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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木耳

[转帖]王彬彬举报汪晖脱离时代条件不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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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30 18:41:4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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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铁西在2010-3-30 12:00:34的发言:
让汪晖认错的前提,是给这个错误以合适的命名。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而王彬彬和《南周》之所以引人诟病,首先在于他们不负责任地制造了话语泡沫。这样说应该不算是揣测“动机”吧:)

我怎么觉得这好像是在说,如果你说我抢了十块钱,但经查实际上我只是偷了一块,因为你说的数额和性质不对,所以现在我连偷了一块这个事也没必要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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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31 12:09:2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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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白水在2010-3-30 18:41:49的发言:

我怎么觉得这好像是在说,如果你说我抢了十块钱,但经查实际上我只是偷了一块,因为你说的数额和性质不对,所以现在我连偷了一块这个事也没必要承认。

或者,也可以换句话说,循名责实是实事求是的前提。拿您的这个比喻来说,非“抢”(剽)即“偷”(窃)的预设是根据什么设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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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31 15:10:3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同意白水的看法。还是那句话,如果王彬彬举出的段落属实,那么汪晖没什么好为自己开脱的,错了就是错了,错与对谈的是性质问题,性质确定了,才谈得到错误的原因,错误的大小,以及该付出怎样代价的问题。至于王彬彬指出汪晖的错误出自其学风,这倒是尚可与之一辩,但这仍是错误的原因,无论这种错误是出于什么原因,哪怕是客观到全世界人都觉得有情可原的地步,也于这个错误本身没有关系,还是那句话,错了就是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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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31 16:29:43 | 显示全部楼层

可是,如果汪晖承认自己犯了标点符号的错误(没写引号),大家会满意吗?没有王彬彬的指证,何来汪晖认错的需要?这个指证不是抽象的,而是明确定性为“剽窃”,这说的不是程度或原因,而是性质。

再者,人们为何需要汪晖解释,难道就是要看他的“认罪态度”吗?倘若不是为了讨论学术以及学术批评的规范,让它不至“言不及义”或荒唐可笑,我们何必在这里消耗许多精力和言语。如果仅仅是要判断某个我素不相识的人的是非,那我不如在静默中反省一下自己,或是用心炮制一篇合乎“规范”的论文,不再对身外之事评论一个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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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31 18:19:5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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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铁西在2010-3-31 16:29:43的发言:

可是,如果汪晖承认自己犯了标点符号的错误(没写引号),大家会满意吗?没有王彬彬的指证,何来汪晖认错的需要?这个指证不是抽象的,而是明确定性为“剽窃”,这说的不是程度或原因,而是性质。

再者,人们为何需要汪晖解释,难道就是要看他的“认罪态度”吗?倘若不是为了讨论学术以及学术批评的规范,让它不至“言不及义”或荒唐可笑,我们何必在这里消耗许多精力和言语。如果仅仅是要判断某个我素不相识的人的是非,那我不如在静默中反省一下自己,或是用心炮制一篇合乎“规范”的论文,不再对身外之事评论一个字。

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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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31 19:25:1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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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铁西在2010-3-30 19:43:01的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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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白水在2010-3-30 18:41:49的发言:

我怎么觉得这好像是在说,如果你说我抢了十块钱,但经查实际上我只是偷了一块,因为你说的数额和性质不对,所以现在我连偷了一块这个事也没必要承认。

我觉得发表严肃的意见,确实有必要字字推敲,即使难免言多语失,我哪句话说错了,您可径直指出。为何要用一个极其主观的比喻来置换我的原话呢?我何时“偷”或者是“抢”了:)

关于这个问题,还可以表述得更清楚一点,从原则上说,我赞同的葛剑雄的意见:“学术不规范有各种表现,程度不同,下结论时应十分谨慎。例如引文不规范、失注、伪注与抄袭、剽窃之间不仅程度各异,性质也不同,不要轻易决断。”(《现代快报》3月28日)我是从这个原则来批评王彬彬、媒体编辑和我自己的母校的,我也明明白白地说过汪晖的论文确有不规范之处,但对这种不规范的表述,应该能让人信服才行。

我并没有说谁实际上偷或抢了,我的话是在比喻,而且是在拿我自己做比喻,怎么会说到我指别人为偷、抢的话呢。我也不觉得我说的话是“极其主观”,我只是类比兄所主张的解决问题程序,因为你前面说:

“让汪晖认错的前提,是给这个错误以合适的命名。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而王彬彬和《南周》之所以引人诟病,首先在于他们不负责任地制造了话语泡沫。这样说应该不算是揣测“动机”吧:)”

从这话来看,好像是在说认错还要有前提,要先正名,再认错,我不能认同这种程序,所以打了那个比方。以某下愚之见,即使批评者制造了“话语泡沫”,相比于被批评者本身的错误,那也是次一等的问题。汪晖可以根本不认同王彬彬给定的罪名,但总应该有个交代。“给这个错误以合适的命名”我同意,但问题是谁来命名,谁来判定合适与否,王彬彬的命名不合适,汪晖自己总可以按照他以为合适的方式来命名吧?再说了,除了王彬彬的命名以外,不是还有钱理群的命名吗?兄是明明白白地说过汪晖的论文确有不规范之处,但汪晖自己说了么?就因为不同意王彬彬的说法,所以连不规范都不打算承认?这不正像我说的那样,“如果你说我抢了十块钱,但经查实际上我只是偷了一块,因为你说的数额和性质不对,所以现在我连偷了一块这个事也没必要承认”,这样类比有何不妥?注意,我这里不是拿汪晖的行为直接和偷去做类比,我类比的是解决问题的程序。

另外,好像不止一个人在评论王彬彬的人品和动机如何,我不认为这是一种恰当的做法。王彬彬一贯怎样,和他说的对不对没有什么必然关系,就算他大奸巨恶,就算他杀父娶母,就算他恶贯满盈,也和他这次说的对不对没有什么关系。当年二王之争,王彬彬写文章批评王蒙时,王蒙就是用这种套路回应的,说现在有的年轻人,发不出文章,想成名,想成为黑马,所以怎样怎样。王彬彬的回答,我看就很好,他说讨论问题应该先就事论事,不同意可以说我哪点说的不对,黑驹啊黑马啊做这种诛心有意思吗?王彬彬写的书,我看过一本《死在路上》,说一句实话,思想营养的含量很低,但他反对王蒙诛心的说法,给我留下了很深的印象,并一直影响到今天。

葛剑雄的话我也看过,对这事发表看法的还有陈村、韩东、叶开等人。《现代快报》相关报道中关于葛剑雄的反应的原话是:

“现正在美国费城参加亚洲学会年会的著名学者葛剑雄表示,他尚未看过汪晖的博士论文和他的其他著作,也没看到王彬彬的文章,无法对此事发表具体的意见。但是对于目前的学术不规范现象,葛剑雄则认为:‘学术不规范有各种表现,程度不同,下结论时应十分谨慎。例如引文不规范、失注、伪注与抄袭、剽窃之间不仅程度各异,性质也不同,不要轻易决断。’”

从这段话可以看到,葛剑雄是在没看到两造的著作和言论的前提下,发表的原则性的看法。既然是原则性的看法,那我也“原则上”表示同意。我原则上同意的还有该报道中下面的这段话:

“‘王彬彬的人品道德怎么样,跟他的文章没有直接关系。’叶开说,‘如果要为汪晖辩护,最好找出汪晖不是抄袭的证据来反驳王彬彬的文章。对当事者双方进行人身攻击,这都是地痞流氓的行为,没有任何学术含金量。’”

先赶紧声明,我不认为铁西兄批评王彬彬的话属于人身攻击的范畴,铁西兄指出了王彬彬隐瞒材料的事实因此提出质疑,是有道理的,这和我反对的那些做法不是一回事。声明之后,我也说说对这事的看法,其实我也不主张轻易将汪晖的过失等同于“恶意剽窃”,我也算多少经历过那个年代,经历过还不知学术规范为何物的年代,从心里对汪晖愿意持一种同情态度。但,第一,就算如此,汪晖的那段文字,如兄所言,“确有不规范之处”,第二,当年没有那种意识,此后修订出版时为何没有订正?疏懒之过也不能说没有吧?

所以,总起来看,我们的分歧似乎是——

我认为不管王彬彬对错误的命名对不对,但确实发现了汪晖的问题,所以,汪晖应该对此有个交代,然后再说王彬彬“厚道不厚道”的问题;

铁西兄则好像认为,虽然汪晖有错误,但只要王彬彬的定性不对,那就要先解决这个问题,只有先解决了这个问题,然后汪晖才有必要承认错误,否则就不必要。不知道我这样理解对吗?铁西兄可能还会进一步认为,相比于汪晖的不规范,王彬彬的做法有某些更恶劣的成分,所以应先谴责王。按恶劣的程度来决定解决顺序,这也是种思路吧。我的主张则是,凡事有因有果,按因果的顺序解决更好,即使要反击王彬彬,也不妨这样,“我那段确实有疏懒之过,但我毕竟已经清清楚楚地出注了,你却对我出的注只字不提,请问这是什么学风?”

这可能就是我们的分歧所在。有分歧不是坏事,我倒是乐于见到水云间这里时时出现欣赏标准的分歧、评判尺度角度乃至价值观的分歧,看到不同思维的碰撞和言语之间的辩难,因为只有这样,才可以使这里呈现出一种多元的思想生态。所以,此处对铁西兄的言说表示反对,那也只是言说层面的反对,不涉及其它,这是必须要说明的。虽然这一说明好像有点多余,呵呵,但还是说一下好:)

关于汪晖事件,我看到的评论里写得最好的是这里的张乾老弟,看了那篇文章,真有刮目相看之感。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10-3-31 21:07:36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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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31 22:09:38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不起,我在这里不合时宜的插问一句,希望有前辈帮我指点一下……

1.王彬彬先生为什么突然要说王晖先生博士论文有剽窃行为呢?为了起个头让业内人士开始讨论学术规范性,从而立个规定或者法律之类来让规范完善化么?为了让写文章的人人人自危,日后小心谨慎写文章么?

2.王晖先生在论文中一字不改、有标明出处、有解释性语句、没有加引号地在引用另作者的一篇文章的一句话,为什么单凭那句话,就可以说是王晖先生剽窃呢?张乾说在王晖先生文中也有多处类似这样引用别人的话,如果就整体说王晖先生引用他人言论,忽视了他人的知识产权,还是可以理解的。对了,还有,为什么既然不是恶意抄袭,为什么要冠以“剽窃”这样严重的词呢?

3.为什么要在规范被人广泛接纳和重视的时候,要翻开那个规范混乱的年代,去指责那时候的人,偏要他们给个说法呢?“共同责任”的观点是好的,说出了作为人应该有的责任。但是我不认为过去时代的人都有能力承担我们现在所认为的责任,就像是我们不能指责古代科技不发达的人崇尚迷信、妨碍科技进步一样。这种事情重要的是结果而不是过程,会不会有一种可能是,王晖先生在写作的时候已经尽自己的能力去想要自己的文章“规范”,但是结果不尽如人意却是能力所及了?

我的用词和比喻可能不大恰当,不知道把我意思表达清楚没有。我真的是虚心求教,而且可能对一些重要的信息不了解而显得无知,请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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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31 22:39:2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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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白水在2010-3-31 19:25:13的发言:

我并没有说谁实际上偷或抢了,我的话是在比喻,而且是在拿我自己做比喻,怎么会说到我指别人为偷、抢的话呢。我也不觉得我说的话是“极其主观”,我只是类比兄所主张的解决问题程序,因为你前面说:

“让汪晖认错的前提,是给这个错误以合适的命名。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而王彬彬和《南周》之所以引人诟病,首先在于他们不负责任地制造了话语泡沫。这样说应该不算是揣测“动机”吧:)”

从这话来看,好像是在说认错还要有前提,要先正名,再认错,我不能认同这种程序,所以打了那个比方。以某下愚之见,即使批评者制造了“话语泡沫”,相比于被批评者本身的错误,那也是次一等的问题。汪晖可以根本不认同王彬彬给定的罪名,但总应该有个交代。“给这个错误以合适的命名”我同意,但问题是谁来命名,谁来判定合适与否,王彬彬的命名不合适,汪晖自己总可以按照他以为合适的方式来命名吧?再说了,除了王彬彬的命名以外,不是还有钱理群的命名吗?兄是明明白白地说过汪晖的论文确有不规范之处,但汪晖自己说了么?就因为不同意王彬彬的说法,所以连不规范都不打算承认?这不正像我说的那样,“如果你说我抢了十块钱,但经查实际上我只是偷了一块,因为你说的数额和性质不对,所以现在我连偷了一块这个事也没必要承认”,这样类比有何不妥?注意,我这里不是拿汪晖的行为直接和偷去做类比,我类比的是解决问题的程序。

另外,好像不止一个人在评论王彬彬的人品和动机如何,我不认为这是一种恰当的做法。王彬彬一贯怎样,和他说的对不对没有什么必然关系,就算他大奸巨恶,就算他杀父娶母,就算他恶贯满盈,也和他这次说的对不对没有什么关系。当年二王之争,王彬彬写文章批评王蒙时,王蒙就是用这种套路回应的,说现在有的年轻人,发不出文章,想成名,想成为黑马,所以怎样怎样。王彬彬的回答,我看就很好,他说讨论问题应该先就事论事,不同意可以说我哪点说的不对,黑驹啊黑马啊做这种诛心有意思吗?王彬彬写的书,我看过一本《死在路上》,说一句实话,思想营养的含量很低,但他反对王蒙诛心的说法,给我留下了很深的印象,并一直影响到今天。

葛剑雄的话我也看过,对这事发表看法的还有陈村、韩东、叶开等人。《现代快报》相关报道中关于葛剑雄的反应的原话是:

“现正在美国费城参加亚洲学会年会的著名学者葛剑雄表示,他尚未看过汪晖的博士论文和他的其他著作,也没看到王彬彬的文章,无法对此事发表具体的意见。但是对于目前的学术不规范现象,葛剑雄则认为:‘学术不规范有各种表现,程度不同,下结论时应十分谨慎。例如引文不规范、失注、伪注与抄袭、剽窃之间不仅程度各异,性质也不同,不要轻易决断。’”

从这段话可以看到,葛剑雄是在没看到两造的著作和言论的前提下,发表的原则性的看法。既然是原则性的看法,那我也“原则上”表示同意。我原则上同意的还有该报道中下面的这段话:

“‘王彬彬的人品道德怎么样,跟他的文章没有直接关系。’叶开说,‘如果要为汪晖辩护,最好找出汪晖不是抄袭的证据来反驳王彬彬的文章。对当事者双方进行人身攻击,这都是地痞流氓的行为,没有任何学术含金量。’”

先赶紧声明,我不认为铁西兄批评王彬彬的话属于人身攻击的范畴,铁西兄指出了王彬彬隐瞒材料的事实因此提出质疑,是有道理的,这和我反对的那些做法不是一回事。声明之后,我也说说对这事的看法,其实我也不主张轻易将汪晖的过失等同于“恶意剽窃”,我也算多少经历过那个年代,经历过还不知学术规范为何物的年代,从心里对汪晖愿意持一种同情态度。但,第一,就算如此,汪晖的那段文字,如兄所言,“确有不规范之处”,第二,当年没有那种意识,此后修订出版时为何没有订正?疏懒之过也不能说没有吧?

所以,总起来看,我们的分歧似乎是——

我认为不管王彬彬对错误的命名对不对,但确实发现了汪晖的问题,所以,汪晖应该对此有个交代,然后再说王彬彬“厚道不厚道”的问题;

铁西兄则好像认为,虽然汪晖有错误,但只要王彬彬的定性不对,那就要先解决这个问题,只有先解决了这个问题,然后汪晖才有必要承认错误,否则就不必要。不知道我这样理解对吗?铁西兄可能还会进一步认为,相比于汪晖的不规范,王彬彬的做法有某些更恶劣的成分,所以应先谴责王。按恶劣的程度来决定解决顺序,这也是种思路吧。我的主张则是,凡事有因有果,按因果的顺序解决更好,即使要反击王彬彬,也不妨这样,“我那段确实有疏懒之过,但我毕竟已经清清楚楚地出注了,你却对我出的注只字不提,请问这是什么学风?”

这可能就是我们的分歧所在。有分歧不是坏事,我倒是乐于见到水云间这里时时出现欣赏标准的分歧、评判尺度角度乃至价值观的分歧,看到不同思维的碰撞和言语之间的辩难,因为只有这样,才可以使这里呈现出一种多元的思想生态。所以,此处对铁西兄的言说表示反对,那也只是言说层面的反对,不涉及其它,这是必须要说明的。虽然这一说明好像有点多余,呵呵,但还是说一下好:)

关于汪晖事件,我看到的评论里写得最好的是这里的张乾老弟,看了那篇文章,真有刮目相看之感。



谢谢白水老师如此认真的回复,让我更清楚地了解您的观点,同时也受益良多。

我在说“前提”时考虑的是,只有批评是中肯的,被批评者的回应才会做到最大程度的真诚,否则,即使汪晖马上就回应了,其主要精力也将放在防卫和回击上,许多细节恐怕都将被尽力回避(因为担心为攻击者提供弹药),而这样的回应大概不会有多大的思想和学理意义,也不是我们希望看到的。

我对被指控者的道德能力的想象和要求一般都很低,毕竟人在这样的时候,首先考虑的一定是自我保护,而不是伦理责任。或许是我自己的境界太低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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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31 22:50:1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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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铁西在2010-3-31 22:39:24的发言:

我对被指控者的道德能力的想象和要求一般都很低,毕竟人在这样的时候,首先考虑的一定是自我保护,而不是伦理责任。或许是我自己的境界太低了吧:)

您说的很对,但是这也就是产生集体失忆的原因,有一本书叫《集体失忆与黑暗时代》,就是专讲这种不顾责任的集体失忆会怎样导致文明的毁灭,不完全赞成,但是很有可借鉴性。我是希望能够通过伦理对所有人的约束而避免这种情况。正如您说的,作为个人很有可能会考虑到自我保护,但是如果这一理念行之全民族,如果暂时不行的,最起码在学术界成为共识,那么作为学术界这个整体,或者大多数人都去承担这个伦理责任,那么个人就不需要自我保护了,而道德也将成为可行。嘿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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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31 23:57:3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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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界要有勇气直面抄袭

 

肖 鹰

  

  南京大学教授王彬彬批评清华教授、著名学者汪晖的《反抗绝望》一书存在严重抄袭现象的署名论文,见诸报端一周来,导致的不是学界对抄袭是非进行严肃甄别,而是在媒体报道称“多名专家称抄袭说难成立”的背景下,“说汪晖抄袭,王彬彬遭挺汪派围剿”的局面。(《现代快报(南京)》2010年3月28日)

  这一近年来屡见不鲜的现象,再次重演,令人在为中国学界深感悲哀的同时,难以沉默。

 

  一、钱理群等三位学者为汪晖的辩护,缺少学者应有的严谨和责任

 

  王彬彬对汪晖的抄袭指证是否成立,甄别是非的关键是将王文与汪著作比对,逐条核对所指抄袭是否确凿。第一个公开表示“抄袭之说不成立”的学者是著名鲁迅研究专家、北京大学教授钱理群先生,然而他发表这个意见的前提却是“他刚刚听闻此事,王彬彬的那篇文章尚未读完,而且手头没有《反抗绝望》一书可以查阅,所以只能根据他此前对该书及汪晖本人的了解谈一点自己的看法。”(《京华时报》2010年3月25日)紧接在钱理群之后公开表态的两位鲁迅研究学者,在重复“抄袭之说不成立”的意见时同样没有对王彬彬指证的抄袭情况作具体甄别。

  虽然没有做具体甄别,钱理群等三位学者却给出了“抄袭之说不成立”的三点理由:第一,汪著是作者在读博士生时的著作,写作时间离现在已过20年,当时缺少严格的学术规范要求;第二,王文指出的汪著抄袭问题,只是不合学术规范的技术问题,不是有意抄袭的学风问题;第三,汪著的核心观点应该是汪晖独立思考的结果,其对鲁迅研究的贡献不能否定。基于这三个理由,钱理群向媒体表示 “此事最好是到此为止,因为各方已经表达了他们的看法”。(《钱江晚报》2010年3月26日)

  钱理群等三位学者为汪著所做的“抄袭之说不成立”的辩护,是根本站不着脚的。首先,《反抗绝望》一书,来自于汪晖20年前的博士论文不假,但是,此书先后在台湾久大(1990)、上海人民(1991)、河北人民(2000)和北京三联(2008)发行四版。按照出版规则,新版属于新书。王彬彬批评针对的是2000年河北版汪著――汪著最后修订版(2008三联版未修订),按作者《新版序》,此版是“修订再版”,实际上作者也作了删节和文字修订,作者理应为书中内容全部负责。同时,以“80年代缺少学术规范”和“博士生不成熟”作辩护,也是不尊重史实和不负责任的说辞。其次,用“技术问题”化解“抄袭责任”,是回避了王文的具体指证。王文共计具体指证汪著抄袭他人著作10例,在其中,根据笔者的核对和参考汪著上下文,有两例是明显不能成立的(汪著58-59页,涉及李泽厚著作;汪著72页,涉及勒文森著作),有两例可以宽容地归结为“技术问题”(汪著68页、69页,涉及勒文森著作),但是,其余6例,是确凿的抄袭(逐字逐句的抄袭),而且抄袭意识明显可见(或者没有任何注释,或者注释明显是误导读者的)。最后,抄袭和学术成就,是两个概念,两者不可互相代替。不能用“有成就”证明“无抄袭”;但是,如果抄袭现象严重,关系到主要立论和观念,“成就”就要打折,甚至瓦解。

  严肃讲,钱理群三人为汪晖做的辩护,不仅站不住脚,而且还令人遗憾地看到三位学人缺少作为学者应有的严谨和责任。

 

二、个案分析:汪著抄袭学者李龙牧《五四时期传播马克思主义思想的重要刊物——“新青年》一文

 

  在王文中,有一节专门分析汪著第61-62页中的一自然段“以搅拌、组装、拼凑等多种方式”抄自林毓生《中国意识的危机》一书。将王文摘录的汪著与林著相关段落比对,两者主要内容令人感到似是而非;参照两著相关段落,读王文的分析,更觉王说搅混、牵强。笔者在“豆瓣网”读到网友“vivo的日记”一帖(2010-03-27),其称汪著此文抄袭自李龙牧1958年发表于《新闻战线》第1期上的文章《五四时期传播马克思主义思想的重要刊物——“新青年”》。经查对原发期刊李文和汪著,情况确实如“vivo的日记”所言。下面全文录出汪著该段文字:

  《新青年》开始出版正是在袁世凯极力巩固其卖国统治,准备扮演帝制丑剧的时候。辛亥革命在人们心里点燃的短暂的虚妄的希望已经幻灭了,建立了四年的“中华民国”不仅没有真正走上富强之道,连“民国”的招牌都岌岌可危。于是,《新青年》的第一个结论是辛亥革命并没有在中国建立起民主政治,还需要大张旗鼓地宣传资产阶级民主思想,争取实现名副其实的民主共和国。这种政治性结论直接引导了“五四”知识者对思想文化的重视。袁世凯称帝前便已在提倡祭天祀孔,以便从思想体系上为帝制作张本;《新青年》在袁世凯称帝时发表的文章中也便开始具体地反对儒家的“三纲”和“忠、孝、节”等奴隶道德。①1916年秋,保皇党康有为上书黎元洪、段其瑞,主张定孔教为“国教”,列入“宪法”,《新青年》便陆续发表了许多文章,从反对康有为扩大到对整个封建伦理道德的批判。②这一方面是因为这个复古逆流确与帝制复辟的阴谋有关,而更重要的是当时进步的思想界有一种比较普遍的认识,即认为要想在中国实现民主政治,便必须有一个思想革命,或者如当时所说的“国民性”改造,从而断言“伦理之觉悟为最后之觉悟”③——从“中体西用”到“托古改制”,从政治革命到文化批判,“传统”的各个层面至此被想象为一种具有必然联系的整体而遭到彻底的否定,其标志便是普遍皇权与社会文化传统的内在关联得到深刻的揭示,而“中庸”的思想模式,“折中”、“公允” 的生活态度被激烈的、否定性的、整体观的思维模式所代替。④(第61-62页)

  比对李文和汪著,我们可以发现:第一,汪著这个自然段全文约6百字,前约六分之五来自对李文第二、四自然段的抄袭,抄袭基本是逐字逐句,但有几处跳跃;第二,该自然段后六分之一,即“从‘中体西用’”开始,汪著对李文第四自然段结尾进行了改写,并且很快转入对王彬彬指出的林毓生著作相关段落结尾部分文句的揉和式使用。第三,在汪著这个自然段中,加了四个注(王文引用此段时略去了)。这个四个注,前两个是完整照抄李文原注,后两个是汪著作者加上的。加第3注,是因为汪著作者在抄袭的李文语句中加上了一句自己引用的陈独秀的原话,注释内容是陈著书名;汪著第4注内容如是:“鲁迅对‘中庸’的批判可参见邱存平《关于鲁迅对中庸思想的批判》一文,见《鲁迅研究动态》1987年第10期。”

  从上分析,可见汪著这个自然段有三个特点:第一,抄袭严重;第二,抄袭手法混用;第三,作者是熟悉注释规则的。对于钱理群等用“技术问题”来否定王文指证的抄袭,我们有必要提请他们注意:汪著这个自然段与邱文,相同点只有“中庸”、“折中”、“公允”三词;相反,这个自然段,主要文字直接抄自李文,结尾文字和意思又基本属于林著,为什么汪著作者不注李文和林著,反而注邱文呢?

  王文长达万余言,但仅具体指证了汪著第一编,即三分之一篇幅(全书共三编)的抄袭问题。尽管如前文所言,王文的指证能确凿落实“抄袭”的,只是六处;但这六处中有四处是大段落抄袭。因此仅就汪著这三分之一而言,恐怕抄袭情况也不可谓之不严重。这样的抄袭情况,无论是在20世纪80年代,还是在今天;也无论是对于专家学者,还是对于博士学生,恐怕都难以用“不够学术规范”或“不成熟”来开脱之罢?

 

  三、勿以混搅历史的办法强拉古人为今日抄袭之辈背黑锅、作保护

 

  严肃认真地揭露和甄别抄袭是非,消极地讲,是惩戒学术不端行为;积极地讲是鼓励和保护学术创新。实际上,对抄袭的揭露和甄别,本身就是一个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活动。学术抄袭不仅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也向读者、甚至学术界屏蔽了真实的学术源流。抄袭的屏蔽作用,在那些一度被推崇为杰作、甚至经典的“抄袭之作”的流传中,影响更大。甄别抄袭,就是一个正本清源的工作。

  然而,令人惊异的是,这次揭露抄袭似乎非但未给中国学界带来积极的帮助,反而激发了某些学者把今天学者的抄袭帐赖在古人身上的勇气。比如,扬州大学教授姚文放在向媒体为校友汪晖的抄袭辩护时,公然使用了“古人也曾把名著据为己有”的奇论,并且说:“现代以来许多知名学人也有类似情况,例如鲁迅评价陶渊明并不是浑身静穆,既有‘采菊东篱下,悠然见南山’这样闲适的一面,也有‘刑天舞干戚,猛志固长存’这样金刚怒目的一面。此话最早是朱熹说的,但鲁迅当时也没有说明引用何处——这在当时,是完全许可的。”(《扬州晚报》2010年3月29日)。鲁迅真是把朱熹的妙语“据为己有”,而“不说明”吗?我们看看这两位先师究竟如何说的: 

  李太白诗,不专是豪放,亦有雍容和缓底,如首篇“大雅久不作”,多少和缓!陶渊明诗人皆说是平淡。据某看,他自豪放,但豪放得来不觉耳。其露出本相者是《咏荆轲》一篇,平淡底人如何说得这样言语出来!(《朱子语类·论文下(诗)》)

  又如被选家录取了《归去来兮辞》和《桃花源记》,被论客赞赏着“采菊东篱下,悠然见南山”的陶潜先生,在后人的心目中,实在飘逸得太久了……就是诗,除论客所佩服的“悠然见南山”之外,也还有“精卫衔微木,将以填沧海,形天舞干戚,猛志固常在”之类的“金刚怒目”式,在证明着他并非整天整夜的飘飘然。这“猛志固常在”和“悠然见南山”的是一个人,倘有取舍,即非全人,再加抑扬,更离真实。(《鲁迅全集·“题未定”草(六)》) 

  朱喜讲陶渊明“豪放得来不觉耳”,称其《咏荆轲》是“露出本相者”;鲁迅讲陶渊明有“猛志固常在”和“悠然见南山”的两面,用的例是《读山海经》。朱熹讲陶是豪放与平淡的统一,鲁迅讲陶是飘逸与怒目的对立。鲁迅如何“剽窃”了朱熹呢?精卫填海等于荆轲刺秦?姚文放教授是真不知原委,还是蓄意搅混历史以便拉起在九泉下长眠了数十载的鲁迅来给当代抄袭之辈背黑锅呢?这样的学识和态度,如何面对鲁迅?如何面对讲台下的子弟?

  有识之士都承认,学术剽窃已成中国学术的大害。中国学术欲得救治,学界必须有勇气直面抄袭。如果以无原则的庇护和无理的赖账,中国学术未来必无生机可言。

 (中华读书报,2009-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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