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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酒神

[思 想] 倍魄:关于韩寒:一个60后对80后说的话(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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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1 21:43:5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剩翼 于 2012-4-11 10:39 发表 具体的法律问题我是不懂啦。我觉得方舟子认为韩寒作品有人代笔,就是指韩寒不享有对一些作品的著作权,我说的质疑著作权就是这个意思,或许我的表述错了,还望指正。

 

剩翼兄这里的解释基本赞同,但有所保留。

诚如兄言,著作权属于私权,它不以别人的意志为转移,且著作权的保护不如“银行存款”等物权的保护成熟。比如说,一般情况下,即使方舟子有确凿的证据证明韩寒代笔,但只要韩寒不承认且原作者不主张,那么著作权还是属于韩寒。从私法的层面上,不太好再做法律角度和事实角度的区分。因此,方舟子质疑韩寒有代笔不能概括或者抽象为质疑韩寒的著作权,两者有交叉,但不是被包涵与包涵的关系。

当然,从这个问题出发,不是想论证这个提法到底严密不严密,就兄的解释来言我是基本赞同的。我所保留的地方,是兄通过类比最终得出了一个侵犯私权的结论。这里面感觉有些跳跃,作为被质疑的“私权”是著作权,最后被侵犯的“私权”也是著作权么?如果说方舟子质疑韩寒的著作权基本成立的话,但是说方舟子侵犯韩寒的著作权则万不可能成立了。如果说最后被侵犯的“私权”不是著作权,那又是什么权呢?兄又为什么要强调著作权是私权呢。

 

另外有两点不解:

 

兄在41楼对灵儿说“劝你一句:多看文章,少管作者……即使这些作品不是那个叫韩寒的人写的,我也觉得没什么”。我的揣测是,兄看重的是文章本身,作者倒在其次。但是兄在11楼也说“看过这场辩论,对我最大的益处就是知道有些人的真实水平,以后就不会再为他们浪费时间。”我的揣测是,兄可能不大会再看那些人的文章,也就是知人看文的意思。如果没揣测错的话,我觉得这两者之间貌似有双重标准之嫌。

 

兄在42楼的大意是没有证据的质疑就是对私权的侵害?那么,这里有两个问题值得探讨。第一,私权到底能不能质疑?第二,证据到底是过程还是结果。如果私权不能质疑,那么与有证据和没证据有多大关系?“这个可以有”是应然问题,“这个真没有”是实然问题。实然问题并不能否定应然问题。进而,证据的有无,只有在质疑(质证)之后,否则还没见面怎么就知道有无了呢?即使等到无也不能就说是侵犯私权吧,那岂不是有点像“引蛇出洞”。当然,没有证据的质疑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并不能论证出质疑缺乏权利。

 

ps:水云间里好像转过一篇文章,大概是陈嘉应写的吧,里面貌似表达过为什么可以是黑熊而不是爱滋病患者。

[ 本帖最后由 木耳 于 2012-4-11 22:1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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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2 14:04:26 | 显示全部楼层
先来回答这个著作权的问题,我同意木耳兄你的意见,说方舟子质疑韩寒的著作权,基本成立。不过说侵犯那是不成立的,我个人觉得如果方舟子把韩寒的作品写上自己的名字发表,那是侵犯韩寒的著作权无疑。至于方舟子究竟侵犯了韩寒什么私权,我觉得是名誉权。方舟子对公众宣称韩寒作品有人代笔,这影响到了韩寒的公众名誉,不管方舟子有没有证据,韩寒都可针对他的行为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有没有证据会影响到判决的结果,如果有证据,那么方舟子的赢面比较大,如果没有,韩寒的赢面比较大。对于方舟子也是一样,方舟子有没有证据都可以质疑,只不过你既然质疑,就得为你的所作所为承担相应的代价,人家不理你,这是代价,人家反驳你,骂你这也是代价,人家告你,这同样是代价,你没证据,只要你够胆,你还是可以质疑,自己承担后果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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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2 14:13:11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木耳 于 2012-4-11 21:43 发表  兄在41楼对灵儿说“劝你一句:多看文章,少管作者……即使这些作品不是那个叫韩寒的人写的,我也觉得没什么”。我的揣测是,兄看重的是文章本身,作者倒在其次。但是兄在11楼也说“看过这场辩论,对我最大的益处就是知道有些人的真实水平,以后就不会再为他们浪费时间。”我的揣测是,兄可能不大会再看那些人的文章,也就是知人看文的意思。如果没揣测错的话,我觉得这两者之间貌似有双重标准之嫌。
这个我觉得没什么双重标准吧。人的一生时间有限,不可能什么文章都看,总得筛选,去芜存菁,挂一漏万的情况都可能出现,谁让时间这个人生的成本有限呢?我劝灵儿的话,说的是看到好的文章,吸收文章的精华乃第一要务,至于写的那个人,对一个普通读者,并不重要。除非你做粉丝,或者你是某些行业的从业者,否则你不必去关心人家血型星座三围喜欢的食物等等。我这两段话完全是两个意思,请勿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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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2 14:23:00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木耳 于 2012-4-11 21:43 发表  兄在42楼的大意是没有证据的质疑就是对私权的侵害?那么,这里有两个问题值得探讨。第一,私权到底能不能质疑?第二,证据到底是过程还是结果。如果私权不能质疑,那么与有证据和没证据有多大关系?“这个可以有”是应然问题,“这个真没有”是实然问题。实然问题并不能否定应然问题。进而,证据的有无,只有在质疑(质证)之后,否则还没见面怎么就知道有无了呢?即使等到无也不能就说是侵犯私权吧,那岂不是有点像“引蛇出洞”。当然,没有证据的质疑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并不能论证出质疑缺乏权利。
我没说过方舟子没有质疑的权利,你当然可以质疑,不过就像我上面说的,无凭无据就去质疑人家,结果一般不会令人满意。好像你在大街上找到一个路人,问人家:“喂,我质疑你杀了人,或者我质疑你的钱不是好来的,我质疑你有外遇......,因为我有质疑的权利!”,要是说你有权利,你还真有权利,不过你恐怕得承担一些这样质疑的后果。一般情况下,轻则被视为精神病患者,重则挨到暴打。当然,你要不在乎这些,反正我也有权利,我就是有权利,那也随你,自己承担后果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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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2 19:34:0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剩翼 于 2012-4-12 14:04 发表 先来回答这个著作权的问题,我同意木耳兄你的意见,说方舟子质疑韩寒的著作权,基本成立。不过说侵犯那是不成立的,我个人觉得如果方舟子把韩寒的作品写上自己的名字发表,那是侵犯韩寒的著作权无疑。至于方舟子究竟 ...

 

这段大部分完全赞同。但最后一部分还是有疑惑,韩寒悬赏2k万请人指出代笔者,现在有人指出来了,又以指错了为由来攻击别人这合适么?这跟“引蛇出洞”有什么不同?

[ 本帖最后由 木耳 于 2012-4-12 20:5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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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4-12 20:25:51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行香子 于 2012-4-11 11:29 发表 真的是有人指鹿为马么,还是只是赞扬鹿的某些优点呢。况且谁是傻子呀,大都知道鹿只是鹿,马也只是马而已。不过许多人喜欢鹿罢了。木心有句诗,柏拉图认为自己是对的,春天也从来不肯错。是呀,谁会认为自己是不科 ...

 

“科不科学又是谁能说了算的呢。”这个由科学说了算,自有一套科学方法可以精确分别科学与不科学。比如指鹿为马,鹿和马的定义、特殊性都不一样,肯定不是同一事物,如果有人非说鹿是马,就可判定不科学。

 

另外,你提到强加的问题。我是这么理解的,强加当然有很多种。韩寒可能谈不上强加,但应该考虑他的公众人物身份、网络自媒体的现实。他自己写文章,爱写什么写什么,不管对错,都是他自己的事情。但现在,他通过自媒体、或其他媒体方式放大,以公众人物,粉丝动辄上百万的身份发表文章,文章里如有一些不科学的观点,对一些没有很强分辨能力的粉丝,是有影响的。应该对这种影响有所限制,不能完全听之任之,比如“书在那里,你读也可以不读,人在那里,你喜欢也可以不喜欢,媒体在那里,你相信也可以不相信”,这样是不行的。比如目前部分倒韩的人士,就是打着倒韩的旗号来施加限制的影响力。再比如**片,国外是合法的,通过电视等媒体播放,但也要设限制级,限制低龄儿童观看,也一种限制。

 

 

[ 本帖最后由 酒神 于 2012-4-12 20:5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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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2 22:48:0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木耳 于 2012-4-12 19:34 发表  这段大部分完全赞同。但最后一部分还是有疑惑,韩寒悬赏2k万请人指出代笔者,现在有人指出来了,又以指错了为由来攻击别人这合适么?这跟“引蛇出洞”有什么不同?
悬赏这种做法实不明智。不过不明智是说韩寒这样做对自己没什么好处,或者说害处大于益处,但也不能说错误,悬赏也是韩寒的权利。既然是悬赏,自然是你指出正确的代笔者才会得到赏金,否则随便找个人来领赏恐怕才不合适。但话说回来,韩寒说人家指错了,也得拿出证据证明人家确实错了,否则与欺诈无异。其实最严重的问题是,韩寒根本无法证明自己的文章没有人代笔,其实要证明自己的文章不是自己写的还算容易,但要证明文章就是自己写的,恐怕上帝来了也没这个本事,如果韩寒不搞悬赏这些东西,那么举证的责任全在方舟子一方,说让您质疑呢?谁质疑谁举证,因为这毕竟不是公诉,但一搞悬赏,人家找出一个代笔者来,结果自己反而有了举证的责任,而他自己又没办法证明,这样一来就尴尬的很了,这也是我说为什么悬赏不明智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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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2 23:11:58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酒神 于 2012-4-12 20:25 发表  “另外,你提到强加的问题。我是这么理解的,强加当然有很多种。韩寒可能谈不上强加,但应该考虑他的公众人物身份、网络自媒体的现实。他自己写文章,爱写什么写什么,不管对错,都是他自己的事情。但现在,他通过自媒体、或其他媒体方式放大,以公众人物,粉丝动辄上百万的身份发表文章,文章里如有一些不科学的观点,对一些没有很强分辨能力的粉丝,是有影响的。应该对这种影响有所限制,不能完全听之任之,比如“书在那里,你读也可以不读,人在那里,你喜欢也可以不喜欢,媒体在那里,你相信也可以不相信”,这样是不行的。比如目前部分倒韩的人士,就是打着倒韩的旗号来施加限制的影响力。再比如**片,国外是合法的,通过电视等媒体播放,但也要设限制级,限制低龄儿童观看,也一种限制。
这个限制恐怕得慎重一些,你可一些通过写文章驳斥其观点,指出其错误,这没有问题。但动用公权力限制其说话的权利,恐怕就涉及到干涉言论自由的问题,变成强迫为善了。所以,所谓“打倒”,若是比喻意义,就无所谓了,若是真的限言,那是坚决要反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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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4-12 23:41:2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剩翼 于 2012-4-12 23:11 发表 这个限制恐怕得慎重一些,你可一些通过写文章驳斥其观点,指出其错误,这没有问题。但动用公权力限制其说话的权利,恐怕就涉及到干涉言论自由的问题,变成强迫为善了。所以,所谓“打倒”,若是比喻意义,就无所 ...

 

对,我没有说清楚的就是这个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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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3 11:13:2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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