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侨报记者吴健11月5日洛杉矶报道】 加州通过“好撒玛利亚人法案”(The Good Samaritan Law)比较晚,比其他州后许多。 据华裔律师介绍,比起其他的州来,加州在“保护好心人做好事”上其实是滞后了很多,美国大多数州都有所谓的“好撒玛利亚人法案”(The Good Samaritan Law),这些法案大同小异,都 只有一个目的,就是保护好心人免于被起诉。 2004年,一些年轻好友外出郊游,一位叫亚历山德拉的年轻女子的坐车撞到了路边的电线杆,当时车冒浓烟,而她卡在车内动弹不得。尾随其后的一辆车上有她的好友丽莎,她见状赶忙来营救,把卡在车里的亚历山德拉拉出。丽莎事后说,当时车有爆炸的可能。亚历山德拉车祸后身体瘫痪,只能靠轮椅生活,而且经济收入极为有限。 2008年亚历山德拉一纸把前好友丽莎告上了法庭,说丽莎拉她出车时用力过度,才导致她瘫痪,所以丽莎当为她的瘫痪买单。加州地方法院不接受此状子,亚历山德拉的律师就一直打到了加州最高法院。2008年12月19日,加州最高法院4比3通过裁决,亚历山德拉可以起诉丽莎。 消息传出,加州舆论与南京对徐老太一案舆论一样是一片哗然,大家一边倒地支持丽莎。不过,此时加州最高法院的决议只是允许亚历山德拉起诉丽莎,并不说明亚历山德拉就一定会赢。从后来发展的趋势看,亚历山德拉赢的机会微乎其微,因为丽莎是否必须承担责任将由陪审团决定,而此时的舆论已经一边倒地在支持丽莎,大家均认为不能惩罚作好事的人,即使好心人在做好事时会出错误。 同时,加州议会也迅速做出反应。加州议会司法委员会于2009年6月9日以5 比0票通过“好心人免责条例”,并提交给议会表决。议会于6月25日表决,75比0票通过了“好心人免责条例”。该法案于2009年8月6日生效。面对新法案,亚历山德拉只能撤销起诉。 是否应该见义勇为?
中国大陆长江大学三名见义勇为大学生为救溺水者死亡,消息传出引起网民激烈讨论:见义勇为该不该、对不对?华人在祖籍国所受教育是,见义勇为是美德,移民美国后,环境变化,见义勇为似不受推崇。华人遇事应如何做,请重温美国相关法律规定。 背景资料 好撒玛利亚人法案
“好撒玛利亚人法案”是关于在紧急状态下施救者(good Samaritan)因其无偿的救助行为给被救助者造成民事损害时的责任免除的法律制度。美国联邦和所有州的制定法中都有其各自的good Samaritan law或者volunteer protection law(无偿施救者保护法),其主要目的在于通过豁免见义勇为者在一些特定情形中的责任来鼓励社会的见义勇为行为。 其典故出自《圣经·路加福音10》。有一个律师试探耶酥怎样才可以获得永生。耶酥问他律法上是怎么写的?他回答说:“你要尽心、尽性、尽力、尽意爱主你的神,‘而且’要爱你的邻居如同爱你自己。”那人又问耶酥“谁是我的邻居呢?”耶酥回答说:“有一个人从耶路撒冷去耶利哥落到了一伙强盗手中。他们剥去了他的衣裳,把他打个半死,就丢下他走了。有路人见死不救,惟有一个撒玛利亚人(Samaritan)动了慈心,用油和酒倒在他的伤处,包裹好了,照应他。第二天,又拿出钱来,替他付店钱……耶酥问他“你想,哪个是那位落难之人的邻居呢?律师说:“是怜悯他的。”耶酥说:“你去照样做吧。” 美国法律引用圣经中广为流传的故事,用good Samaritan来指既没有法定义务也没有约定义务而出于内心的道德要求无偿对他人进行救助的人。 木耳:一楼记者原话“该法的生效使得瘫痪女孩只能撤销起诉”,而本文记者“面对新法案,亚历山德拉只能撤销起诉”的表述要严密许多,虽然也还有可商榷之处。其一,一般来说法不溯及既往;其二,英美同我国裁判体例不同,并不单单根据制定法进行审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