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hy is it important to give ‘heterosexuality’ a history?
可以把这个问题拆分成三个层次:重要性在哪里?
讨论对象异性关系该如何界定?
历史的所指是什么?
首先,历史不是简单的时间脉络历史(不要从唐宋元明清的角度思考),而可以放在前现代时期,现代时期和后现代的语境下考虑。
不要纠结讨论对象的表现形式,即不要考虑和跨性别关系,而应将重心放在与之相关的各种社会结构上。
重要性:证明异性关系并不具备天然合理性,并探寻突破之途径。
按照时间脉络梳理: 异性关系本身即为现代社会的产物 (宏观层面) 语义随着时间而变化,其能指和所指不断发生着变化 联系福柯的知识与权力,权力制造知识;权力和知识是直接相互连带的;不相应地建构一种知识领域就不可能有权力关系, 不同时预设和建构权力关系就不会有任何知识。 异性关系实际上到20世纪初期才成为标准。
前现代时期 异性关系的规制与资本主义,父权制,种族主义紧密相关。(微观层面)
在这其中着重考虑婚姻制度的确立。
现代时期
现代国家形成后,才产生了什么样的关系应得到国家确认的问题。 而在回答此问题的过程中,异性关系实际上垄断了合法性和正成性,成为规范。 而这种规范主要涉及到三个层面的规制: 1.首先是对女性从属性地位的巩固,与之相关的是父权制话语体系。在男性主导的社会中,女性自身的权力和机会被否认。 (婚姻的起源之一是让女性在制度下实现其生理和情感需要)
2. 其次是对非异性关系的压迫(将其他关系理解为具备威胁性的“他者”,他者的概念可以参照《第二性》) 这种压迫又可以分为三个层次去考虑: 2.1. 否认其社会存在或将其理解为暂时性行为 2.2 对其进行污名化理解(如异性关系建立在情感和社会承诺的基础上;对双性恋有原始落后和进步前卫的的双重理解标准) 2.3 按照标准异性关系的模式理解其他类行为
(这里可以考虑的有《直人思维》中“女同性恋不是女人”的说法;女同性恋和黑人女性在关系中和身份中的底端地位;同性恋所争取的平权可能并非异性恋的婚姻形式,婚姻可能只是一种迂回战略,而其本身所能达到的也只是形式上的平权)
3. 对异性恋本身的规制,在异性恋模式下仍然要符合异性模式的规范,也就是说这种规制不仅是状态上的,还是行为表现上的。
继而考虑这种规制究竟是如何实现的呢?即规制渠道是什么? 社会规范和仪式典礼,而其中最主要的形式是婚姻。 婚姻的实质是什么—将私人生活公共化。 在公共化的过程中,便涉及到种种社会现实问题,如税收,健康,住房,生育…… 在这个过程中,婚姻实际上也由行使其他权力的前提,逐渐转变为了社会规范的一种。通过婚姻,实际上购买了一种合法性。(可参考福柯的《惩罚与规制》)
进而需要考虑的是巴特勒所提出的一系列问题:
为什么婚姻成为规制的形式?
除此之外,为什么不能有其他赋权的方式?
回答这些问题首先需要考虑为什么国家可以垄断认可的权力。 那么首先就要考虑权力的来源。 赋予国家权力主体实际上是公民个体,那么个体为什么要赋予国家这种缺乏合理性的权力?
其次考虑这种不合理性是否有可能发生转变? 可能。
那么原因呢? 可以分为两点: 1.异性关系本身的霸权地位已经产生动摇。 2.越来越多对异性本身的自我意识(异性关系不再具备天然合理性)
(具体可以再参考巴特勒的论文)
后现代时期
而解决这些问题便需要来到后现代解构主义的框架下。 可以从两个维度考虑: 1. 二元对立是否得以破除 1.1 异性关系的出现是和性别二元对立相互作用的结果(参见巴特勒的消解性别;以及盖尔鲁宾的论文) 1.2 跨性别和双性别者的存在实际上否认了性别对立关系。
2.酷儿理论
性别是否具有连贯性
以及人是否可以不被男性女性所划分(参见拉康和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