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引用木耳在2011-7-2 19:06:11的发言:
看来还是寒凝会说话呀,她已经很好的表达了我模糊的想法。言多必失,不过师命难违:
1、高考具有特殊意义。
2、高考试题具有独立价值,而且只是有限价值。
3、具体的高考试题支撑了上述两种背景或者说前提,进而在特定的时间、地点面对特定的人群时,具有不以其他人包括原题作者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有限的客观价值。
对高考、高考试题以及具体答案进行质疑本身没有问题,但在两种情况下可能更有意义,一是拓展高考的功能,即赋予高考更多的意义,使得人尽其才,比如增加音体美等其他科目的考察、开辟推荐生渠道、甚至废除高考本身等等;二是对高考试题的技术性改进,比如提高题目的严谨性、可扩展性等等,举两个相对例子,一个是从标准答案到参考答案;另一个是作文从“文体不限”到“文体自选”,一张一弛,正是对高考改革的有建设性的建议。
但是,这两类途径与消解高考有限的独立价值的做法却背道而驰。不讲条件的对高考有限的独立价值的消解,混淆了对高考的理性认知与感性憎恨之间的界限,迎合了部分人对规范主义和现存秩序的盲目反动,进一步削弱了高等教育的整个社会认知基础,无益于高考改革、人才培养和社会进步。
你的这个观察角度确实很有意思,令人耳目一新,也能给人以启发。但论说过程好像还不完整。我说的不完整,是指就道理说道理,你上面的说法是对的,但我们现在不仅仅是在说道理,而且还涉及到对某一个案的评述,而且你也明确地对这一个案做了评判,“这些作家看样子真是被应试教育教育坏了”,那么讨论的时候就应该加上由道理到个案评判的环节。
具体地说,你说“对高考、高考试题以及具体答案进行质疑本身没有问题”,并补充说“对高考试题的技术性改进,比如提高题目的严谨性、可扩展性等等,举两个相对例子,一个是从标准答案到参考答案”这种做法更有意义,这个观点非常好,又说到“不讲条件的对高考有限的独立价值的消解,混淆了对高考的理性认知与感性憎恨之间的界限,迎合了部分人对规范主义和现存秩序的盲目反动,进一步削弱了高等教育的整个社会认知基础,无益于高考改革、人才培养和社会进步”,这种说法我也认为有道理,表述的也很严密。但是落实到具体操作,你还应补充一个环节,那就是你如何认定一个人的质疑是“对高考试题的技术性改进,比如提高题目的严谨性、可扩展性等等”,还是“不讲条件的……,混淆了……,迎合了……,进一步削弱了……”,你的认定标准和程序是什么,这个你应该提出来,然后以此判定引起话题讨论的这一个案属于哪一种,给出理由,这样才是完整的论说过程。
因此,你说的道理,我完全赞成,而且能道出我所未曾想到的一些东西,我由衷欣赏。我们的分歧,是在对这一个案的评判:
比如,“最后一题问作者为什么提了两次大雨”,推求作者意图,并且还给出唯一正确的标准答案,这种出题方式是否在训练认真严谨?推求作者意图这个事儿,极端的新批评理论是完全反对的,我们不必这么走极端,因为毕竟还有“以意逆志”这回事,现实生活里也常免不了这样的操作。但如此操作的时候,是否应该清楚,自己只是在做一种可能的推测,并且在绝大多数时候,它只能永远停留在推测阶段,因此这种推测是不能用来作为终极裁决来排斥其它不同的推测结论,最多能说我的推测成立的可能性比较大,是不是这样才是清醒的理性和所谓的严谨?而我们现在看到的却是以“标准答案”的方式来裁定可能出现的无数种不同答案的正误,我倒是想知道这是怎样训练“认真严谨”的。
作品的意义和作者的意图不必划等号,这已属常识,即使不是在高考的语境里,人们解读作品也不必事事以作者意图为旨归,所以作者不是对所有的话题都有最终审判权的,这点也没问题。因此,具体到这个案例里,那个作者面对的试题,有些就属于不必倚赖他的最终裁定,他的异议也许确实不具备多少价值。但问题是,有的题偏偏却问到了作者意图,而且还给出“标准答案”,这时候,作者也没有发言权?那是不是说,只要将一篇文章置于高考乃至平时一门课的考试语境里,“在特定的时间、地点面对特定的人群时”,就可以师心自用地创造关于作者意图的“标准答案”,并且剥夺作者的异议权?做个极端的假设,假设我出了张卷子,引用了你前一段时间在水云间发的《你的名字》那首诗,然后出题问大家作者意图是什么,最后我提供个“标准答案”说你佯为歌颂,实则心怀谤讪意图推翻当今,不同意我这个答案都被我划了大红叉,如果是高考的话,甚至还影响到了很多学子的命运。对这种命题方式对这一“标准答案”,你这个作者却根本不该表示反对,如果表示了,那就是“被应试教育教育坏了”,这你能接受么?我们的中学语文教育在这一个具体的点上是否也该改一改僭妄而又僵化的训练方式?
所以,回到这一个案,我的看法是:作者先前说的“用的是我几年前的一篇稿子,找来试做一下,对照标准答案,能拿到一半左右的分数”,这个理并不全在作者一边,要具体看是什么题。但如果具体到了作者补充围脖里说到的那道推定作者意图且提供标准答案的题,这时作者提出异议就并非全无道理了,而且他的异议也可能会引向你所主张的“对高考试题的技术性改进,比如提高题目的严谨性、可扩展性等等,举两个相对例子,一个是从标准答案到参考答案”。至于作者是不是在“不讲条件的对高考有限的独立价值的消解”,“混淆了……,迎合了……,进一步削弱了……”,这个不好说,这么大的判断需要更多的证据来支持,在暂无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不妨先将这个问题搁置。
最后,总结上面的看法,那就是:讨论问题时,不妨先提出道理,接下来要给出由道理到个案评判的标准和程序,最后,进入评判个案环节,尽可能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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