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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由《反抗绝望》谈“共同责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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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9 20:42: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汪晖先生及其著作《反抗绝望》涉嫌抄袭一事,是我最近关注的最多、也最为重视的一个学术问题。自从王彬彬先生的文章发表以来,对此事的反响颇为分化。大多数媒体都是以充满噱头的标题对此进行报道,有的甚至仿佛已经盖棺定论一般,不知是否有一些其他原因混杂其中,比如对爆炸性新闻的追求或者对当代学界丑闻不断的不满与不信任,抑或只是单纯的报道。

对于汪晖先生,我是充满着敬意的。当然,并不是因为我信服或者完全同意汪先生所谓“新左派”的观点,而是因为无论在其作为《读书》杂志主编,还是在大学任教,包括在先生的几本著作中,所体现出来的独立思考、对真理的追求、原创精神以及作为知识分子的人文精神令我感动,并为之一振。在如今这缺乏大师、气氛浮躁的学界,坚持自己的信念,实属不易,颇为难得。不过汪先生的著作,我其实也只是读过《反抗绝望》、《去政治化的政治》、《现代中国思想的兴起》这几部罢了。

这次出现问题的是《反抗绝望鲁迅及其文学世界》这篇20多年前的论文。

80年代初期中国的教育、科研状况是众所周知的,学术界百废待兴,在资料来源、信息化程度、学术规范培养、国际化接轨等方面几乎都在重建。在王彬彬先生文章出现以后,我针对王先生所提的各点,结合《反抗绝望》和李泽厚等先生相关的作品,重新阅读了一遍,发现所涉及的问题的确存在,但是正如钱理群等学者说的,应该是引文不够规范等“技术层面的问题”,但要说汪晖先生恶意剽窃恐难成立,或者至少没有达到极为严重的程度。毕竟这篇论文是在二十多年前那种资源匮乏、信息化程度极低的背景下完成的,由于很多资料或文献的缺失,导致在引用或者转述别人的观点时没有能够明确地标识出来,且当时的教育体系对于学术规范问题也只是刚开始重视,其学术规范程度与具体的规定,自不能于今日同日而语,这也就是很多维护汪晖先生的朋友所说的“时代原因”,当然,也有很多反对者,关于这一点,笔者已经非常欣慰得看到不少人对于“学术规范”进行了考据,言之有据(详见天涯转贴《“时代”一说不足为汪晖开脱,因为他那时也在谈学术规范》),而并不是在凭空探讨,简单指责。

但是笔者本文的重点,并不在于单纯地去讲汪先生的问题到底是出在个人还是时代,而是由此而讨论个人责任与时代原因两者的异同。

时代原因,或者有时称为社会原因或者时代特殊性,这个词经常会出现在很多历史评价或者个人回忆中,往往是指那些人们普遍认为不以意志为转移的,或者人力所无法控制的具有深刻时代烙印的影响因素。在很多情况下,大多是以一种极为无奈的语气,叙说着个人在时代潮流下的无奈与悔恨。

只是,在很多重大历史事件,尤其是悲剧性事件面前,很多人都会形成集体失忆,仿佛自己身处事外,甚至对时空来说都是一个旁观者一般,不愿意去回忆,尤其是不愿意去回忆自己在那个时期到底做过什么、说过什么、看到了什么,并否认自己与之的一切联系,这似乎又是一种在特定历史事件中逃脱个人责任的托词,或者说是使自己心安、逃脱良心谴责的理由。个人在历史发展过程中真的如此弱小,以至于甚至不能替自己选择吗?进一步说,在特点历史事件发生之后,当事者,无论在这个时间段中制订了、促进了、反抗了抑或大多数无作为的那些人,能否以此为理由而逃脱责任呢?我想为了把这个问题说清楚,必须将责任分一下类,一种是个人责任,另一种就是共同责任。

这里所讲的共同责任,并不是一般法律意义上的。而是指存在于一个集体中,作为一个具有社会性,但是仍具有极大的独立性的个体,与其他相似个体所共同具有的对这个集体的行为所担负的责任。目前这不在法律领域中被追究,而是在道德伦理的名义下接受审判。

为了说明两者的区别,以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的德国与日本为例。

一般来说,我们都承认这样一个事实,那就是德国,自上而下几乎所有德国人民都对二战历史有着客观、发自内心的反省意识,而相反,日本人则至今缺乏勇气正面探讨那段历史。至于其原因,正如李乐曾先生在《评德国和日本不同的二战史观》一文中说的那样,“造成德日两国在这一问题上的重大区别的原因是多方面、多层次的,它可以总体上分为外部因素和内部因素两个方面。外部因素包括:盟国战后对德国和日本不同的处理方式和不同的处理结果;战后各受害国、受害民族在二战历史问题上对德国和日本采取的不同态度。” 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明显不同的取向,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导致了两国对战争责任承担上的不同。德国人在战败初期,“大部分德国人实际上处于一种精神休克状态,他们对纳粹制度的认识和反省首先采取了一种冷漠和麻木的态度,盟国军事管制当局对德国人进行的大规模政治审查、人员身份鉴定和甄别更加重了这一消极情绪。德国人对纽伦堡审判中揭露的纳粹罪行虽然感到震惊,但德国公众普遍认为这是‘胜利者的审判’,同时反对各国舆论对德国人‘集体过错’的指责。”当然,这种逆反情绪在日本同样存在,甚至更为严重。虽然一开始法庭并不准备审判所有德国人民,或者说认为当时大多数德国人并不对此负个人责任,就像阿伦特所说的“平凡的罪恶”,但是并不代表德国人对二战不负任何责任,这也就是共同责任,这在施佩尔的证词中多次被提到,毕竟,如戈培尔所说的,是德国人民赋予希特勒以权力,也是他们放任纳粹的反人道暴行,同样是他们在占领法国时兴奋异常,“德国人民选择了自己的命运。”而经过纽伦堡审判、乌尔姆审判,直到后来的奥斯维辛审判对于事实的不间断的揭露,越来越多的当事人或者受害者在良心或者责任的驱使下走到了大众的视野当中,努力地还原历史的真相,呼吁德国人承担战争责任,这在事实上直接导致了1968年以及整个时间跨度当中战争亲历者和战后一代对自身责任、民族责任的反省,从而逐渐从富有建设性的角度开始逐渐接受“集体过错”或者叫做“共同责任”的说法。从更本质上讲,正是由于几乎所有人,尤其是那些原本保持沉默、集体失忆的经历者、拥有个人责任而对过去闭口不谈的施暴者以及战后第一代德国的青年,无论自身是否对过去的悲剧负有个人责任(当然很多人负有个人责任的施暴者都被审判),都感受到了整个民族的“集体过错”和“共同责任”的压力,并通过对纳粹的追捕和审查,就其每一个个人来说,更是“迫不及待地打破沉默,清算父辈们的历史,对他们进行公开的政治和道德的审判,试图以此摆脱上一代留下的不堪重负的历史耻辱。”在这里,李先生所谈的这个“历史耻辱”正是每个人在面对历史和时代的时候所感受到的来自整个民族、国家、社会、集体过去罪行的共同责任。而这样的共同责任意识,使得这个民族中的所有人都迫于正义和良心的审判,一代一代地将整个民族的共同记忆传承,所有人一起担负着过去的历史所赋予他们的反思悲剧、避免悲剧的共同责任,而为了摆脱这种“历史耻辱”,最好的方法是通过社会整体的自觉意识去建立他们更好的未来,而这种自觉意识,是法律所强调、所审判的个人责任无法带来的,如果缺少这种对于民族共同责任的担当和自觉意识,单纯的个人责任和法律审判将仅限于亲历者那一代,而后人则很有可能,如果再加上没有真实的历史(这当然是应该由原本集体失忆的那些亲历者所讲述的)可以供他们学习,对这种来自正义的压力转化为一种对正义本身或历史本身的逆反心理,那么悲剧很快就将被遗忘。当然,这里所讲的共同责任或者历史耻辱并不是要追寻一个人、一个团体乃至一个民族的原罪,而是如何将这种耻辱转变为一种民族的共同责任,而分担到每一个成员身上,通过他们自身的自觉担当的意识去进行纪念,从而去减轻自身的责任,避免悲剧的重演,毕竟,没有重复上演的未来才是我们人类最重要的。

相反,作为日本人来说,日本人非常在乎个人与集体的耻辱感,以至于他们在感受责任、罪责与耻辱的时候比其他民族或个人更加敏感与强烈,这种思维方式不仅在二战战场上有深刻地诠释,更在当今的日本人身上有相当多的体现,那么为什么面对二战这样的过去的时候,日本人却选择了集体失忆、否认甚至篡改历史,这似乎与土居健郎笔下的日本人大相径庭,正如土居健郎在《日本人的心理结构》中所说的那样,“在日本这个社会,即便出了丑闻,一般不会过多地去追究个人责任,有关系的人大都承担某种责任而主动提出辞职。”这表面上看来是与战后日本人的反思状况是相反的,但是其实却正好可以说明日本人逃避共同责任的原因。我们可以这么解释,一般的耻辱会使得相关的日本人感到耻辱,辞职甚至自杀,但是当这种耻辱积累到了一定程度,以至于整个民族都经受不起这种压力的时候,选择集体失忆、集体逃避反倒比去担负责任或进行偿还更加合适,再加上美国在正义与战略利益之间,选择了将冷战放在第一位,而将日本作为附属的战略,因此在东京审判的时候并没有触及深层的社会体制以及日本民族本身,而仅是作秀似的审判了一部分首脑,这也直接导致了日本人对这次战争与恢复共同记忆的责任产生了一定程度上的侥幸心理。虽然事实证明这样的选择只顾及了亲历者那一代人的利益与所谓的良心的短暂安宁,却使得整个民族都处于历史与正义的问责之下,惶惶而不可终日,只得将关于历史和民族共同责任的谎言传递给后人,并继续编织下去,以一种幼稚的反叛来逃避自己应尽的关于记录客观真实的悲剧性过去与创建各民族互相负责的美好未来的、一个民族及其中每一个成员所负有的共同责任。笔者曾经在日本生活过数年时间,每当提起侵华历史的时候,绝大多数人以不清楚搪塞,仿佛不清楚就是没有责任。时至今日,我们并不是要求日本人赔偿或者赎罪,只是在日本右派言论和行为中,我们看不到关于和平的未来的保证。而这,正是因为亲历者逃避了这个民族的共同责任,也就是将真实的共同记忆告诉后代,以避免再发生悲剧的责任。

但就个人责任而言,有一段令我印象深刻的谈话,在2004年的电影《帝国的毁灭》中,希特勒的秘书荣格小姐在年迈的时候说过一段话,大意是在德国战败之后,虽然她看到了很多纳粹骇人听闻的罪证,但是她认为作为一个普通的秘书,她并无罪责,这就是指她对于这场战争的个人责任而言的,但是当她看到与她同龄的Joseph-Strasse因为反抗纳粹而被处死的事迹时,她才发现原来年轻并不是借口,自己受到了良心的谴责,这则是对作为一个德国人的共同责任而言的。

由于共同责任的特殊性,对于共同责任的审判与个人责任应当截然不同,个人责任可能在很多情况下属于法律责任,当然也有部分是道德责任,因此审判更多应该由法律进行,但是共同责任则更多是一种道德的审判,那么对于这些当事人来说,什么是道德呢,或者说如何去判断共同责任的严重程度呢?关于这一点是有待我们进一步思考的,徐贲先生在《人以什么理由来记忆》一书中认为,“‘道德’不是指见证者在邪恶统治下,在不堪的苦难中,宁愿玉碎不愿瓦全的反抗精神,也不是指他们抱有‘正义必将战胜邪恶’的坚定信念。‘道德’指的仅仅是,在邪恶看上去牢不可破,苦难看上去遥遥无期的环境下,仍然不相信邪恶和苦难就是人本应该是那样的活法。人之所以能这样‘不相信’,是因为人的道德意识还在其作用。坚持正义是节烈者的道德,而不相信邪恶则是卑微者的道德。”这种说法,当然是针对如德国、日本甚至苏联在发生悲剧的特定时期的大多数而言的,在这些特定的历史情况下,凡是反抗的人都未能活下来,因此与其说他们是道德的,不如说他们是英雄或烈士,那么这种标准当然是合理的,只是如果到此为止,那么仍然没有能够履行共同责任,正如我在德日两国对二战的反省时说过的,共同责任,作为对集体的行为负有的记录、监督、反思等方面的责任,更为重要的是对真实和真理的记录和传承,因此对于笔者来说,除了徐贲先生所说的“道德行为”之外,活下来的人,无论是施暴者、受害者还是大多数平凡的沉默者,完整地叙述自己的经历与记忆,从而为后人留下珍贵的记录,也只有这样,苟活下来的人才能够为自己当时的苟活找到“道德”的意义,从而完成自己的共同责任。完成这样的共同责任,则是一个人“道德”判断的重要标准。

但是这里的共同责任不仅仅存在于那些极权或非常态的政治社会体制下,即使在正常生活当中,居于不同集体的个人,比如民主社会、学术界、班级、小组等等,同样有对于自己所处集体的行为的共同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并不涉及生命,那么关于“道德”的标准,或者共同责任的判定则应该比上述的要求更加严格。但是这种共同责任在这个领域的积极作用或影响仍然是巨大的。

回到汪晖先生这一次的事件上,想必大家都会承认这篇论文写作的时代背景的确处在百废待兴的年代,这也就是笔者在一开始的时候提到的所谓“时代原因”,以笔者对于汪先生及其著作的阅读,我不太能够相信这是出于汪先生本意的恶意抄袭,而觉得主要问题出在了当年的学术规范和信息化程度等问题上,但是正如本文主要讲述的那样,即使汪先生对此不负、或者仅在较小程度上负有个人责任,并不意味着其对于学术界没有笔者所说的共同责任。毕竟,以汪先生的智识,应该知道这篇论文是出了一些问题的,而没经过校正却多次再版,也不得不说是有一定责任的,如果这次事件没有好好解决,恐怕对于学界会有不好的影响,同时也会对同时代拥有类似状况的学者做出了一个不好的榜样,而对后代学者对80年代的学术产生怀疑。因此就笔者的意见,我希望不仅汪先生,在80年代有过相似问题的学者,最好能够联名发表声明,解释当时的状况,并向学界和读者致歉,并规范自身的著作,这也就是担负起了自己对于80年代学界规范问题的共同责任。80年代的那一批学者,如今也是各个领域的学术领头人和中坚学者了,相信这样的声明并不会影响他们的威望,相反,会在一定程度上重建人们对于学术界的信任,为后代学者传递一种认真严谨、敢于担当、有错即改的学术风范,从而尽量避免以后类似情况的出现,并为那个时代正名,这也就是共同责任所能起到的重要作用。

笔者只是一个学术界的门外汉,虽有志于此,但任重而道远,这篇文章,有可能会冒犯当代学界大家,可殷殷切切,窃以为能有所裨益于心中神圣的学术界的发展,不得不说。

此刻,正值2010年全球熄灯一小时前夕,笔者早早地关掉了宿舍中的灯,并即将关闭伴随我今夜思考的电脑,但是在这沉寂的夜色当中,我总感觉我自己对于我们脚下的这片土地的保护所应尽的责任应该不止这样。如果有一天,地球毁在了我们自己的手里,我并不会因为我个人不使用一次性筷子或者一次性餐盒而感到罪责的减轻,我们都负有对未来的共同责任。

发表于 2010-3-30 19:30:01 | 显示全部楼层
思考相当深入,佩服,赞同加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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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9 21:36:35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此深入的思考,如此理性的态度,难能可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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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9 22:00:4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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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zhangqian在2010-3-29 20:42:53的发言:

这里所讲的共同责任,并不是一般法律意义上的。而是指存在于一个集体中,作为一个具有社会性,但是仍具有极大的独立性的个体,与其他相似个体所共同具有的对这个集体的行为所担负的责任。目前这不在法律领域中被追究,而是在道德伦理的名义下接受审判。

为了说明两者的区别,以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的德国与日本为例。

一般来说,我们都承认这样一个事实,那就是德国,自上而下几乎所有德国人民都对二战历史有着客观、发自内心的反省意识,而相反,日本人则至今缺乏勇气正面探讨那段历史。至于其原因,正如李乐曾先生在《评德国和日本不同的二战史观》一文中说的那样,“造成德日两国在这一问题上的重大区别的原因是多方面、多层次的,它可以总体上分为外部因素和内部因素两个方面。外部因素包括:盟国战后对德国和日本不同的处理方式和不同的处理结果;战后各受害国、受害民族在二战历史问题上对德国和日本采取的不同态度。”
   
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明显不同的取向,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导致了两国对战争责任承担上的不同。德国人在战败初期,“大部分德国人实际上处于一种精神休克状态,他们对纳粹制度的认识和反省首先采取了一种冷漠和麻木的态度,盟国军事管制当局对德国人进行的大规模政治审查、人员身份鉴定和甄别更加重了这一消极情绪。德国人对纽伦堡审判中揭露的纳粹罪行虽然感到震惊,但德国公众普遍认为这是‘胜利者的审判’,同时反对各国舆论对德国人‘集体过错’的指责。”当然,这种逆反情绪在日本同样存在,甚至更为严重。虽然一开始法庭并不准备审判所有德国人民,或者说认为当时大多数德国人并不对此负个人责任,就像阿伦特所说的“平凡的罪恶”,但是并不代表德国人对二战不负任何责任,这也就是共同责任,这在施佩尔的证词中多次被提到,毕竟,如戈培尔所说的,是德国人民赋予希特勒以权力,也是他们放任纳粹的反人道暴行,同样是他们在占领法国时兴奋异常,“德国人民选择了自己的命运。”而经过纽伦堡审判、乌尔姆审判,直到后来的奥斯维辛审判对于事实的不间断的揭露,越来越多的当事人或者受害者在良心或者责任的驱使下走到了大众的视野当中,努力地还原历史的真相,呼吁德国人承担战争责任,这在事实上直接导致了1968年以及整个时间跨度当中战争亲历者和战后一代对自身责任、民族责任的反省,从而逐渐从富有建设性的角度开始逐渐接受“集体过错”或者叫做“共同责任”的说法。从更本质上讲,正是由于几乎所有人,尤其是那些原本保持沉默、集体失忆的经历者、拥有个人责任而对过去闭口不谈的施暴者以及战后第一代德国的青年,无论自身是否对过去的悲剧负有个人责任(当然很多人负有个人责任的施暴者都被审判),都感受到了整个民族的“集体过错”和“共同责任”的压力,并通过对纳粹的追捕和审查,就其每一个个人来说,更是“迫不及待地打破沉默,清算父辈们的历史,对他们进行公开的政治和道德的审判,试图以此摆脱上一代留下的不堪重负的历史耻辱。”在这里,李先生所谈的这个“历史耻辱”正是每个人在面对历史和时代的时候所感受到的来自整个民族、国家、社会、集体过去罪行的共同责任。而这样的共同责任意识,使得这个民族中的所有人都迫于正义和良心的审判,一代一代地将整个民族的共同记忆传承,所有人一起担负着过去的历史所赋予他们的反思悲剧、避免悲剧的共同责任,而为了摆脱这种“历史耻辱”,最好的方法是通过社会整体的自觉意识去建立他们更好的未来,而这种自觉意识,是法律所强调、所审判的个人责任无法带来的,如果缺少这种对于民族共同责任的担当和自觉意识,单纯的个人责任和法律审判将仅限于亲历者那一代,而后人则很有可能,如果再加上没有真实的历史(这当然是应该由原本集体失忆的那些亲历者所讲述的)可以供他们学习,对这种来自正义的压力转化为一种对正义本身或历史本身的逆反心理,那么悲剧很快就将被遗忘。当然,这里所讲的共同责任或者历史耻辱并不是要追寻一个人、一个团体乃至一个民族的原罪,而是如何将这种耻辱转变为一种民族的共同责任,而分担到每一个成员身上,通过他们自身的自觉担当的意识去进行纪念,从而去减轻自身的责任,避免悲剧的重演,毕竟,没有重复上演的未来才是我们人类最重要的。

如果法律,在其作为一个相对于道德的范畴的框架中,能够成立的话,换句话说,如果并不认为法律与道德是截然分离的话,即法律也具有道德性的话,那么很难说以纽伦堡审判而泛称的二战后大审判是个道德审判。德国法学家拉德布鲁赫,正是在纽伦堡审判前夕完成了从实证主义法学说到自然法学说的转变,他的转变不但极大影响了稍后的纽伦堡审判,还标志着整个自然法学说的复兴。这种法律学说和信念,在两个世纪前(以纽伦堡审判为标准)曾经风靡一时,其中最为鲜明的成果即美国宪法、法国人权宣言。这两个法律文件,都有着基本的对于正义和基本人权的追求,并以此作为整个法律的基础,乃至获致了否定恶法和以恶法为支撑的所谓的时代性的能力。这种理念迄今仍然支撑着战后的整个全球政治,其关键性文件即世界人权宣言,甚至于说安理会的建立以及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特殊行动能力的资格也是渊源于这种法律信念。

从这个角度来讲,以二战后大审判来例证共同责任似乎还可斟酌。毕竟这样的共同责任还在法律调控的范围之内,并没有逃逸到一个法律鞭长莫及的时空,在那里,唯有良知引导的道德审判才能让人重回理性。

即使人们不能认同纽伦堡审判是彻底的法律审判,但这仍显示着西方世界对法律审判的推崇。因为纯粹的道德审判太过可怕,不但道德本身殊难界定而易被滥用之外,而且在道德和法律交叉混合的范围中,有些责任用道德审判不公平,有些责任用法律审判也不公平。而德国人在二战中的共同责任就倾向于前者的范围,而汪晖的责任更多地倾向于后者的范围。

至于zhangqian君对共同责任和普通责任的区分以及在道德上必须有所担当的观点,当然是十分赞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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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9 22:03:54 | 显示全部楼层

读罢全文,肃然起敬!我们每个人都对未来、对后代、对历史负有共同责任。

感谢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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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3-29 22:57:1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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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木耳在2010-3-29 22:00:41的发言:

如果法律,在其作为一个相对于道德的范畴的框架中,能够成立的话,换句话说,如果并不认为法律与道德是截然分离的话,即法律也具有道德性的话,那么很难说以纽伦堡审判而泛称的二战后大审判是个道德审判。德国法学家拉德布鲁赫,正是在纽伦堡审判前夕完成了从实证主义法学说到自然法学说的转变,他的转变不但极大影响了稍后的纽伦堡审判,还标志着整个自然法学说的复兴。这种法律学说和信念,在两个世纪前(以纽伦堡审判为标准)曾经风靡一时,其中最为鲜明的成果即美国宪法、法国人权宣言。这两个法律文件,都有着基本的对于正义和基本人权的追求,并以此作为整个法律的基础,乃至获致了否定恶法和以恶法为支撑的所谓的时代性的能力。这种理念迄今仍然支撑着战后的整个全球政治,其关键性文件即世界人权宣言,甚至于说安理会的建立以及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特殊行动能力的资格也是渊源于这种法律信念。

从这个角度来讲,以二战后大审判来例证共同责任似乎还可斟酌。毕竟这样的共同责任还在法律调控的范围之内,并没有逃逸到一个法律鞭长莫及的时空,在那里,唯有良知引导的道德审判才能让人重回理性。

即使人们不能认同纽伦堡审判是彻底的法律审判,但这仍显示着西方世界对法律审判的推崇。因为纯粹的道德审判太过可怕,不但道德本身殊难界定而易被滥用之外,而且在道德和法律交叉混合的范围中,有些责任用道德审判不公平,有些责任用法律审判也不公平。而德国人在二战中的共同责任就倾向于前者的范围,而汪晖的责任更多地倾向于后者的范围。

至于zhangqian君对共同责任和普通责任的区分以及在道德上必须有所担当的观点,当然是十分赞同的。

我曾经偶然间看过一本书,专门讲述二战及其后的审判对于整个法律界的影响,其中包括施米特这些人的专著,本来想写在里面,但是怕会影响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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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3-29 22:59:41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抱香斋在2010-3-29 21:36:35的发言:
如此深入的思考,如此理性的态度,难能可贵!

其实这个主题早就想写,包括以前关于所谓“告密者”的讨论的时候,这次这个时间,以我对汪先生的了解,我觉得他责任应该不大,而且觉得他会明白。。嘿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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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3-29 23:01:1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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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木兰晓芙在2010-3-29 22:03:54的发言:

读罢全文,肃然起敬!我们每个人都对未来、对后代、对历史负有共同责任。

感谢楼主!

谢谢您的支持!

[em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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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9 23:03:09 | 显示全部楼层
写得好,支持原创,加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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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30 10:53:36 | 显示全部楼层
主题选得好,文章写得好;“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谨赠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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