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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剩翼在2007-11-23 11:12:28的发言: 但有一点,我以为其中应该不包含自上而下的、强制规范性的人为因素,语言系统的形成和演变,当然有赖于人的因素,但这里的人,是大写的人,绝非单指一个个人或者一些个人,第二批简化字的失败,恰好证明了意识形态式的自上而下的规范是行不通的,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以为,语言,是自由主义的。
刘虎老师提到语言的交流(社会性)问题,认为只要所指没变化,能指变了无伤大雅。这个说法我能理解,比如我和某些哥们儿谈话,说到“破绽”这个词,我偶尔也会说“破腚”,因为这有趣,而且我的朋友不会认为我是说了错别字,我们的交流也不会因此造成混乱,不过,错了当然就是错了,虽然交流没有困难,但破腚确实是错的,我同意文化在误读中传播,但我也同意误读就是误读,不能因为文化在误读中传播,就认为误读是正读。
语言和文字都有系统性,有自身的发展规律,不是某个人或某群人能任意改变的,但并不意味着它们不能被规范,是自由发展的。语言文字有自发发展和人为规范两面,缺一不可,这是所有成熟的语言文字都经历过和正在经历着的。有许多的神话传说说某种语言或文字是某个人创造发明的,其实是曲折地反映了语言文字在发展过程中被规范的历史事实。经过人为科学规范的语言文字会吸收社会使用中好的方面,摒弃不好方面,是有利于语言文字健康发展的。当年一简、二简的出台目的是为了满足底层百姓学习的方便,所以追求笔画简单,尤其是二简,违背了汉字的规律,所以推行不了。但是回顾历史,唐代的正字法运动也是政府推行,但因为合乎汉字的发展规律,对汉字的反展起了很大的正面作用。所以二简的失败主要原因不是意识形态是否参与规范的问题,而是规范标准是否科学的问题。 某些小范围内的语言文字习惯因为使用者相互之间的了解,能够顺利交流,并不代表在整个社会上交流就能畅通无阻,比如黑话、女书,它们的使用范围是有限的。规范的目的是为了所有的人在社会上可以顺利交流,而不是限制个人语言的灵活使用,而且有时候这样的使用如果合乎规律,可能会成为下一次规范借鉴的对象。规范要被大多数人在短时期内接受,最有效的方式是通过行政力量,这是没有办法的办法。所以审视语言文字的规范好不好,不应该看是什么力量在推行它,更重要的是看它本身是否合理科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