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帖由 剩翼 于 2012-4-11 10:39 发表
具体的法律问题我是不懂啦。我觉得方舟子认为韩寒作品有人代笔,就是指韩寒不享有对一些作品的著作权,我说的质疑著作权就是这个意思,或许我的表述错了,还望指正。 剩翼兄这里的解释基本赞同,但有所保留。 诚如兄言,著作权属于私权,它不以别人的意志为转移,且著作权的保护不如“银行存款”等物权的保护成熟。比如说,一般情况下,即使方舟子有确凿的证据证明韩寒代笔,但只要韩寒不承认且原作者不主张,那么著作权还是属于韩寒。从私法的层面上,不太好再做法律角度和事实角度的区分。因此,方舟子质疑韩寒有代笔不能概括或者抽象为质疑韩寒的著作权,两者有交叉,但不是被包涵与包涵的关系。 当然,从这个问题出发,不是想论证这个提法到底严密不严密,就兄的解释来言我是基本赞同的。我所保留的地方,是兄通过类比最终得出了一个侵犯私权的结论。这里面感觉有些跳跃,作为被质疑的“私权”是著作权,最后被侵犯的“私权”也是著作权么?如果说方舟子质疑韩寒的著作权基本成立的话,但是说方舟子侵犯韩寒的著作权则万不可能成立了。如果说最后被侵犯的“私权”不是著作权,那又是什么权呢?兄又为什么要强调著作权是私权呢。 另外有两点不解: 兄在41楼对灵儿说“劝你一句:多看文章,少管作者……即使这些作品不是那个叫韩寒的人写的,我也觉得没什么”。我的揣测是,兄看重的是文章本身,作者倒在其次。但是兄在11楼也说“看过这场辩论,对我最大的益处就是知道有些人的真实水平,以后就不会再为他们浪费时间。”我的揣测是,兄可能不大会再看那些人的文章,也就是知人看文的意思。如果没揣测错的话,我觉得这两者之间貌似有双重标准之嫌。 兄在42楼的大意是没有证据的质疑就是对私权的侵害?那么,这里有两个问题值得探讨。第一,私权到底能不能质疑?第二,证据到底是过程还是结果。如果私权不能质疑,那么与有证据和没证据有多大关系?“这个可以有”是应然问题,“这个真没有”是实然问题。实然问题并不能否定应然问题。进而,证据的有无,只有在质疑(质证)之后,否则还没见面怎么就知道有无了呢?即使等到无也不能就说是侵犯私权吧,那岂不是有点像“引蛇出洞”。当然,没有证据的质疑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并不能论证出质疑缺乏权利。 ps:水云间里好像转过一篇文章,大概是陈嘉应写的吧,里面貌似表达过为什么可以是黑熊而不是爱滋病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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