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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剩翼

[转帖]酒醉男子冻死在自家门口 陪同同事判赔逾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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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2-23 20:32:41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看了木耳兄不厌其烦地解释,心里面颇为感动。木耳兄昨天身体不适,今天就上来回答了这么多,足见诚意,而且从你的回答中,我亦学到了不少知识。

在水云间的诸君,乃至世上的每个人都各有特长,比如这类法律问题,没有些专业知识,是不可能做细致分析的。但不论分析的如何,意见是否正确,能够如此积极参与,认真的对待一个问题,我想就是水云间的生命力所在。

再次感谢木耳兄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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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3 21:06:2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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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剩翼在2009-12-23 20:32:41的发言:
呵呵,看了木耳兄不厌其烦地解释,心里面颇为感动。木耳兄昨天身体不适,今天就上来回答了这么多,足见诚意,而且从你的回答中,我亦学到了不少知识。

在水云间的诸君,乃至世上的每个人都各有特长,比如这类法律问题,没有些专业知识,是不可能做细致分析的。但不论分析的如何,意见是否正确,能够如此积极参与,认真的对待一个问题,我想就是水云间的生命力所在。

再次感谢木耳兄的解释。

同赞,木耳君的那几个回帖,我还需要慢慢消化,但粗读一过,已经有所启发,有所收益。水云间这里就需要这种和而不同、而又认真细致的讨论。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9-12-23 21:58:26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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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3 21:56:2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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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木耳在2009-12-23 13:31:18的发言:

这个看不大明白,能解释下么。

此外,绝大多数民事案件遵循不告不理原则。所以,即使出了意外,只要对方利害关系人不起诉,公检法是不会自动找上门的。

因此,远风不用担心找这帮朋友喝酒会不会有问题。解决这个问题的好办法也不是签免责协议,而是一要认准朋友;二要加深众家属的感情,以后喝酒不能独乐乐,要家属齐上阵,全民众乐乐:)


好像就是说甲开车顺路送一个朋友去某地,因为甲没有载客的资质,不是职业司机,虽然甲是好心做好事送朋友,但出了问题要追究甲做司机的责任。这个我是看报纸知道的,不知是否确实。当时机动车限号行驶时大家拼车出行就涉及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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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4 11:39:0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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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远风在2009-12-23 21:56:23的发言:

好像就是说甲开车顺路送一个朋友去某地,因为甲没有载客的资质,不是职业司机,虽然甲是好心做好事送朋友,但出了问题要追究甲做司机的责任。这个我是看报纸知道的,不知是否确实。当时机动车限号行驶时大家拼车出行就涉及这个问题。

据我简单的推测和臆解,远风应该是忽略了两个关键因素,一是有偿和无偿,二是司机有没有过错。大家在分析这种问题时,往往带有非此即彼的想法,将好心覆盖一切,但实际上不应这样。在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下,主要有两种情况很不合理,除却这两种情况之外的其他情况大致来说还是正确的。

第一种,即我们的法律规定确实有问题。具体而言,大家顺路带人或是拼车,司机仅收成本费(比如油费),这对双方都有利,而且貌似没有其他危害,法律应该准许。但是我国法律为了打击黑车营运(当然这只是原因之一,资质证涉及的问题自然也是考量原因),当时简单地以收费进行界定,立法机构没有预测到事情的复杂,而法律的修改又很迟滞,导致产生很多问题。上海钓鱼案就是这种背景下发生的。当然,想在非法营运(从某个角度来看,这同样是对司机和乘客都有利的事情)和拼车之间找到完美的解决方案确非易事。

第二种,即司机的理解有问题。当有偿时,我们这里只限定为当搭车人付费超过哪怕是仅仅略微超过成本费,(暂不管现行的法律规定和资质证的问题),此时搭车人和司机之间就形成了(类似于我们平时乘坐长途汽车)合同关系,司机自然需要对乘客负一定的责任。通俗的来讲,没有收钱不办事的道理,不能因为收的钱少就否定收钱的性质。同时,法律自然也会考虑情节,你收的钱少和你的好心,都可使你的责任得到一定程度的减免,但不能一点责任都不承担。除非你额外的收钱为零,那你的责任也会为零,当然这也是有其他前提的。这样也就转化到了我们前面提到的醉酒送人的问题上面了。其实很多事情跟这个类似,比如资本家收留了无家可归的工人,如果出了事故资本家要不要承担责任?法律之所以反复强调理性的重要,实在是人们在平常的感情中掺杂了太多的意识形态和阶级/阶层偏见。

所以,如果真正有问题的话,即使在现行的法律规定内,应该是司机完全免费搭车(这才能称得上纯粹的好心)而出了事情后,搭车人要求司机怎么办。这个时候,跟好心人条款一样,当然是看司机有没有明显过失了。比如,甲好心免费搭载了路边的乙,然后超速行驶发生事故,导致乙受伤,乙当然可以要求甲承担责任。因此,远风说的送朋友回家的事情好像用不着担心,我们的法律没有那么不近人情,除非你收了他们的钱,或是你开车太不小心或是酒后驾车(在酒后驾车的情况下出了事情是有点冤,但法律为了打击酒后驾车也管不了那么多了,当然,这也并不是说你就承担一切责任了,你的朋友此时自然也有过失也会承担一定的责任)。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9-12-24 12:27:26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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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4 11:51:0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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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剩翼在2009-12-23 20:32:41的发言:
呵呵,看了木耳兄不厌其烦地解释,心里面颇为感动。木耳兄昨天身体不适,今天就上来回答了这么多,足见诚意,而且从你的回答中,我亦学到了不少知识。

在水云间的诸君,乃至世上的每个人都各有特长,比如这类法律问题,没有些专业知识,是不可能做细致分析的。但不论分析的如何,意见是否正确,能够如此积极参与,认真的对待一个问题,我想就是水云间的生命力所在。

再次感谢木耳兄的解释。

剩翼兄客气了。其实我也自知学力不逮,不仅学法律不过三年,而且也不是学习部门法的,故分析起来颇没有条理,说不准还有讹误。至于因果关系的分析,我自己都不能满意。

但是有一点,我觉得也是法院存在的必要性,即很多问题是没办法进行终极性解决的。因果关系应该就是这样,论证到最后估计就得去孔子、去耶稣或是去释迦牟尼那里寻找答案了,而且这答案是否能够得到大家公认还很难说。当然,我不是否定终极性讨论的重要性,著名学者的著名讨论总是会有助于对这些问题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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