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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 言 学] 【转】陆俭明谈对外汉语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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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29 19:28: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对外汉语教学中,不宜大讲语法,更不能大讲语法理论,这已成为大家的共识。但是,这不等于说,从事对外汉语教学的老师可以不关心语法,可以不学习语法理论。事实告诉我们,对外汉语教学的老师懂得语法,学习掌握一定的语法理论,将大大有助于提高对外汉语教学的质量。

   举例来说,语言构造的层次性和层次分析法是语法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对外汉语教学中,老师绝对不能在课堂上给外国学生大谈语言构造的层次性和层次分析法,但是老师自己如果具有一些这方面的理论知识,那么在教学中就能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较好地分析说明一些外国学生感到难以理解和掌握的语言现象。请看下面三个例句:
    (1)衣服晾干了。
    (2)坑儿挖浅了。
    (3)头发剪短了。
    这三个例句从格式上看,都是“名词+动词+形容词+了”,但它们所表示的意思却并不相同。例(1)的意思是,洗了的衣服需要晾干,通过晾晒,达到了晾干的目的。我们不妨把这种意思概括为(A)“预期目的的实现”。例(2)的意思是,坑儿挖得过于浅了,不合预期的要求。我们不妨把这种意思概括为(B)“预期目的的偏离”。例(3)则有岐义,既可表示(A)“预期目的的实现”——头发长了,需要剪短,理发后达到了头发剪短的目的;也可以表示(B)“预期目的的偏离”——头发剪得过于短了。下面是类似例(1)的句子:
    (甲)杯子洗干净了。
          衣服熨平了。
          队伍排齐了。
          关系理顺了。
          菜刀磨快了。
    以上各例具体意思各不相同,但都表示预期目的的实现,即都表示(A)意。下面是类似例(2)的句子:
    (乙)衣服买贵了。
          雨鞋买大了。
          西墙垒矮了。
          木板刨厚了。
          照片放小了。
    以上各例具体意思各不相同,但都表示预期目的的偏离,即都表示(B)意。下面是类似例(3)的句子:
    (丙)坑儿挖深了。
          照片放大了。
          衣服染红了。
          马路修宽了。
          绳子接长了。
    以上各例具体意思各不相同,但都既能表示预期目的的实现,也能表示预期目的的偏离,即既能表示(A)意,也能表示(B)意。上述语言现象,外国学生肯定会感到迷惑不解,他们很自然地会提出这样的问题:这些句子格式相同,都是“名词+动词+形容词+了”,为什么在意义表达上会不一样?作为一个对外汉语教学的老师,如果没有句法构造层次性的观念和层次分析的知识,将很难回答外国学生提出的上述问题;相反,如果他有句法构造层次性的观念和层次分析的知识,就比较容易解释清楚上面所提出的问题。那就
是这些表面看来相同的句子之所以会表示不同的意义,原因就在于内部词语组合情况不同。只要对例(1)
—(3)分别稍作层次分析,它们的不同就可以显出来,请看:
      表示A义                    表示B义
(1)衣服  晾干了            (2)坑儿  挖浅了
      ——  ———                ——  ———
            ——  —                    —  ——
            —  —                          —  —
(3)头发  剪短了                  头发  剪短了
      ——  ———                ——  ———
            ——  —                    —  ——
            —  —                          —  —
    很明显,当表示A义时,动词和形容词先组合成述补结构,然后那个“动词+形容词”的述补结构再与
“了”组合;当表示B义时,则形容词和后面的“了”先进行组合,然后“形容词+了”作前面动词的补语

    总之,作为一个对外汉语教学的教员,如果能掌握一定的语法理论和语法分析方法,就能把一些学生感
到困惑的语法现象讲深讲透,解释清楚。
            二
    这里想介绍一种新的语法理论——配价语法理论。其实这种语法理论也并不新了,不过在对外汉语教学中,似还未运用这种语法理论,从这个意义上说,也可以说这种语法理论还是新的。 配价语法,是五十年代由法国语言学家特思尼耶尔(Lucien Tesniere,亦翻译为特尼耶尔、泰尼耶尔、特斯尼埃)提出来的。他于1953年出版的《结构句法概要》(Esquisse dune syntaxe structu-rale),就使用了“配价”这一概念;1959年问世的《结构句法基础》(Elements de syntaxestructurale)则标志着配价语法论的形成。
      “价”(法文valence,德文valenz,英文valence/valency,汉语亦称“配价”“向”)这一术语借自化学。化学中提出“价”(亦称“原子价”,或称“化合价”)的概念为的是说明在分子结构中各元素原子数目间的比例关系。取氢原子为一价,某种元素的一个原子能和多少个氢原子相化合,或者能置换多少个氢原子,那么该元素就是多少价。如水分子式(H[,2]O)中一个氧原子总是跟两个氢原子化合,所以氧的原子价是二价。当初特思尼耶尔在语法学中引进“价”这个概念,为的是说明一个动词能支配多少个名词词组(称为“行动元”)。动词的价就决定于它所支配的行动元的数目。动词可比作带钩的原子,它能钩住(即支配)几个行动元,那它就是几价动词。一个动词如果不能支配任何行动元,那它就是零价动词(汉语
中的“地震、刮风”就是零价动词);一个动词如果能支配一个行动元,那它就是一价动词(汉语中的“病、醉、休息、咳嗽、游泳”等就是一价动词);一个动词如果能支配两个行动元,那它就是二价动词(汉语中的“爱、采、参观、讨论”等就是二价动词);一个动词如果能支配三个行动元,那它就是三价动词(汉语中的“给、送、告诉、赔偿”等就是三价动词)。
     当初特思尼耶尔只讨论动词的配价问题,现在已经进一步讨论形容词配价问题和名词的配价问题。先说形容词。例如“美丽”(孔雀很美丽),它只能跟一个名词词组(孔雀)发生关联,所以“美丽”是一价形容词;可是“热情”(她对顾客很热情),它可以关联到两个名词词组(“她”和“顾客”),所以“热情”是二价形容词。现在说名词。例如“大海”,不要求一定与一个名词词组发生关联,所以它是零价名词。
   亲属称谓名词(如“弟弟”),一定要与另一个指人的名词发生关联(某人的弟弟),所以“弟弟”是一价名词。可是像“意见”则又是一种情况。“意见”要求有两个名词词组与它关联——一个是持意见者,一个是意见针对者(如“他对今年考试提意见”“他对今年考试的意见”里的“他”和“今年考试”就是名词“意见”所关连的两个名词词组)。所以“意见”是二价名词。
     从世界范围看,德国在配价语法研究上是最有成就的。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期,德国(当时不论是东德和西德)德语语法学界开始引进配价语法理论,德语语法学者普遍感到,原先语法研究和语法教学中的许多疑难问题,在运用配价理论后。就都迎刃而解了。于是在德国的德语语法研究和德语教学中,配价语法理论的影响日益扩大,出现了研究配价语法的高潮。特别是在对外德语教学,都摒弃了传统语法学体系,而普遍采用配价语法理论;另外编写出版了好几部有影响的配价词典;一时间产生了一大批有成就的配价学者,如
博林克曼(HennigByinkmann)、艾尔本(Johanne Erben)、赫尔比希(Gerhard Helbig)、邦茨欧(Wilhelm Bondzio)以及恩格(Ulrich Engel)、舒马赫(Helmut Schumacher)等,以致在国际语言学中有“配价语法理论产生在法国,发展在德国”的说法。
      在我国,最早引进配价概念的是朱德熙先生。朱先生在1978年发表的《“的”字结构和判断句》[
①]一文中第一次运用配价概念解释了“的”字结构的岐义现象(当时朱先生用的术语是“向”)。但是,类似配价的观念,四十年代就有了。1946年,吕叔湘先生在《从主语宾语的分别谈国语句子的分析》[②]一文中,有那么一段话:
    细想起来,“施”和“受”本是对待之词,严格说,无“受”也就无“施”,只有“系”。一个具体的行为必须系属于事物,或是只系属于一个事物,或是同时系属于两个或三个事物。系属于两个或三个事物的时候,通常有施和受的分别;只系属于一个事物的时候,我们只觉得这么一个动作和这么一件事物有关系,施和受的分别根本就不大清楚。

    吕先生在这段话后加了一个注:
        照这里看法,动词的“及物、不及物”,“自动、他动”,“内动、外动”等名称皆不甚妥当,因为都含有“只有受事的一头有有无之分,凡动词皆有施事”这样的观念。照这里看法,动词可分“双系”与“单系”,双系的是积极性动词(active verb),单系的是中性动词(neuter verb)。
      文中所说的“系”,就大致相当于特思尼耶尔所说的“关联”(connexion);注中所说的“双系”与“单系”就大致相当于我们现在所说的“二价”和“一价”(或“单价”)。可惜吕先生这个观念和思想,吕先生本人和他人在后来都没有引发,没有进一步论述和运用,鲜为人知。所以七十年代后,中国有关配价问题的研究与讨论主要是从国外借鉴来的。
      配价语法理论引入我国后,就立刻引起了我国语法学界的广泛兴趣和重视。继朱德熙先生之后,张斌、吴为章、范晓、廖秋忠、刘丹青、袁毓林、张国宪、谭景春、王玲玲、沈阳和陆俭明等学者先后发表文章,或深入探讨配价理论,或运用配价理论来观察、分析一些汉语语法现象,取得了可喜的成果。

 楼主| 发表于 2014-9-29 19:29:23 | 显示全部楼层

三 我们从国外引进一种新的语言学理论主要是为了促进汉语的研究与教学。

          从这十多年来的研究情况看,配价语法理论在解释某些汉语语法现象方面确实能提供一种新的分析角度。我认为,配价语法理论对于对外汉语教学无疑是有帮助的。下面不妨举些实例来作说明。 汉语语法学界对于“的”字结构已经讨论得很多,对于由动词性词语加“的”所形成的“的”字结构(下面记为“VP+的”),以往的语法论著也曾作过如下较为详细的描写:

         一、“VP+的”指称V的施事。条件是施事成分不在VP中出现。例如: 做完了的可以走。 去上海的已经走了。 会修理录音机的就他一个人。 我们这里抽雪茄烟的不多。 送你书的是那位叔叔。

         二、“VP+的”指称V的受事。条件是受事不在VP中出现。例如: 吃的已经准备好了。 他把没有做好的也拿来了。 我买的是永久牌自行车。 借图书馆的都已经还了。

         三、“VP+的”指称V的与事。条件是与事不在VP中出现,或者与事以第三人称代词的形式在VP中出现。例如: 我送过书的请留下来。 我给他书的叫张三。 你送他们书的都是些什么人? 四、“VP+的”指称V的工具。

           这有四种情况: 1.如果VP是“(NP)+V”,以V能带工具宾语为条件。例如: 抽的是烟斗。(抽烟斗) 我洗的是凉水。(我洗凉水) 他切的是那把刀。(他切那把刀) 2.如果VP是“(NP1)+V+NP2”,以表示工具的NPi能作“(NP1)+V+NP2” 的主语为条件。例如: (我)切熟肉的是那把刀。 (那把刀(我)切熟肉) 这支笔是(我)画画的。 (这支笔(我)画画) 我自己做了个舀水的。 (这个瓢(我)舀水) 3.VP是“用(它)来+V+(NP)”(V如果是单音节动词,后面一定要带上NP)。例如: 用(它)来舀水的是那个瓢。 (*用(它)来舀的是那个瓢) 那花生油是用(它)来炸油条的。 (*那花生油是用(它)来炸的) 那铁锤是用(它)来锻炼身体的。 (那铁锤是用(它)来锻炼的) 4.VP是“V+(NP)+用+的”(V如果是单音节动词,后面一定要带上NP)。例如: 熬药用的搁在柜子里。 (*熬用的搁在柜子里) 裁衣服用的是那把剪刀。 (*裁用的是那把剪刀) 那种尺是测量地形用的。 (那种尺是测量用的)

          五、如果VP是一个单个的动词,那么由此构成的“的”字结构会有岐义。例如“吃的”这个“的”字结构就有岐义——既可以指施事,如“吃的举手”;也可以指受事,如“我买了些吃的”。 以上就是在引进配价理论之前一般对由动词性词语加“的”构成的“的”字结构的认识。以上认识应该说是符合语言事实的,然而尚不能回答以下三个问题: A.有的“VP+的”,如“吃羊肉的”“妈妈做的”等,能作主、宾语,能单独指称事物,例如: 吃羊肉的举手。[作主语,指称施事] 我吃妈妈做的。[作宾语,指称受事] 而有的“VP+的”,如“地震的”、“张三参观展览会的”,不能作主、宾语,而且不能单独指称事物,例如我们不能说: *唐山是地震的。[作宾语] *张三参观展览会的是昨天。[作主语] 这种“的”字结构只能作定语,例如: 这里是地震的中心。[作定语] 张三参观展览会的时间还没有定。[作定语]这是为什么? B.以往的论著已注意到有的“VP+的”有岐义,如“吃的”,可以指称“吃”的施事(如“吃的举手”),也可以指称“吃”的受事(如“买些吃的”)。但是,不是所有的“VP+的”都有岐义,如“我给张三的”就没有岐义,它只能指称“给”的受事(所给的事物,如“我给张三的是书”)。那么什么情况下会有岐义,什么情况下不会有岐义呢? C.当“VP+的”作名词的定语时,由此而形成的偏正结构,有的其中心语可以省去,有的则不行,例如: a.他驾驶的车是奔茨车。 (他驾驶的是奔茨车) b.他驾驶的技术很好。 (*他驾驶的很好) a.在河里游泳的孩子是我的儿子。 (在河里游泳的是我的孩子) b.在河里游泳的时间不能太长。 (*在河里游泳的不能太长) 这又是为什么? 运用配价理论,就能比较好地回答这些问题,而且会解释得比较清楚而又深刻。要知道,“VP+的”能不能作主、宾语,“VP+的”会不会产生岐义,这决定于以下两点: (一)V的配价数,即V属于几价动词。

        从配价的角度看,现代汉语里的动词,可分为四类: 1.不强制要求与某个行动元关联的,这大多是反映自然现象的动词,这类动词我们就称它为零价动词,记为V[0]。例如: 地震、刮风、下雨、下雪…… 2.强制要求与一个行动元关联的,我们把这类动词称为一价动词,记为V[1]。例如: 病、醉、休息、咳嗽、游泳…… 3.强制要求与两个行动元关联的,我们把这类动词称为二价动词,记为V[2]。例如: 爱、采、参观、讨论、改良…… 4.强制要求与三个行动元关联的,我们把这类动词称为三价动词,记为V[3]。例如: 给、送、告诉、退还、赔偿…… (二)V的行动元在VP中出现的个数,即V的行动元在VP中出现几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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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9-29 19:30:07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以上(一)、(二)两点,就能说清楚什么样的“VP+的”能作主、宾语,什么样的“VP+的”不能作主、宾语,只能作定语,什么样的“VP+的”会有岐义。

          具体如下: 1.由零价动词构成的“V[0]+的”,不能单独用来指称事物,原因就在于他没有强制性行动元。在语法上,这种“的”字结构(如“地震的”)不能作主、宾语,只能作定语(如“地震的时候”)。 2.由一价动词构成的“V[1]+的”,能作主、宾语,能单独用来指称事物,它所指称的就是V[1]所关联的那个行动元。由于V[1]只能关联一个行动元,所以这种“的”字结构不会有岐义。例如: 正在游泳的是我的孩子。 “正在游泳的”这个“的”字结构在这里是作主语,指称“游泳”的施事。这个“的”字结构没有岐义。 如果V[1]关联的行动元在VP中出现,由此构成的“的”字结构也就不能再单独指称事物,而且这种“的”字结构在语法上不能作主、宾语,只能作定语。例如: 我们游泳的时间是下午4—5点。 “我们游泳的”在这里是作定语,它不能单独指称事物。 3.由二价动词V[2]所构成的“的”字结构,如果V[2]所关联的两个行动元都不在VP中出现,由此构成的“的”字结构可以作主、宾语,可以指称事物,但有岐义。举例来说,“参观”是二价动词,它关联两个行动元,一个是“参观”的施事,一个是“参观”的受事。在“参观的”这个“的”字结构里,“参观”所关联的两个行动元一个也没有出现。因此,“参观的”可以作作主、宾语,可以指称事物,会产生岐义。例如: 参观的到左边排队。 [“参观的”作主语,指称施事] 参观的是工业展览会。 [“参观的”作主语,指称受事] 如果VP中V[2]所关联的行动元只出现一个,那么由此构成的“的”字结构仍可以作主、宾语,仍可以单独指称事物(指称另一个行动元),但不会有岐义。例如: 参观展览会的是北大学生。[作主语]上例“参观”关联的一个行动元(“参观”的受事“展览会”)已在VP中出现,所以“参观展览会的”这一“的”字结构就只能指称另一个行动元(“参观”的施事),没有岐义。再如: 张三参观的是工业展览会。[作主语] 上例“参观”关联的一个行动元(“参观”的施事“张三”)已在VP中出现,所以“张三参观的”这一“的”字结构就只能指称另一个行动元(“参观”的受事),也没有岐义。 如果V[2]所关联的两个行动元都在VP中出现,那么由此构成的“的”字结构就不能单独指称事物,在语法上就不能作主、宾语,只能作定语。试以“张三参观工业展览会的”为例,“参观”的施事(张三)和受事(工业展览会)都在VP中出现了,所以这个“的”字结构不能单独指称事物,不能作主、宾语,只能作定语(张三参观工业展览会的时候)。 4.由三价动词V[3]所构成的“的”字结构,如果V[3]所关联的三个行动元都不在VP中出现,或者在VP中只出现其中一个行动元,由此构成的“的”字结构可以作主、宾语,可以单独指称事物,但是有岐义。这与二价动词的情况相仿。试以“不给的”(“给”关联的三个行动元都没在VP中出现)为例: 不给的举手。[作主语,指称施事] 张经理我是不给的。 [作宾语,指称与事——张经理] 不给的是英汉词典。 [作主语,指称受事——英汉词典] 再以“我给的”(“给”的施事在VP中出现,另两个行动元未在VP中出现)为例: 我给的是张经理。 [作主语,指称与事——张经理] 我给的是些衣服。 [作主语,指称受事——衣服] 再以“给学校的”(“给”的与事在VP中出现,另两个行动元未在VP中出现)为例: 给学校的只有周经理一个人。 [作主语,指称施事——周经理] 给学校的我已经准备好了。 [作主语,指称受事] 再以“给鸡蛋的”(“给”的受事在VP中出现,另两个行动元未在VP中出现)为例: 给鸡蛋的请马上来把鸡蛋领走。 [作主语,指称与事] 给鸡蛋的不是我。 [作主语,指称施事] 如果VP中出现V[3]关联的两个行动元,而由于V[3]能关联三个论元,所以由此构成的“的”字结构仍可以作主、宾语,仍可以单独指称事物(指称另一个行动元),但不会有岐义。例如: 我给张三的是鸡蛋。 [作主语,指称受事] 给张三鸡蛋的一定是他。 [作主语,指称施事] 我给鸡蛋的就是那个人。 [作主语,指称与事——那个人] 如果V[3]关联的三个行动元都在VP中出现,由此构成的“的”字结构一般就不能单独指称事物,就不能作主、宾语,只能作定语。例如“我给张三鸡蛋的”就不能单独指称事物,在语法上就只能作定语,因为“给”关联的三个行动元(“给”的施事、与事和受事) 中心语是V的行动元 开车的人开车的 他吃的苹果他吃的 扩大招生名额的学校扩大招生名额的 群众拥护的干部群众拥护的 显然,用配价理论来观察说明由动词性词语都在VP中出现了。请看: 我给张三鸡蛋的时候,老李在场。 上面用了“一般”这个字眼儿,所以要说“一般”,因为有特殊的情况。那就是当与事由第三人称代词表示时,由此构成的“的”字结构虽然关联的三个行动元都在VP中出现了,但是还是可以作主、宾语,还是可以指称事物,不过只限于指称与事。例如: 我给他鸡蛋的是那个人。 现在,说一说为什么当“VP+的”作名词的定语时,由此形成的偏正结构,有的其中心语可以省去,有的则不行。这个问题也是用配价理论来解释比较清楚。现在我们把由“VP+的”作名词定语所构成的偏正结构记为: VP+的+NP 如果NP是V的一个行动元,即NP是V的一个配价成分,那么这个NP可以省去;如果NP不是V的一个行动元,即NP不是V的一个配价成分,那么这个NP不可以省去。例如“不游泳的学生”,其中心语“学生”是动词“游泳”的行动元(“游泳”的施事),所以那中心语“学生”可以省去。如“不游泳的学生可以先回去”也可以说成“不游泳的可以先回去”。但是“不游泳的理由”,其中心语“理由”就不能省去,如“不游泳的理由待会儿告诉你”就不能说成“*不游泳的待会儿告诉你”,原因就在于作为中心语的“理由”不是动词“游泳”的行动元。再看下面的实例: 中心语不是V的行动元 开车的技术≠开车的 他吃的时候≠他吃的 扩大招生名额的问题≠扩大招生名额的 群众拥护的原因≠群众拥护的 加“的”构成的“的”字结构,就更容易把问题说深说透,也更容易让人理解。总之,配价理论有助于汉语语法研究的深入,有助于对外汉语语法教学。

          下面再举一个实例——关于介词结构“对(于)……”作定语的问题。 由介词“对(于)”组成的介词结构加“的”后可以作名词的定语,例如: 对(于)考试的意见 对(于)身体的害处 对(于)祖国的感情 关于介词结构“对(于)……”带“的”作定语的问题,以往的语法论著已有所论及,有的已观察得比较细。譬如,指出不能修饰单音节名词,例如: *对(于)黑社会的仇(比较:对(于)黑社会的仇恨) *对(于)家乡的情(比较:对(于)家乡的感情) 所修饰的名词也不能是具体名词,请看: *对(于)《红楼梦》的论文 *对(于)农村情况的影片 虽然作了上述的描写,而且这种描写也是正确的,但是在对外汉语教学中,留学生根据这些描写,仍然会说出不合汉语习惯的话来。例如: *他谈了一些对(于)家庭的话题(所修饰的是非单音节名词,是抽象名词) *他介绍了对(于)外交工作的原则(所修饰的是非单音节名词,是抽象名词) 这是为什么呢?从配价理论的角度来观察,问题就变得清楚了。 前面说过,名词也有配价问题。名词的配价表现为该名词要求与另外的名词在语义上构成从属关系。不要求与另外的名词在语义上构成从属关系,这样的名词,我们称为零价名词,如“大海、天空、空气”等;如果只要求与一个名词在语义上构成从属关系,这样的名词,我们称为一价名词,如“哥哥、弟弟、叔叔、爸爸、爷爷、姑父”等亲属称谓名词,“质量、脾气、价格”等属性名词,“脚、手、锅盖、抽屉”等部件名词,等等;如果要求与两个名词在语义上构成从属关系,这样的名词,我们称为二价名词,如“意见、兴趣、态度、害处”等。还没有发现有三价名词。 最近李小荣运用配价语法理论很好地考察、研究了介词结构“对于……”作定语的情况。她不仅正确地指出了能受介词结构“对(于)……”(加“的”)修饰的名词只限于二价名词,而且对能受介词结构“对于……”修饰的二价名词作了很好的概括和分类。她分了以下几类:[③] 1.情感、态度类,如“感情、兴趣、信心、灵感、感觉、反应、戒心、敌意、热情、好感、态度”等。 2.见解、论点类,如“看法、见解、偏见、结论、印象、意见、感想、观点、说法”等。 3.作用、效果类,如“作用、效果、意义、责任、吸引力、解释力、洞察力、好处、害处、益处”等。 4.方针、政策类,如“方针、政策”。 下面试以“情感、态度类”名词受介词结构“对(于)……”(带“的”)修饰的情况为例,说明这类名词确实都属于二价名词。 “情感、态度类”名词,都是表示人或感情动物对人或事物的感情、态度的。它们的两个配项分别是“情感、态度的持有者”和“情感、态度所针对者”。介词结构“对(于)……”(带“的”)修饰这类名词时,介词“对(于)”的作用就在于引出“情感、态度所针对者”。例如: (1)(他们)对(于)祖国的感情 (2)(人们)对(于)旅游的兴趣 (3)(人们)对(于)弱者的同情心 (4)(他)对(于)艺术的灵感 (5)(群众)对(于)这件事的反应 例(1)名词“感情”就有两个配项,一个是感情的持有者“他们”,另一个是感情所针对者“祖国”。介词“对(于)”就引出感情所针对者“祖国”。余者类推。 有时,介词结构“对(于)……”带“的”出现在名词前所形成的结构会有岐义,例如:“对校长的意见”,就可以有A、B两种理解:A.对校长的 意见 1 21—2“定—中”偏正结构B.对 校长的意见 1 21—2介词结构 很清楚,A和B内部层次构造不同,意思当然也不一样。这种岐义现象也是用配价语法理论来解释才比较清楚而深刻。那就是当介词“对(于)”的宾语成分在语义上可以任意地理解为“的”字后面的那个二价名词的任何一个配项时,那么整个结构就会有岐义。 显然,在对外汉语教学中,当给学生讲授介词结构“对(于)……”(带“的”)作定语的问题时,如果能注入配价的思想,肯定有助于外国学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好介词结构“对(于)……”(带“的”)作定语的用法。 下面再举一个实例——关于能受介词结构“对……”修饰的形容词。 形容词能受介词结构“对……”的修饰。例如: 对顾客很热情|对学生很严|对这一带很熟|对工作很负责 关于这一点,有关论著早就谈到了。但是,是不是所有的形容词都能够受介词结构“对……”的修饰?如果不是,那么哪些形容词能够受介词结构“对……”的修饰?能受介词结构“对……”修饰的形容词有什么特点?这种形容词的语义配项是怎么样的?这很值得探究。 不是所有的形容词都能受介词结构“对……”的修饰的,像“大、红、深、漂亮、干净、聪明”等等,都不能受介词结构“对……”的修饰。例如我们绝不说: *对这个苹果大|*对这件衣服很漂亮|*他对计算机很聪明 那么什么样的形容词能受介词结构“对……”的修饰呢?引入配价理论能比较好地解决这个问题。 上面说过,形容词也有配价问题。在语义上要求必须有一个配项与之配搭的形容词,我们称之为一价形容词;在语义上要求必须有两个配项与之配搭的形容词,我们就称之为二价形容词。我们看到,能受介词结构“对……”修饰的正是二价形容词。上面所说的“大、红、深、漂亮、干净、聪明”等,之所以不能受介词结构“对……”的修饰,就因为这些形容词都是一价形容词;而前面举的“对顾客很热情|对学生很严|对这一带很熟|对工作很负责”这些实例里的形容词“热情、严、熟、负责”都是二价形容词。 如果设A[2]为二价形容词,设X和Y为二价形容词所配搭的两个配项,那么二价形容词的语义配置式可表示如下: A[2] ← → X Y或表示为:A[2](X,Y) 对二价形容词来说,X是主体,Y是对象,因此二价形容词的基本语义表述式为:[④] A[2][某人/某事/某物 对 某人/某事/某物] 能受介词结构“对……”修饰的二价形容词,根据其具体意义的不同,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类: 1.A[2]1情感态度类,如:“气愤、恐惧、麻木、生气、友好、热情、友善、热心、冷淡、客气……”。例如: 大家对腐败现象很气愤 他对什么事情都很麻木 他们对我们很友好 张三对人很热情 那狼狗对她特别友善 老板对他很客气 2.A[2]2经验认知类,如:“内行、在行、精、精通、熟、熟悉……”。例如: 他对炒股票很内行 张三对修摩托车最在行了 他对电视机很精(通) 李老头对这条山路很熟(悉) 3.A[2]3有用无益类,如:“有用、有害、有利、有益、无用、无益……”。例如: 这个人对我们有用 抽烟对身体有害 形势对我们有利 有的形容词能表示多种意思,它的价也会因意义不同而有所不同。举例来说,作为形容词“熟”,起码有三个意义:[⑤] (1)植物的果实等完全长成。如:“西瓜已经熟了。” (2)(食物)加热到可以食用的程度。如:“饭熟了。” (3)因常见常用而知道得很清楚。如:“这条路我很熟。” 义项(1)、(2)的“熟”在语义上都只跟一个配项发生联系,所以都属于一价形容词;而义项(3)的“熟”在语义上就要求有两个配项与它联系,所以它是二价形容词。因为它是二价形容词,所以它可以受介词结构“对……”的修饰。例如: 他对这一带地形很熟 他对这条山路很熟 而义项(1)、(2)的“熟”就不能受介词结构“对……”的修饰。 很清楚,如果我们具备配价语法理论的知识,能运用配价语法理论的分析思路来说明形容词受介词结构“对……”修饰的情况,也无疑有助于对外汉语语法教学。

           四 最后,我还想重复一下文章开头所说的话,在对外汉语教学中,不宜大讲语法,更不能大讲语法理论,但是,这不等于说,从事对外汉语教学的老师可以不关心语法,可以不学习语法理论。事实告诉我们,对外汉语教学的老师懂得语法,学习掌握一定的语法理论,将大大有助于提高对外汉语教学的质量。我认为,配价语法理论就很值得从事对外汉语教学的老师学习、了解,这种语法理论会帮你进一步打开思路,帮助你解释一些其他语法理论所难以解释或难以说清楚的语法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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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9-29 19:37:35 | 显示全部楼层
转载完毕。这篇也很长,陆先生结合配价理论讲语言理论对汉语教学的指导作用。核心是他在开头和结尾强调的,汉语教员不能在课堂上大讲语法,但一定要关心和学习语法理论。有理论才有了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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