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假设第一、二类论据即前提假设正确,但作者在所举的第三类论据即支持这些前提假设的大量史料存在诸多自相矛盾之处,以及与论点不相关的论据:
一类是作者所举的支持其所谓史家对“京观”解释的材料: 1)“936年辽国帮助军阀石敬塘消灭后晋政权,将后晋皇室成员以及晋军将士尸体都埋在汾河岸边,“以为京观”。” 既然都“埋”了,何来“京观”?且皇室成员肯定是战俘,按照二分法,屠杀战俘后筑台不是叫做“坑”么? 2)“1410年明朝大将张辅进攻安南,击败安南军队,杀死2000多名战俘“筑京观”。 同上,杀死战俘后堆尸筑台不是叫“坑”么?用“京观”描述岂不与二分法矛盾?
另一类是作者所举的支持其所谓史家对“坑”的解释? 1)“258年司马昭攻破诸葛诞盘踞的寿春城,俘获东吴援军,有人建议说这批吴军士兵不会真心归降,应“坑”之。司马昭没有同意,只是将这批俘虏迁离边境地区。可见当时仍然习惯对于用不着的俘虏都“坑”杀。” 既然滥杀无辜或战俘后再筑台的恶劣行为叫“坑”,那这些大臣如此建议岂不弱智?这些大臣都是饱学之士,岂有不懂史家传统的道理,为何不直接建议筑“京观”? 2)“北宋田况镇压保州反叛士兵,先是招降,然后“坑其构逆者四百二十九人”,得到朝廷赞赏。” 按照二分法,处死罪大恶极者是正当的;且在古代的实际中,谋逆属于十恶不赦之大罪,且文中史家已用“构逆者”三字,即认定处死这些人是正当的,如此再在其前加“坑”字而不是用“京观”二字,岂不尽与史家的二分法传统相违背?
除去上举按二分法理论解释会自相矛盾的史料外,作者另外举的一些史料则并不足以证明二分法的存在: 1)“比如418年夏国进攻关中地区,将东晋军队阵亡士兵的首级堆积为京观,号“骷髅台”。” 此段论据中并没有提到“京观”,只是说“骷髅台”,作者怎知其叫京观? 2)“这些“坑”并非活埋,该书记载401年后秦等长期围攻后凉吕隆占据的姑臧城(今甘肃武威),城内缺粮,但吕隆不准百姓出城,将企图逃出城的百姓“尽坑之,于是积尸盈于衢路”。可见该书的“坑”记载实际就是将受害者尸体堆积封土的“京观”。” 此处恐作者理解有误,作者认为“坑”若是活埋的话当不会“积尸盈于衢路”,但“堆积封土的京观”就会致“积尸盈于衢路”吗?莫非古时的堆土封台都是豆腐渣工程?显然,正确理解应是,正如原文所讲,由于姑臧城被违,城内缺粮,又不准出城,由此导致饿死者甚众,最终出现了“积尸盈于衢路”的悲惨景象。 3)“《宋史.田况传》的评论认为,田况就是因为坑杀降卒,导致“无后”。” 作者似乎意图以此证明“坑”的不正当性,从而支持二分法。但是,“无后”的原因是“坑杀降卒”,并非“坑”,莫非绞杀降卒就不会无后?此论据并不能看出坑字的不正当性的内指。 4)“t《明史》记载明初功臣常遇春坑杀敌军俘虏,徐达阻止不及,以后徐达得以为全军统帅。”该处问题同于上处,其重点不在于“坑”,而在于“杀”,显然朱元璋不满的是常遇春的行为,而不是其行为方式。此材料又怎能佐证“坑”的不正当性呢? 4、正如开头所说,作者第四类证据用的反面证明法也不可靠。 “清朝入关后,不再有这样的举动,屠杀结束后就地掩埋尸体,不再堆起来吓唬人。于是“京观”和“坑”才不见于史籍的记载。” 该段只能证明“京观”和“坑”两种行为同时消失,何以证明“京观”和“坑”本为一事。且作者自己都说,“屠杀结束后就地掩埋尸体”,本来也没人说“坑”是杀后掩埋尸体,作者的话岂不在一定程度是说是在说由于“屠杀结束后就地掩埋尸体”,“活埋”的现象不见了? 5、最后,按照日常认识来讲,无法想像数十万尸体如何堆积为“京观”?其工程量及可操作性何在?且今日还能看到的赵卒万人坑如何解释?再,日本和德国法西斯不久前犯下的滔天罪行岂不也可证明古代大规模“活埋”的真实性?
总之,从内在逻辑结构上讲,作者自身所举论据自相矛盾,其本身对其认识即混淆不清;从证成度上来讲,作者论点多为主观臆测,无法有效证明其论点;从实际生活常识来讲,作者所提观点也不符合常人的理性认知。此外一些与主题不相干的材料罗列和误读,更无法说明该文的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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