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引用远风在2009-12-21 21:13:08的发言:如果朱先生醉酒与檀先生无关,他固然没有送的义务,但不代表没有道义的要求; -----在此条件下,如果不送,朱出了问题,檀有没有责任?道义要求如何理解? 我说的无关是完全没有关系,比如檀先生一滴没劝而且他还不是组织者等等。但即使这样,各国法律尤其是我国法律都规定了一个公平责任,即别人都那么惨了,你就也出点吧。这个主要照顾的即是道义。 但是只要朱先生喝醉了与檀先生有关,而檀先生没醉那么他就有义务; -----在此条件下,如果不送,朱出了问题,檀有没有责任?其他一起喝酒没醉的人有没有责任? 其实檀即使醉了也还是有义务的,因为朱的死终究与他有关系,只是说可以减轻责任,不代表免除责任。法律关系的核心概念就是因果关系,这个在剩翼兄转的另一篇文章里分析得好像也比较全面了。我上面说道义和法律相通就是想表达,一般来说,道义要求该怎么样法律就会怎么样的。在古罗马法里就开始区分了自体恶和禁止恶,简单的说,前者主要是针对人性,后者主要是指针对统治,而自体恶和道义恶实在区别不大。当然,这两者的界限很模糊,二元对立的东西自然都有这个特点。 即使檀先生与朱先生的醉酒没关系,但他只要送了,不管承没承诺,实际上他已主动选择了义务。 -----在此条件下,如果不送,朱出了问题,檀应该没有责任,对吗? 如果完全没关系,是没有责任的,这顶多是我们通常所谓的见死不救。但是既在一起喝酒,这种可能性不大。如果碰巧是来收水电费的,这种情景就可成立了。 如果法律认为主动选择义务出现过失要追究当事人责任,会不会影响其他人对义务的主动选择? 法律肯定会考虑的,立法和司法的考虑因素都会涉及到这个。法律经济学兴起的学科背景是经济学的兴盛,而实际背景就是这些社会考量了。 会不会影响,关键看这种追究合不合情理,主要即看存不存在过失,或说大家不愿看到的结果是客观所致还是主动选择义务者主观瑕疵所致。在本案中,即使法官否定了檀先生,也不是否定他的行为,而是否定他的过失,我们不能将二者混为一谈。何况,任何事物往往都有两面性,面面俱到也是不可能的。至于那位社会学家的“奥特曼”比喻,更是夸大其词了,这好像还够不上法律强人所难。所谓公平,我们更应该站在最不幸的人的角度上进行考虑。 以后大家一起喝酒时也要注意了,少喝酒好啊。 另外,送佛到西天,好人做到底,老话就是有道理。 抛开法律不谈,如果远风跟我们一起喝酒喝醉了,我们把你送到家门口就回来了,我们还配做你的学生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