒友回家,比如檀先生,曾向朱先生的妻子承诺会送他回家,他的承诺就构成了法律上的义务。没有尽到义务,
说明他存在过失。所以,法院判其承担一定责任。  

即使檀先生没有向朱先生的妻子承诺,只要他实际送了,他也构成法律上的义务。如果朱先生醉酒与檀先生无关,他固然没有送的义务,但不代表没有道义的要求;但是只要朱先生喝醉了与檀先生有关,而檀先生没醉那么他就有义务;即使檀先生与朱先生的醉酒没关系,但他只要送了,不管承没承诺,实际上他已主动选择了义务。

在该案中,檀先生看似冤枉,因为他似乎没有追求朱先生之死,但是他存在过失,过失可以让人唏嘘、让人同情甚至让人原谅,但不代表免除责任。实际上,如果檀先生不是无意(无意而产生了坏的结果往往就是过失)的话,或说如果是故意的话,那这就是一桩谋杀,也就是一件刑事案件,这在学界好像争议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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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1 21:01:3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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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远风在2009-12-21 19:17:25的发言:
这个我昨天也看到了,感觉很滑稽,法律就是这么主持正义的吗。我不太懂法律,不知这种判罚的合理程度到底如何,木耳来说说。

其实在终极意义上来言,法律、自然法、正义和人性都是相通的,懂不懂具体的法律在某些时候也没特别大的关系。我很怀疑远风师也受了舆论的影响,这个案子在各个方面跟南京彭宇案都不一样。如果说檀先生不是跟他一起喝酒的,而是半路上出现的,这个案子倒颇有点像彭宇案了,还真有点复杂。但就目前的案情来看,还真不复杂。所谓的争议,也是来自个别的社会学家,而不是社会学家群体,更不是法律共同体了。真复杂的案子,法学家内部首先就会争论。这个案子感觉更多地是炒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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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1 21:13:0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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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木耳在2009-12-21 21:01:36的发言:

其实在终极意义上来言,法律、自然法、正义和人性都是相通的,懂不懂具体的法律在某些时候也没特别大的关系。我很怀疑远风师也受了舆论的影响,这个案子在各个方面跟南京彭宇案都不一样。如果说檀先生不是跟他一起喝酒的,而是半路上出现的,这个案子倒颇有点像彭宇案了,还真有点复杂。但就目前的案情来看,还真不复杂。所谓的争议,也是来自个别的社会学家,而不是社会学家群体,更不是法律共同体了。真复杂的案子,法学家内部首先就会争论。这个案子感觉更多地是炒作。。。

如果你的判断代表了法学界主流观点的话,我只能说我与法律太隔阂了。我确实觉得檀挺无辜的,看来要好好学习一下法律常识才行。

再问几个问题:

如果朱先生醉酒与檀先生无关,他固然没有送的义务,但不代表没有道义的要求;

-----在此条件下,如果不送,朱出了问题,檀有没有责任?道义要求如何理解?

但是只要朱先生喝醉了与檀先生有关,而檀先生没醉那么他就有义务;

-----在此条件下,如果不送,朱出了问题,檀有没有责任?其他一起喝酒没醉的人有没有责任?

即使檀先生与朱先生的醉酒没关系,但他只要送了,不管承没承诺,实际上他已主动选择了义务。

-----在此条件下,如果不送,朱出了问题,檀应该没有责任,对吗?

如果法律认为主动选择义务出现过失要追究当事人责任,会不会影响其他人对义务的主动选择?

以后大家一起喝酒时也要注意了,少喝酒好啊。

另外,送佛到西天,好人做到底,老话就是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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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1 21:17:2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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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白水在2009-12-21 20:46:51的发言:

先说句题外话,我觉得,你在挞伐别人之前最好能先花点耐心将别人的话看清楚,这篇报道不是在转述各方的说法么?那个网友的意见,也只是其中的一种,就算是那个网友的素质低,怎么就等于转述他的意见的法制记者素质不堪呢?


第一,他的转述不是全转引,而是经过了记者修饰之后的转述。

第二,记者作为新闻的领路人,读者潜意识里都会或多或少认同记者挑选素材的眼光。他不能挑选虚假的素材,这性质不同于挑选言论。每个读者都可自我辨识言论,但客观的素材不是。

与此相关:重庆近日起诉律师李庄,我不知道李庄有没有罪,我对他无所谓同情不同情,但我憎恨中青报(好像是,记不清了)记者的行为,也是用了同样的手法,即援引重庆官方言论在全民舆论当中营造李庄有罪的氛围。

记者不是靠评论引领大众情愫,他靠的就是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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