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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剩翼

[转帖]酒醉男子冻死在自家门口 陪同同事判赔逾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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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2-22 21:10:5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又想了下,想到一个解决办法,不知是否可行:

假如以后我要请别人喝酒,先准备一份免责协议,声明饮酒的种种害处,并请对方签字按手印确认他是在神志清醒,未受到任何威胁的情况下签署的该协议,喝酒产生的任何后果我都不负责任,他签了,就喝,不签不喝。只是不知道这种协议具不具备法律效力?

我又由此想到,咱们在论坛上辩论,如果要邀请某人辩论,最好不要发那种“某某某请进”的帖子,因为每个人的承受能力不一样,万一被气着了,或者产生了更不幸的后果,不就成了被告了么?所以,实在想辩论的话,也应该准备一份免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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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2 21:26:27 | 显示全部楼层
转【侨报记者吴健11月5日洛杉矶报道】 加州通过“好撒玛利亚人法案”(The Good Samaritan Law)比较晚,比其他州后许多。

  据华裔律师介绍,比起其他的州来,加州在“保护好心人做好事”上其实是滞后了很多,美国大多数州都有所谓的“好撒玛利亚人法案”(The Good Samaritan Law),这些法案大同小异,都

只有一个目的,就是保护好心人免于被起诉。

  2004年,一些年轻好友外出郊游,一位叫亚历山德拉的年轻女子的坐车撞到了路边的电线杆,当时车冒浓烟,而她卡在车内动弹不得。尾随其后的一辆车上有她的好友丽莎,她见状赶忙来营救,把卡在车里的亚历山德拉拉出。丽莎事后说,当时车有爆炸的可能。亚历山德拉车祸后身体瘫痪,只能靠轮椅生活,而且经济收入极为有限。

  2008年亚历山德拉一纸把前好友丽莎告上了法庭,说丽莎拉她出车时用力过度,才导致她瘫痪,所以丽莎当为她的瘫痪买单。加州地方法院不接受此状子,亚历山德拉的律师就一直打到了加州最高法院。2008年12月19日,加州最高法院4比3通过裁决,亚历山德拉可以起诉丽莎。

  消息传出,加州舆论与南京对徐老太一案舆论一样是一片哗然,大家一边倒地支持丽莎。不过,此时加州最高法院的决议只是允许亚历山德拉起诉丽莎,并不说明亚历山德拉就一定会赢。从后来发展的趋势看,亚历山德拉赢的机会微乎其微,因为丽莎是否必须承担责任将由陪审团决定,而此时的舆论已经一边倒地在支持丽莎,大家均认为不能惩罚作好事的人,即使好心人在做好事时会出错误。

  同时,加州议会也迅速做出反应。加州议会司法委员会于2009年6月9日以5 比0票通过“好心人免责条例”,并提交给议会表决。议会于6月25日表决,75比0票通过了“好心人免责条例”。该法案于2009年8月6日生效。面对新法案,亚历山德拉只能撤销起诉。

  是否应该见义勇为?

  中国大陆长江大学三名见义勇为大学生为救溺水者死亡,消息传出引起网民激烈讨论:见义勇为该不该、对不对?华人在祖籍国所受教育是,见义勇为是美德,移民美国后,环境变化,见义勇为似不受推崇。华人遇事应如何做,请重温美国相关法律规定。

  背景资料

  好撒玛利亚人法案

  “好撒玛利亚人法案”是关于在紧急状态下施救者(good Samaritan)因其无偿的救助行为给被救助者造成民事损害时的责任免除的法律制度。美国联邦和所有州的制定法中都有其各自的good Samaritan law或者volunteer protection law(无偿施救者保护法),其主要目的在于通过豁免见义勇为者在一些特定情形中的责任来鼓励社会的见义勇为行为。

  其典故出自《圣经·路加福音10》。有一个律师试探耶酥怎样才可以获得永生。耶酥问他律法上是怎么写的?他回答说:“你要尽心、尽性、尽力、尽意爱主你的神,‘而且’要爱你的邻居如同爱你自己。”那人又问耶酥“谁是我的邻居呢?”耶酥回答说:“有一个人从耶路撒冷去耶利哥落到了一伙强盗手中。他们剥去了他的衣裳,把他打个半死,就丢下他走了。有路人见死不救,惟有一个撒玛利亚人(Samaritan)动了慈心,用油和酒倒在他的伤处,包裹好了,照应他。第二天,又拿出钱来,替他付店钱……耶酥问他“你想,哪个是那位落难之人的邻居呢?律师说:“是怜悯他的。”耶酥说:“你去照样做吧。”

  美国法律引用圣经中广为流传的故事,用good Samaritan来指既没有法定义务也没有约定义务而出于内心的道德要求无偿对他人进行救助的人。

木耳:一楼记者原话“该法的生效使得瘫痪女孩只能撤销起诉”,而本文记者“面对新法案,亚历山德拉只能撤销起诉”的表述要严密许多,虽然也还有可商榷之处。其一,一般来说法不溯及既往;其二,英美同我国裁判体例不同,并不单单根据制定法进行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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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2 21:27:18 | 显示全部楼层

加州法律原文。不知为何复制过来总是自动复制三遍,怎么也编辑不好。只好贴地址了。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9-12-22 21:55:01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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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2 21:30:52 | 显示全部楼层

剩翼兄眼光如炬,有俩地方写完了当时觉得不妥,不过后来懒得改,正担心时剩翼兄就指出来了。另外,根据加州法律原文来看,不但一楼记者引用有误,而且侨报记者引用也有误。

今天不太舒服,剩翼兄的问题改天再一同探讨,我这个半路出家的人也难得跟大家一起学习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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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2 21:51:06 | 显示全部楼层
剩翼兄问的问题很好,其实正是我想问的,不过我的思路没有理清,一直有点迷糊。就等兄台来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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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2 21:54:37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剩翼在2009-12-22 21:10:58的发言:

我又想了下,想到一个解决办法,不知是否可行:

假如以后我要请别人喝酒,先准备一份免责协议,声明饮酒的种种害处,并请对方签字按手印确认他是在神志清醒,未受到任何威胁的情况下签署的该协议,喝酒产生的任何后果我都不负责任,他签了,就喝,不签不喝。只是不知道这种协议具不具备法律效力?

我又由此想到,咱们在论坛上辩论,如果要邀请某人辩论,最好不要发那种“某某某请进”的帖子,因为每个人的承受能力不一样,万一被气着了,或者产生了更不幸的后果,不就成了被告了么?所以,实在想辩论的话,也应该准备一份免责协议。

这个正说到我心里去了,我正在想以后还找不找这帮哥们喝酒了,一涉及法律,真是够吓人的。

其实也就听听吧。北方有句土话:“听蝲蝲蛄叫还不种黄豆了?”

开车顺路带人,如果发生问题司机是要负责任的。这个俺知道,但还是愿意在经常迷路的情况下送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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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3 12:13:04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剩翼在2009-12-22 19:30:41的发言:


QUOTE:
在该文中,作者高调地祭起外国的先进成例,却置“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法律原则于不顾。只要文明的法律,都知道不能用事后的法律裁判之前的案件,何况法律成熟的美国了


我没研究过法律,不过我似乎记得虽然“法不溯及既往”是一项基本原则,但“溯及既往”的法条却并非没有,比如我国法律规定:“如果按新法不构成犯罪或处罚较轻的,即溯及既往,适用新法。”,
我不知道美国的法律中有没有类似的规定,但木耳兄你这个“只要...就...”的表述,似乎只能留给我们两个选择:要么不存在溯及既往这回事,要么中国法律不是文明法律。

呵呵,我写完这段话后也觉得不妥来,表达确实欠严谨,不过较起真来也不见得有错。

首先,我在该句的前一句用了“基本”一词修饰这条法律原则,没说它是绝对。

其次,我在该句后半句用了递进句式,既以美国的为较优,说明有些国家会有欠缺,当然,我也没说美国的完美。

最后,最重要的是我在该句用了“知道”一词,很不像法律术语,却也给我留下了辩解的余地。我没说“规定”这条法律原则,剩翼兄例举了某条法律规定好像并不能证伪我的发言,除非剩翼兄举出哪个国家的法律不知道这条法律原则。

ps:再谈谈溯及既往的例外。之所以有这个原则的例外,大多出于两个原因,一个是以前的法律不尽善,现在其实是在“交学费”;另一个是法律发展了,其实也可以说以前的法律不尽善,只是程度上比前者弱了许多。一般来说,这种例外是极其罕见的,即使有也必须由立法机关在法律中明文规定才有效力。同种法系里,法律越是成熟的国家这种例外一般会越少。至于美国,我没具体研究过,但从美国的法律特点推测的话,应该是没有存在这种例外的必要。在美国,法官裁判的依据不仅仅而且不主要是立法机关的制定法,他们首要的和主要的裁判依据是以往的判例,法官在以往的判例中抽绎出适用于当前案件的规则进行裁判,于是,这就可以包罗诸多的法律原则、习惯等等。所以,说“法不溯及既往”是法律原则在中国可能只是一种说法或者说潜规则,但在美国却是有实在效力的。与此相关,美国也不存在制定法不完善的尴尬,用不着之后的法律来溯及,原因不是现在的法律有多完善,而是有其他的替代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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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3 12:51:44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剩翼在2009-12-22 20:47:43的发言:
QUOTE:
在原案中,檀先生送与不送都要承担责任,甚至可以说,即使送到家了还是要承担责任,只不过责任大小有异。民事法律不论适用过错责任归则原则(追求主观的故意或过失),还是公平责任归则原则(不论主观过错),看重得主要是两事件之间有无因果关系。


我看到此处方才明白木耳兄你想要表述的意思,简单讲,只要檀先生和朱先生的死有因果关系,那么檀先生就要负责。是不是这样?

可如果是这样的话,我就有两个问题:

1、怎样理解法官的判决:“朱培训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饮酒的危害应该是很清楚的。对于自身死亡的后果,应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而檀作为护送人员,在明知朱培训饮酒过多的情况下,其护送、帮助义务未能完成,从而导致朱培训在失去照顾的情况下丧失生命,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段判决的意思并没有说因为檀先生邀请朱先生喝酒,因此就负有责任啊?说的还是有护送义务,且护送义务未完成啊,要按木耳兄你的意思,即使他完成了护送的义务,也还是负有责任的,比如送到了床上,而且没有离开,又及时叫了医护人员,医护人员实施了必要的抢救,结果朱先生还是死了(真不幸),那么,檀先生也还是负有责任,是不是?

2、如果说重点在有无因果关系,那么这因果关系要怎么认定呢?把案件改动一下,假如是朱先生自己感觉不爽,请檀先生喝酒,檀先生有事推辞了,朱先生自己喝闷酒多了,挂了(太不幸了,又一次),那么檀先生也还是负有责任对不对?因为这里也有因果关系啊,死者老婆可以说我老公是邀请你喝酒,正因为你没去,他才挂了,你要是去了,他就挂不了了,是不是?如果这样的话,可能一个人在家呆得好好地,第二天一早就成了被告,是不是?声明一下,我不是故意搅合,我是想谁能详细解释一下这因果关系的意思,以免以后在稀里糊涂的情况下成了被告:)

这两个问题基本可以混合在一起回答,其实我原来发帖时最后ps了一句不过又删掉了,即“因果关系的认定是法律中的难点问题”,因为我怕大家问到哈,确实不好回答,任何一个人都可就此写本厚厚的书,写好了即成大家了。

在问题1中剩翼兄列举的两种情况里因果关系并不一致,这主要体现在致朱先生死的原因力上的分析上。固然结果看来一样,但是送与不送和酒精足以致死和不足以致死的组合有好几种,不同的组合因果关系的重点自然也不一样。

如果送到家叫了救护车但是朱依然不幸挂掉,那么死因主要在于饮酒过量,主要责任依然在朱身上,但檀也是有责任的,至于应该判两人都有过失还是两人都没过失,这个我还真不清楚,这牵扯到用过错责任原则判还是用公平责任原则判,但客观效果是一样的。依该法官的意见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因为他说朱先生应该认识到饮酒的危害后果但却没有重视;

在该案中,按照法官的事实认定,在有完全护送的情况下酒精本不足以致死朱先生。在这种情况下,该案中的直接因果关系发生转化。根本原因依然在于共同饮酒,而且由于饮酒有责任所以檀先生有义务护送。在该案中,本来檀先生的护送可避免不护送从而可能发生的饮酒的责任,只要他完整护送了就不会出事了也就没责任了。然而他的疏忽却并没有避免悲剧的发生,此时的直接因果关系来自于他的疏忽。而法官直接援此做出了判决。如果喝酒的还有其他人,而朱的妻子也把他们告上了法庭的话,那这个案子将会更加经典,估计法官也会回答剩翼兄的疑问了,因为单凭护送者的疏忽不足以追究其他人的责任了。

所以,到底用何种因果关系来解释往往要借助于法官个人的发挥,这也正是法院裁判的不确定性之所在。

剩翼兄的第2个问题暂时也比较好解答,关键是过失的认定,即不去喝酒有没有过失。在这种情况下显然不存在过失,一是过失的认定通常以一般人的一般注意标准而定,固然这取决于法官的判断,但是不管怎么说,喝过量的酒会导致死亡可以为正常人预见,但不去喝酒会导致别人喝闷酒而死亡这似乎真得需要“奥特曼”去预见了;二是可以类比见死不救去想。

至于该案的裁判能否经得起细致的推敲,这可能是一个问题。据一些法院的朋友介绍,可能有些夸张,他们最多一天的时候判三个案子,所以分析有时不会那么深入细致,何况这法官还是基层法院的法官,而且他并不知道这个案子可能会成为公众关注的案子。再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判决都难经得起全面分析,所以有些争议也在所难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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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3 13:25:0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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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剩翼在2009-12-22 21:10:58的发言:

我又想了下,想到一个解决办法,不知是否可行:

假如以后我要请别人喝酒,先准备一份免责协议,声明饮酒的种种害处,并请对方签字按手印确认他是在神志清醒,未受到任何威胁的情况下签署的该协议,喝酒产生的任何后果我都不负责任,他签了,就喝,不签不喝。只是不知道这种协议具不具备法律效力?

我又由此想到,咱们在论坛上辩论,如果要邀请某人辩论,最好不要发那种“某某某请进”的帖子,因为每个人的承受能力不一样,万一被气着了,或者产生了更不幸的后果,不就成了被告了么?所以,实在想辩论的话,也应该准备一份免责协议。

法律中一般不用理性人概念而通常用一般人概念,本质上有点差不多。单就剩翼兄的方法而言,显然不是理性人的做法,这也是这种做法世间罕见的原因。

就法律而言,过失本来就是例外事情,法律只在情况比较严重的情况下才惩罚过失。因为既然是过失也就可以尽量避免,如果不加以必要惩罚很可能难以遏制过失的扩大。这同时与“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法律技术相关联,它可以有效剔除大量不必要的民事诉讼,比如你说一个人因为你的辩论而气着了,这很难举证,即使你承认你们刚才在辩论。但是他要是挂了,却相对容易举证。

就行为主体而言,过失的对象是行为,只要有行为就会有过失,不单单是喝酒或者辩论这种看似更加容易引起后果的行为。吃饭、说话和任何交往都会产生关系别人的行为,法律要在所有行为中防止因过失而引起的严重后果。

为了特殊的目的,法律往往会承认很多这种免责条款,比如很多竞技类比赛等等。但在现实生活中,剩翼兄的想象我不知道发生没发生过,所以只能推测,估计不大可能有效力。固然民事行为以私法自治为基石和原则,但是现在世界各国的民事法律的进步中都相继引入了诚信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以此来弥补民事法律规定的不足。这两条原则的意思照字面解释完全可以,而其似乎也会同时也能够否定剩翼兄所举的协议例子。此外,我国的合同法也有具体关于合同无效的条文规定,其中一种合同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这跟总则的诚信和公序良俗原则是一致的。

ps:上面讨论的还都是行为人在有过失的情况下的情形。事实上,我国民法通则还明文规定了公平责任。即当事人在没有过失的情况下,完全是意外事件的时候,还是要承担一定责任。这只能称作倒霉了。我想象力有限,只能举一个典型但似乎大家不觉得特别的例子,比如风刮倒了你家的树,砸坏了邻居家的缸,也要赔偿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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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3 13:31:18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远风在2009-12-22 21:54:37的发言:

开车顺路带人,如果发生问题司机是要负责任的。

这个看不大明白,能解释下么。

此外,绝大多数民事案件遵循不告不理原则。所以,即使出了意外,只要对方利害关系人不起诉,公检法是不会自动找上门的。

因此,远风不用担心找这帮朋友喝酒会不会有问题。解决这个问题的好办法也不是签免责协议,而是一要认准朋友;二要加深众家属的感情,以后喝酒不能独乐乐,要家属齐上阵,全民众乐乐:)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9-12-23 13:36:08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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