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上帖) (五)经验主义的意义标准
所谓意义标准,指确定一个命题有无认识意义,即确定一个命题是否为真或为假的可能性的标准。如卡尔纳普所说:知道一个句子的意义就是知道它会在哪种可能的情况下是真的,它会在哪种可能的情况下是假的。逻辑实证主义认为,一个有可能确定其真假的命题就是有意义的,反之则是无意义的。因为一个没有真假值的命题,没有断定性的内容,不能为我们提供任何知识。在逻辑实证主义那里,意义标准是拒斥形而上学的理论依据,是区分科学和形而上学的标准。
如前所述,逻辑实证主义把有意义的命题分为两类:分析命题或数学和逻辑的命题、综合命题或经验科学的命题。他们认为,分析命题包括重言式和矛盾式两种类型。重言式是同语反复,是永真的,如所有的鳏夫都是男性的;矛盾式是永假的,如有些鳏夫不是男性的。由于分析命题的真假可以通过逻辑规则推论出来,即从逻辑关系上就可以确定其真假,所以分析命题具有逻辑意义或形式意义。综合命题是经验科学的命题。由于这类命题是建立在经验事实的基础上的,其真假可以通过经验予以证实,因此具有经验意义。逻辑实证主义把确定综合命题即经验科学的命题是否有意义的标准,称之为经验主义的意义标准或经验意义的标准。
那么,怎样确定一个经验科学命题的意义呢?对此,逻辑实证主义提出了一个著名的原则,即可证实性原则或经验证实原则。所谓证实原则,指的就是,一个命题是否有意义,是否是一个经验科学的命题,就看有没有办法用经验去证实它或否证它。可以证实或否证的命题就是有意义的,反之就是无意义的。据此,逻辑实证主义认为,一个命题的意义就在于证实它的方法。石里克指出:陈述一个句子的意义,就等于陈述使用这个句子的规则,这也就是陈述证实(或否证)这个句子的方式。一个命题的意义,就是证实它的方法。在逻辑实证主义看来,证实原则就是确定一个命题是否有意义,是否是经验科学命题的标准。换一句话说,经验主义的意义标准就是证实原则。这两个问题实际上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正如卡尔纳普所说:认识论的两个主要问题就是意义问题和证实问题&<33;&<33;在某种意义上,这两个问题仅仅有一个答案。如果我们知道是什么事情使一个语句被发现是真的,那么我们也就晓得它的意义是什么了&<33;&<33;因此,一个语句的意义在某种涵义上是和我们决定它的真或假的方法相等同的;而且只有当这样一种决定是可能的时,一个语句才有意义。
此外,证实原则要求的只是原则上的可证实性,即当且仅当一个句子在原则上可以被证实(或否证)时,它才是有意义的。所谓原则上的可证实性,是指证实的逻辑的可能性,而不是指实践的可能性。石里克说:必须强调指出,当我们讲到可证实性时,是指证实的逻辑可能性,除此以外,没有任何别的意思。艾耶尔也指出,有一些有意义的论及事实的命题,即使我们想去证实也不能证实,这只是因为条件暂不具备。但是,我们在理论上可以想像到,一旦条件具备,我们就可以证实它。因此,我认为,那个命题如果不是在实践上可以证实的,那末,它是原则上可以证实的,因此,那个命题就是有意义的。注意,在逻辑实证主义那里,证实原则只是意义标准,不是真理标准。它不是用来判定一个命题之实际上为真或为假的方法,而是用来确定一个命题之为真或为假的可能的方法。逻辑实证主义认为,作为意义标准的证实原则是探究真理的必要条件,即首先要确定或澄清一个命题的意义,然后才能判定它是否为真理。
逻辑实证主义认为,经验主义的意义标准就是证实原则。根据这一原则,石里克认为,一个命题的意义,就是证实它的方法。卡尔纳普也说过:对于一个既定的命题进行逻辑分析的主要任务之一是找出证实那个命题的方法。既然一个命题的意义就在于证实它的办法,那么什么是一个命题的证实方法呢?或者,用什么方法去证实或否证一个命题呢?在这个问题上,逻辑实证主义提出了许多不同的方案。
卡尔纳普在回答什么是一个命题的证实方法时指出,我们必须区分两种证实,即真接证实和间接证实。所谓直接证实,就是将待证实的命题与我们当下的经验作比较。任何一个对于当前的知觉有所断定的命题(如这朵花是红的),都可以用我们当前的知觉直接地予以检验。所谓间接证实就是指,对于一个不可能直接证实的命题P,只能通过真接证实那些从P以及其他已经证实了的命题推导出来的命题,来予以证实。可见,所谓间接证实,最终还是归结或还原为直接证实,只不过多了一套逻辑推演的过程。在卡尔纳普看来,一切经验科学的命题都可以通过直接的或间接的方法予以证实(或否证)。
除上述方法外,有的逻辑实证主义者还提出用逻辑推导关系来确定一个命题的意义,即一个命题是否有意义,取决于能否从该命题逻辑地推导出一类可观察的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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